2010年9月29日 星期三

詩歌:三隻小豬


他是大豬蓋茅草屋

你是中豬蓋小木屋
野狼呼呼吹倒房屋
大豬中豬快快跑路

我是小豬蓋磚塊屋
大豬中豬來我家住
同心協力禱告耶穌
三隻小豬嗚嗚嗚嗚

靠主耶穌得到幫助
石頭丟丟野狼哭哭
小豬呼呼不哭不哭
我帶你去信耶穌


2010年9月6日 星期一

遠避淫行---以巴弗

        幾個月以來,有幾位主的僕人和肢體來信中交通到不少在教會裏(尤其牽涉到傳道人)有關淫亂與婚姻方面的事情和問題。我對此深感自己無知。接解的事很少、沒有經驗、很多問題自己也弄不清楚,牽涉到的面很廣,具體情況也、理不清一個頭緒,卻感到這類事對教會來說、很重要。在別位元主僕人提供的許多情況和問題中,在不斷尋求主的旨意,仰望主的憐憫,和倚靠主的帶領下,寫了這篇文字,初步述說了自己在主面前所領受的,盼望能與主裏的年長者,主僕婢們,肢體們一同尋求明白並遵行在這方面神的真理和教訓:即對神聖潔的子民和神的家——教會來說,應如何在這主快再臨的末世時代中,保守自己聖潔敬虔,作神無瑕疵的兒女,不至愧見主面。世人有他們自己的標準和邏輯,有他們形成的風氣和潮流,我們卻是單單尋求和注意:神怎麼看待這些,如何在這些事上討主的喜悅?

一、古時的3次大警告。

        方耶穌曾稱呼這個末世時代是一個“淫亂、邪惡的時代(世代)。”[可8:38,太12:39]。聖經很多次論到這個主二次降臨之前的末世時代,它的特徵和本質是:不信、悖謬、淫亂、邪惡、彎曲;而這5種本質和特徵之中,“淫亂”佔有很突出,很重要的地位。對這個末世、神多次預言,將用最後一次神和羔羊的大忿怒、大災難、大傾覆毀滅來結束它、審判它。但在這最後一次忿怒和毀滅之前,尚遠在舊約古時,神就已經進行過3次比較大的警告性忿怒、災難、毀滅、傾覆。第一次是全面性的,物件是全人類、普天下,即挪亞600歲的年代[創7:11~12],所有的人類,連走獸昆蟲鳥類都淹死了;得救的只有挪亞1家8口和方舟裏的其他動物。第二次是局部性的,範圍只限於所多瑪城,蛾摩拉城,還有附近兩個小城的那片地區,是在亞伯拉罕99歲那年,也即羅得的年代。從天降下的硫磺火,吞滅了那幾個城的地和人;得救的只有羅得和他兩個女兒。第三次也是局部性的,物件和範圍是迦南地7個民族[申7:1]的主,主要是人而不是物,毀滅的方式不是從天降災,而把殺滅他們的執行任務交給約書亞和當代的眾以色列人;真正得救的只有喇合1人和聚在她家的親屬(基遍人占了便宜,在上不細說)。只是這第3次毀滅,由於執行者的不認真不努力遵行神旨,因而執行得很不徹底(各族都存留少量人),因此神責備了以色列人[見士2:全章]。以上3次大毀滅,都是神以對這末世時代所有人的警告,目的是要他們引以為戒,趕快悔改。回頭歸向神,得以脫逃那最後一次將比前3次厲害百倍的大忿怒、大毀滅、大傾覆。為什麼神要發怒?要降大災?要毀滅傾覆?是因他們罪大惡報、神無法再容忍。在哪些方面罪大惡報?當然在不信、在悖謬、在淫亂、在邪惡、在彎曲這5個方面都罪大惡極。但“淫亂”,首先是肉體上的淫亂,卻是這3次忿怒和毀滅之前,次次都比較突出、比較普遍,是神忿怒和施行毀滅的突出原因。[參考經文:第1次,創6:1是~6~13;第2次,創13:1,18:21,19:1~11~15;第3次,利18:1~24、25、27、28]。

二、當今的世界和教會

        從這3次神警告性的忿怒和毀滅中,也可以看出,聖潔公義的神是多麼憎恨厭惡人們犯淫亂的罪,尤其當愈演愈烈、氾濫成風的淫亂風尚。雖然神十分憎恨厭惡人犯淫亂,但神忍耐寬容的量卻很大,不輕易發怒。自從那3次警告性的忿怒毀滅以來,已經有好幾千年了,至今還沒有大規模的發怒。為什麼至今沒有發大怒?一方面固然是這世界的各種罪惡、幾千上來尚未發展到頂峰造極的程度,但更重要的原因,則是為了神要差一位違法行為主、她的獨生子耶穌基督來擔當所有人的罪、在十字架上代替人受神的忿怒和咒詛、從死裏復活,成全了救贖罪人,洗淨罪惡的大功、開闢了一條赦罪、成聖、稱義、得永生的道路,叫世上的人悔改回頭,離開罪惡,信靠耶穌、得蒙拯救、逃脫 的忿怒和審判,像當年救了挪亞、救了羅得,救了喇合,一樣。可是悔改、回頭、信靠救主、歸向父神的人是何等稀少;絕大部分的世人卻依然不在乎,不理睬、不悔改回頭,堅持著不信、悖謬、淫亂、邪惡、彎曲,走自己的路(通向滅亡的寬路)。聖潔、公義神的忍耐和寬容不是沒有限度的,不能容忍撒旦永遠控制世人,敗壞世界,等到她救贖大計畫完成,外邦人得救人數添滿的日子,以色列全家重新悔改、接受基督得拯救的日子,也即世人罪惡登峰造極的日子,神和羔羊的忿怒就立刻傾倒下來,正如聖經預言所詳細描述的,那時,不肯悔改的人,包括蒙過大恩而仍不悔改的人,為時晚矣。
        在神忍耐寬容的這幾千年日子裏,也就是基督來到,救贖功成,天國福音不斷傳遍天下的日子裏,尤其臨近主再來的當今時代中,世人的各種罪惡正在加速發展著:真菌 中剛硬不信了,悖逆神、拒絕救主,憑著自己知識本領(包括科學技術)的飛快發展而更加自高自大,不可一世,追求享受,放縱私欲,這其中,淫亂現像也在飛快發展著和普及著,甚至達到這種程度:司空見慣了、淫亂也不當淫亂看了,不以為恥了,美其名為“性解放”。在國外,離婚現像不斷增多,根本不把婚姻的聖潔性放在眼裏,這是明的;至於暗的,強姦、尤其兩相情願的各種通姦苟合,更是無法統計,一般也不當一回事。各處早先就有的嫖娼賣淫也從未斷過、繼續發展著。此外,“同性戀”現像也發展起來、公開化,不但有男的同性戀、還有女的同性戀,且成立了同性戀的合法組織,成為社會問題之一了。在新中國解放初期曾取締了妓女、社會風氣有好轉,在監獄中、有所突破牽連到淫亂方面的犯人占著很大一部分,但這只限於在社會上造成較壞影響的案子。至於社會上(包括高階層)的通姦行為,卻是更普遍了;只要沒有人告,或兩相情願,則法院根本不予追究。加上避孕方法和手段的普及和方便,更幫了這種通姦淫亂能在暗中通行無阻的大忙。在文革期, 口號和偽裝、掩蓋了不知多少淫亂強姦等醜惡現像,也嚴重敗壞了全國整整一代青年人的德風尚。改革開放後,各種淫穢的宣傳手段和嫖娼賣淫行為,又開始在明中暗中恢復發展和氾濫起來,政府打擊後略有好黑心,但取著合法形式的各種淫亂傾向,卻不僅不受制止,反成了時髦,逐步普及為社會風氣。聽說法院裏離婚申請案件越積越多,不知要排隊等多少個月才能“挨上個”。其實,離婚也只是為進一步淫亂找個合法根據就是了。又聽說,相當普遍的青年男女相愛後,不舉行婚禮、不登記,卻先行“試婚”,即先實行同居一個時期,不好就散,另找別人,好,則等懷孕數月後,來個連女帶胎兒“娶兩個”;這已經成了社會上相當普遍的風氣,因為政府雖不提倡如此,卻也默許著、毫不干預。各種舊的新的淫亂情況,並沒有停止於此,還在飛快發展著,加快應驗著聖經對這個時代所作的評價:“這個彎曲、悖謬、不信、淫亂、邪惡的時代”!
        教會,是神從世人中拯救出來,分別出來歸主基督為聖的,稱為聖徒(或聖者);神要求我們“在這彎曲悖謬(包括淫亂)世代中作神無瑕疵的兒女,顯在這時代中如明光照耀”[ 2:15]的,起挪亞邊造方舟,邊傳義道[彼2 2:5]作用的,起義人羅得的心為惡人淫行天天傷瘋代禱[彼2 2:7~8]作用的。很可惜,除了極少數儆醒敬畏主的人以外,許多時候教會竟也受到時代中各種邪惡的影響,並沒有如同明光照耀,並沒有為時代中世人的各種淫行天天傷痛,反倒把世人的一些淫亂惡風,也帶到教會內部來了。常能聽到,在稱為聖徒的人中,也有沾染淫亂行為的事;更叫主不參容忍的是,連傳道人中,長老執事等負責弟兄姐妹本人身上,也有淫亂污穢的事發生,還不肯悔改、遮遮掩掩。對這些行淫又不肯悔改的人,可能主今天尚未審判、明天還是容忍,為要給他悔改的機會;但主決不能不管。聖靈明明告誡我們眾聖徒:“  ,人人都當尊重,床也不可污穢,因為苟合行淫的人,神必要審判。”[來13:4]。很多人常提說:神的旨意,如何如何。但這裏有很明確神重要的旨意:“神的旨意,就是要你們成為聖潔、遠避淫行。任何一個屬主的人,愛主的人,都不能在自己身上,在彼此為肢體、與主名相連的教會之中,忽略這件大事,不單要嚴肅對待所發生的淫行,還要懂得如何“遠避”淫行。不要不在乎,自己欺騙自己,當清醒地、確實地懂得:“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國。”[林1 6:10]。

三、什麼叫“淫亂”(在神看)?

       從古至今,各國各民族都有自己獨特的一套首先標準和風俗習慣,對正常的婚姻和“淫亂”,各有一套自己的倫理邏輯和準則,中國人也然。其中有與聖經相合的,也有與聖經相背的。對我們基督徒來說,也許可以把這些內容當作一個參考,好避免作一些絆倒人的事,但總得以神的真理作為是非善惡的主要標準,明白神喜歡什麼、憎惡什麼,決不能以我們周圍的社會風氣為准。所多瑪人所作的醜行[見創13:13,19:4~9]在他們眾人看來,已經習以為常,沒有什麼不好,不稀奇了,在神面前卻是罪大惡極。迦南7族俗[參利18:全章]也是如此,神都不能容忍。我們基督徒更應以主的真理、聖經的教導為標準,而不是以別的為准,為要學習如何討主的喜悅,不作神所憎惡的事。

1、婚姻與淫亂的區別——神照自己的形像造人,造的一男一女[他1:27],並拽著這個男女關係說:“(男)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聯合和,二人成為一體”[創2:24]。女人也是一樣,與丈夫聯合,二人成為一體。因此,任何兩個未曾與別人相聯合的一男一女結為夫妻,聯合為一體,都是聖潔的,神所喜悅的。這叫作“婚姻”,其中沒有一點點淫亂;也可以說,他們兩人成為一體,是神所配合的[太19:6]。這個“合為一體”,並沒有年齡(指成熟年齡),種族、美醜、性格、貧富、文化程度、地位職位、身材高矮、身體強弱、……等等任何限制。兩個人已合為一體了。既是神配合的,任何人不應該把他們倆分離拆開,或侵犯這個聖潔的合一。這種夫妻合一關係,不是永遠存在,永遠如此,是暫時的,到死為止。只要夫妻中有一個死了,他們這個夫妻合一關係就立即消失、不再存在。一切被主接去的人,和將來9末日)復活的人,都不再有男女之別,都是神的兒子[見太22:29~30,來2:10~13,都是兒子,都是弟兄];既然沒有男女之別,也就不再有夫妻關係。這正如地上的人與人之間,有父親兒子、祖父孫子、第5代祖父與第5代孫子等的關係和區別,但死後與將來復活後,就不再有父子或祖孫,都是神的兒子、彼此都是弟兄;一個樣。總之,夫妻合一關係只存在於兩個人都活著的時候,一方一死,兩人的夫妻關係就立即自動解除、消失。另一方即使活著、未死,他(她)也就立即恢復到未婚之前,孤獨一人的狀態。神在造男造女時所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聯合、二人成為一體”這句話很重要。這句話不是單單指著人們的男女夫妻關係說的,更主要地是指神的兒子主耶穌基督說的[弗5:31~32]:主耶穌(未來的新郎)要離開父神來到世界,與教會(未來的新婦、羔羊的妻)聯合,基督與教會“二人”要成為“一體”;也即,這話真正是指基督與教會的夫妻合一關係說的,這是個“極大的奧秘”。這個真正的“夫妻”合一關係,就不是幾十年暫時的了,而是人我們歸主時起,一直要進到新天新地新耶路撒冷城(比城即羔羊的妻),是永永遠無窮無盡的。神之所以造人時要造男造女,和設立這個夫妻合一的聖潔婚姻關係,這並不是神的目的,卻是為了做出一個樣子,用男女暫時肉體上的夫妻合一關係,來教導我們(人)學習和懂得基督和教會的真正夫妻合一永久關係是怎麼個性質。所以神十分重視人們這種男女夫妻聖潔的婚姻合一關係,並要求我們也同樣重視、尊重它,神卻十分憎恨厭惡一切破壞,攪亂、蔑視這個聖潔婚姻合一關係的行為、思想、和狀態。什麼叫“淫亂”呢?淫亂就是不尊重神所給的聖潔配合,在彼此已結為夫妻,合為一體的雙方之中,有一方背叛了這個原先聖潔的夫妻合一關係,在自己的丈夫或妻子以外,又去與別的男人或女人去搞什麼“聯合”,與別人又“合為一體”,造成嚴重混亂,破壞了原先與自己丈夫或妻子聖潔的合一關係;背叛那一方的這種破壞合一的又合一、是極其污穢可憎的,違背了神所設立,所已配合好的聖潔夫妻的關係,就叫作“淫亂”,這種行為就叫“淫行”。在羅7:2~3所說的,就是婚姻與淫亂的區別,或說非淫婦與淫婦的區別。一個女人嫁了丈夫,她與丈夫的合一,是聖潔的婚姻關係,沒有一點淫亂的成分。假如她的丈夫一旦因病或別的原因死了,他們之間的夫妻合一關係就解除了、停止了、消失了(也就是她“脫離了丈夫的律法束縛”),她成了寡婦、恢復了出嫁前孤獨一人的狀態。如果她要再嫁給另一個也是孤獨或未婚的男人,這仍然是聖潔的婚姻,不是污穢的淫亂。因為過去夫妻合一的聖潔關係因丈夫死去而已經解除、消失,不再存在,所以嫁給另一個孤獨或未婚男人,是結合成新的聖潔夫妻合一關係,沒有一點淫亂,是神眼中看為正,看為義的,當然她不是淫婦。但是,如果這女人的丈夫活著,沒有死, 夫妻間聖潔的合一關係並未消失、仍然存在,在這種情況下,她若背著丈夫去與另一個男人(不管這男人是未婚孤獨,還是已有妻子家室)搞“聯合”、“合為一體”,那她就背叛和破壞了原先聖潔的夫妻合一關係,就是犯了淫亂,她也應該稱作淫婦。

2、惡劣且怪異的肉體淫亂——除了上面所說一般的肉體淫亂以外,人們竟然專從發 自己的性欲出發,根本不顧神所設立夫妻合一的聖潔關係,想出來並做出來各式各樣惡劣且怪的淫亂行為(正如羅1:26~27所說,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欲火攻心、行可羞恥的事)。如迦南7族人有過的風氣、根本沒有界限的兩性隨便亂結合,手淫,“男和男行可恥之事”(即雞奸、或稱男的同性戀),現又出現了女的同性戀現像,以及人與異性牲畜獸間的淫合,等等,這些怪異的,惡劣的縱欲淫亂行為,更為神所憎惡、無法容忍、不得不施行大規模的毀滅和清除。

3、在神面前的淫亂罪——上面所說“淫亂”或“犯姦淫”的意義是律法性的,即以行為事實的根據的。若沒有造成事實,只有心中犯姦淫的意念和打算,則律法上不算犯淫亂或犯姦淫。但主耶穌說得更徹底,不光是造成淫亂事實才算犯淫亂,“只是告訴你們: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裏已經與她犯姦淫了。”[太5:28]。主雖只說男人,但女人也同樣。即使未造成事實,對方未受到實際影響,甚至對方根本未知,也未這麼想,即對方沒有犯,但你有這個想法,有這個打算,在你主觀上已經在犯姦淫,就是淫亂。人雖都不知道,更沒有根據這麼說,神卻看得清楚,你自己也知道,賴都賴不掉。神是鑒察人心思意念的,能把我們心中的所想的,完全暴露出來。這正如聖經所說:“私欲既懷了胎、就生出罪來”[雅1:15]。“胎”裏的罪不露,卻仍是罪。人一切的具體罪行,都是從意念打算開始的。主這個透徹的“淫亂”或“姦淫”的定義很重要,叫我們趁做出淫行之前,心中剛開始有此意念打算時,立即警惕起來,想到我們的邪情私欲已與主同釘十架,我們已是主的人,有主活在我們裏面,不能順從這個老生命來的情欲、只順從聖靈、體貼主的心意、拒絕這麼想下去,就能靠主得勝這個試探引誘,遠遠避開了罪行的發生。任何基督徒、都要重視這件事:趁淫亂尚在自己的意念中初“孕”,罪還藏在“胎”裏的時候,趕緊就狠狠地把罪治死在初“孕”之時,這個好治,好對付;要比不治死,聽任這個罪“胎”越長越大,罪生了出來,成了事實,再後悔,再苦惱,再治死,再受懲,再丟臉,再吃許多苦頭,要好得多,空易得多,強得多了。其他種類的私欲和罪行,也是一樣。

4、非肉體上的淫亂罪——在聖經中,除了肉體上的淫亂罪為神所憎惡之外,還有一些與肉體無關的罪,同樣為神所憎惡,同樣神也把它叫作“淫亂”。例如:(1)拜偶像、拜假神、以及崇拜任何代替神位置的事物(有拜日、月、星等天體的、拜火拜水拜樹拜牛的,中國人拜天拜地,拜祖宗或祖先牌位。拜皇帝或民族英雄,孫中山和毛澤東也曾被人們崇拜過或繼續崇拜著)——離棄真神,去拜別的(即使表面不離棄、也敬拜真神,又拜別的,仍然是背離),等於背離丈夫、與別的“男人”聯合,也叫淫亂、也是淫亂。最可惡的,是屬神的人,稱為主基督名下的這樣作。(2)投靠世界勢力(往往是政治勢力、世人政權),為其服務、賴其保護,不專心倚賴神的——主要也指主的選民,神的兒女這樣作,這麼作也是行淫。神痛心、神責備、神發怒,無論是舊約時代的以色列人,還是新約時代的教會和基督徒(包括傳道人和教會負責人)。(3)貪愛世界和世界上的事物、貪愛錢財、事奉瑪門、與世俗為友[太6:24,提2 4:10,雅4:4,約1 2:15~16],也都是淫亂。“有貪心的,就與拜偶像的一樣”[弗5:5]。實際上就是把所貪愛的事代替神。

以上幾種,聖經上都叫作淫亂。無論是肉體上的淫亂(那是“淫亂”罪的本意,還是非肉體上的淫亂,都是極其污穢的,為神所厭惡、忿恨。神要求一切屬基督的人,都要成為聖潔(非指地位上的聖潔,而指的思想、言語、和行為上),都要遠避淫行。那不肯悔改而繼續行淫的人,神必要審判,神和羔羊要把忿怒傾倒在他(她)身上。

四、肉體上的淫亂“不要緊”嗎?

        在這裏,要特別提一下這個不該有的問題。似乎這個答案很簡單、很清楚——不對!完全違背聖經,怎麼會“不要緊”呢?卻聽說,這種謬論竟十年多來,在南方某省某地區的許多不參加“三自”的家庭教會中很有影響,至今還流傳著,不但毒害著不少聖徒,連某些傳道人和家庭教會負責人,也有這麼認為的、這麼作的。當年,有些神的僕人這麼講論、說:“肉體上的淫亂不要緊(?),屬靈上的淫亂(指參加“三自”、與政權和世人聯合)才要緊”,或許他們還是好意,想強調參加“三自”,就是與世人政權相聯合、是犯了“屬靈上的淫亂”,是得罪神、得罪基督、是可憎的污穢、惹神的忿怒,勉勵教會和聖徒、都要走分別為聖的道路、不要參加“三自”、沾染主所憎惡的污穢,保持教會的聖潔和屬天本質。他們這麼講的主要目的,是在這個方面,這是對的;他們卻錯誤地用同“肉體上犯淫亂不要緊”來襯托出“屬靈上犯淫亂才要緊”來。他們用啟示錄中,巴比倫大淫婦淫行的嚴重性、遭神忿怒受神審判的可怕性,來說明屬靈上犯淫亂的“要緊”,這可說沒有大出入,基本上的確如此。但他們卻把“肉體上的淫亂”與“屬靈上的淫亂”相比較時說:“參加“三自”犯屬靈上的淫亂、不但自己受虧損、還要連累到整個教會變成淫婦、改嫁、等等;而犯肉體上的淫亂、則只是自己一個人受虧損,像大衛肉體上犯了淫亂,悔改了就好了,不會影響全教會整體變淫婦;況且肉體是必朽壞的、暫時的,幾十年一過去,就完了(?)、沒有了(?)。”肉體會“沒有”,罪和罪的審判卻不會“沒有”。他們這種自造的、嚴重違背聖經真理的“不要緊”論,雖然當年傳講時,只屬於次要的一個方面,但久而久之、散佈開去、流傳下來,卻直到了一個極壞的副作用。麻痹了廣大家庭教會的眾聖徒們,甚至長老執事等負責弟兄姐妹、甚至主的僕婢、傳道人,麻痹了他們對肉體上犯淫亂的恨惡、懼怕、和警惕性,助長了教會對淫亂罪的放鬆、放縱。在那一帶許多家庭教會中,由於“不要緊”論的影響,十年來已經發生好多起傳道人或教會負責人犯姦淫的事,這影響還小嗎?正如聖經在林1 5:全章所說,對教會中個別人所犯淫亂罪的遷就姑息、造成了一點在酵使全團都發起來的惡劣作用,甚至還不如不信的“外邦人”、不如“三自”教會。可悲、可歎!可惜、可驚、可痛!失去教會、聖徒、主僕婢在地上所該有的美好見證,羞辱了主的聖名!趕出去一個鬼,又進來了兩個鬼、7個鬼!能犯肉體淫亂。敢犯肉體淫亂的人,當然也能犯,敢犯其他形式的淫亂!即使不參加“三自”做對了,也是靠不住的,何況還會受世界、愛錢財、爭權、奪利、說謊、耍手段、把種種各樣的罪掩蓋起來,能諳只影響本身一個人,而不影響連累教會全體嗎?!
        聖經真理中、什麼時候說:犯肉體的淫亂“不要緊”呢?為什麼膽子竟然這麼大、敢於把聖經中許多重要警告和教訓都一概抹煞、閉眼不看、塞耳不聽,反過來輕描淡寫地造出一個“不要緊”來代替?!聖經在林1 6:18中嚴肅厲聲警告一切聖徒們說:“你們要逃避淫行![注意:這裏的“淫行”、一點也不指“屬靈上的淫行”、而完全指著肉體上的淫行說的,不但這句話的上文十分明確地指出了、下文又接續指出:]人所犯的無論什麼罪、毛利承身子(肉體)之外,唯有行淫的,是(得罪父神,得罪 自己的丈夫或妻子等別人,而且還加上)得罪自己的身子(肉體);,豈不知你們的身子(肉體)是聖靈的殿麼?”在這裏,我們聖徒的“身體是聖靈的殿”一句,常被人解釋、引用、理解作指著我們身體的健康保養說的,其實弄錯了,聖經在這裏不是叫我們保養身體、使身體健康、不生病,不是的。身體強壯也好、脆弱也好、有病也好,都還是聖潔的,聖靈都喜歡住在這樣的“殿”裏,神的名都能在我們身上得榮耀,因為是聖潔的。但犯淫亂、不但汙了自己的心靈,更加上污穢了自己的身體,聖靈怎麼能安然住在一個污穢了的“殿”裏呢?再聽聖經的 嚴正警告:“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嗎?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國!”[林1 6:9~10]。以肉體淫亂為首要的種種惡行、都不能承受神的國,卻把這麼天大的事說成“不要緊”,還有什麼事比承受神國更要緊呢?主反復叮嚀教導我們已經蒙恩的人:“要你們曉得怎樣用聖潔尊貴守著自己的身體,不放縱私欲邪情。(各種私欲邪情中導致污穢身子的,只有肉體的淫行)”[帖1 4:4~5]。“你們既作順命的兒女,就不要效法從前蒙味無知的時候、那放給私欲(包括淫亂)的樣子。那召你們的既是聖潔,你們在一切所行的事上也要聖潔。……”[彼1:14~15]。聖經(還有許多處這方面的教導和警戒,這裏不一一例舉了)不是要我們單單不犯肉體的姦淫就夠了,不夠的!聽聽:“至於淫亂,並一切污穢、或是貪婪,在你們中間連提都不可,方合聖徒的體統。淫詞、妄語、和戲笑的話,都不相宜。……”[弗5:3~4]。這就是說,不單不行淫,還要遠避淫行,當作醜惡,當作羞恥,離得遠一些。既要遠避“屬靈上”的淫行,也要遠避肉體上的淫行,神都憎惡、都不能容忍。巴比倫這個“大淫婦”,是世上淫婦(泛指的有行淫者)和一切可憎之物的母,這也是個奧秘。[啟17:5]。
以上四項,只談了問題總的方面和基本方面。下面還靠主恩談到一些具體方面的事情和問題:

五、婚姻、婚禮、和擇偶。

        “婚姻,人人都當尊重,床也不可污穢”[來13:4]。這個教導很重要。某地方教會中一位傳道人,欺騙一位異性青年肢體說:“我們在神面前是夫妻,在人面前不是夫妻”,與這年青肢體在暗中過著夫妻生活約2年。既然在“神前為夫妻”,為何“在人前又非夫妻”?這不是淫亂是什麼?哪一個暗中的淫亂行為不能以這說法為遮羞布?聖經說:“神就是光,在她毫無黑暗,……我們若說是與神相交,卻在黑暗裏行,就是說謊,不行真理。”[約1 1:5~6]。敢於見神,為何反而見不得人?關鍵是:不尊重婚姻,不把婚姻當作既在人前,又在神前的光明事,才只能用黑暗來遮掩罪、遮掩淫行。虧這種鬼話出自傳道人的口。我認為,一般人之所以重視婚禮、光明正大,鄙視不聲不響的暗中同居,正因婚禮起了尊重婚姻的作用。暗中先同居,即使暫時非淫亂、也是為以後的活行大開方便之門,作好淫亂的事先準備。在教會中,由年長者主持的婚禮,更是新郎新妨在神和人面前莊重宣告這個聖潔的合一關係從今天開始,且將始終忠貞於神的這個配合。不一定要符合西方風俗和儀式,但總得是簡單莊重的,在親友和主內肢體們面前的,更是在神面前的。無論是分些糖果、或分些蛋糕、或為少數親友等擺幾桌喜筵,都不過是一同快樂的表示;以節儉為原則,量力而行。卻要避免向世俗風氣看齊,講排場、擺闊氣、比體面、和鬧新房等不敬虔的宴樂,甚至為此欠下債務、使婚後負擔加重,影響生活正常。也要避免廣收禮、收厚禮。按國家規定,婚前進行結婚登記也應該;因婚姻不單在神前,也是世俗事之一。基督徒尊重聖潔的婚姻關係,還表現在注意不應於婚前同居,事先應有所警惕和克制,否則也是對婚姻的不尊重和隨便,不克制的結果會使淫行變得容易些。更不應該去隨從許多地方新時興的惡風俗、搞什麼“試婚”、“娶二個”(指先同居“試婚”,不行婚禮不申張,等懷孕數月確定關係後,再連胎“娶二個”)等。婚合若是可“試”的,也即可“換”的,隨便合一又可隨便破壞合一,甚至一“試”再“試”,那實際上就是走向淫亂、不把神所設立的聖潔合一關係放在眼裏,也是不把主和主的旨意放在眼裏。
       在這裏,也看到基督徒、尤其追求主愛主的青年肢體,在神面前慎重擇偶的重要性。首先,不要學世人青年那種把美貌、地位、錢財、才能等等作為擇偶的重要條件,這些東西是靠不住的,容易變幻的。要把自己的婚事當大事鄭重交托給主,一切條件讓主來為你挑選和預備;主挑選的心定真合我們所需,卻並不常按我們的喜好和理想,在這方面自己要學會察驗主的旨意、學會順服主,要準備好犧牲自己、為遵主旨意而付上代價。著眼點應該放在對方是否真信主,能否在婚後同心跟主走天路。找一個合適的的弟兄,或合宜的姐妹很難得、不容易,屬世方面的條件不要太高。如果你堅持尋求主旨、跟主引領和順服主,是會受些試煉,甚至多種試煉的,但主從來不虧待一個真正倚靠主、跟主帶領、順服主旨的人。“你們與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負一軛”這句話,並非專指婚配說的,卻也包括基督徒擇偶事在內;這件事往往關係到婚後能否把天路走好。本人自己該立志,該尋求主指引、和和為此付代價;教會中的長者和父母等也應該關心、協助、當好顧問;只是不宜硬性勉強,主要仍由本人決定。有人說,與不信者結婚,婚後可引領對方信主;也可能,卻有不省青年肢體由此自己也遠離了主,或屬靈上受虧損、或雖自己不離主、卻在家庭中長期背十字架(只是既結了婚,則應該好好背起十字架來,主還會有恩典,雖然代價大一些)。與不信者結婚,只導致屬靈上的虧損、或多付代價、多走彎路,卻不是犯罪,不等於犯淫亂。若此兩人都要求或同意在教會中舉行婚禮,應該許可。

六、有關離婚的問題。

        我們中國,在馬列主義的理論指導下,著重考慮的是離婚這件事的社會影響,對社會安定和經濟發展是否有利,至於別的,可說是無所謂。世界各國各民族也有各他們的一套邏輯和著眼點。我們不是世人、是天上的國民、是主耶穌用血的重價買贖出來歸她為聖的,當然要考慮神是怎麼看待離婚的,主喜歡我們怎麼做。主親自講論過離婚的事,其他經文也有些補充教訓。可以分以下幾種不同情況、作出不同的對待:1、對一般情況(如果不牽涉到夫妻某一方有淫亂問題的話),即大多數情況來說,基督徒不應該離婚;尤其對那些愛主、敬畏主、立志遵行主旨意、專心討主喜悅的人來說,更是如此。——許多人在婚後較長期的共同生活相處中,會發現對方有些婚前不太知道的缺點,如性格不合,志趣不同,道路不合,生活習慣不同,或是身體健康上有某些缺陷(這些,在婚前擇偶期就應該慎重考慮、並應有充分的估計和思想準備),或其他未意料到的情況,因之,逐步形成一些爭執或單方不滿。其嚴重的,如一方對另一方的虐待,胡鬧,或發生意外的災禍、久病、殘廢、經濟破產等等,共同生活下去困難很大;一般人就提出要與對方離婚、解除夫妻關係,男婚婦嫁各走各的。這些情況、在人看來,認為應該離婚或情有可原。但在主耶穌看來(即神看來),這些情況一個也不能作為離婚的依據和理由。既已有了原先聖潔的夫妻合一關係,就是神所配合的,“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即不可離婚)。”[太19:6]。這是主的教導,我們不能漠然視之,自作主張。既已合為一體,對方的缺陷、就是自己的缺陷,對方的不幸,對方的困難,就是自己的困難,對方的病痛,就是自己的病痛,脾氣不同,愛好不同,習慣不同,正是主給我們各人學習屬靈功課,學習在這種情況下相愛的功課,如何體貼對方、配合對方、補足對方、伺候對方,也有時應靠主用適當的方式規勸對方,每遇到無法解決的困難時,都是我們禱告、交托、蒙主光照指引並拯救的好機會。主不會給我們過於所能受的試探,必要給我們開一條出路,使我們能忍受得住。[林1 10:13]。總要認清,對方再不好,卻是神為我預備的丈夫(妻子),神既如此配合,心不會做錯,心使這個配合與愛主的人有益[羅8:28]。主又指出了:在除淫亂原因的離婚再婚以外,種種其他原因的離婚然後再婚再嫁,都將破壞原先聖潔的合一,因而也是犯姦淫。(主要是離後先婚嫁者)。神之所以不喜歡這種離婚再婚,原因就在此。2、對硬心的主兒女,則神也許可離婚——有許多基督徒並不那麼愛主,不那麼體會神的心,雖然信了主,卻至今還屬肉體、常發怨言、受得起恩典吃不起苦;他們感到不離婚、困難太大、受不了,主給的十架不願背,屬靈的功課害怕學,好像當年曠野中大部分以色列一樣,對他們的不順服和肉體軟弱,神沒有用強制的辦法,而是允許他們辦個正規離婚手續,取個合法的離婚證明後,允許再婚再嫁。主耶穌說:“因為你們(指屬肉體的基督徒或以色列人)心硬,所以許你們(辦個手續,有書面證明後)離婚(休妻)”[太19:8]。這麼做,不是神所喜歡的、卻是神所許可的。所以,在今天神的家、主的教會中,也應該如此,不要硬性禁止信主的人,在具體困難下,在心靈軟弱中,也不許離婚,而應該體諒他們的具體困難,只要鄭重辦完離婚手續後,解除夫妻關係(律法上)後,可以男婚婦嫁。神既能體諒和允許舊約硬心的以色列人,叫摩西寫明律法、算是合法的,則今天對數量不少在基督裏為嬰孩,屬肉體的基督徒,也是如此;雖不喜悅,仍予許可。但愛主敬畏主的人(包括站在眾肢體前列的神僕婢、傳道人、長老執事等教會負責人),卻不可向他們看齊(這不是可羡慕的便宜),即使如此也不離婚,做出好的榜樣,討主喜悅,作出忍耐、愛心、吃苦、受冤受屈,順服主的美好見證來。3、對另  有下列兩種特殊情況的基督徒來說,應該離婚,必須離婚,或應該同意對方提出的離婚。這兩種是:(1)作夫妻的對方,若多次與別的男人或女人行姦淫,且不聽勸、總不悔改、繼續淫亂下去(若僅僅一丙次偶然失足,經勸戒後肯真悔改、不再犯者,則可以也應該考慮饒恕對方,在改正淫行後依然保持原有的夫妻關係),即犯罪的對方若不斷行淫,破壞了、踐踏了、搞亂了原有聖潔的夫妻合一關係,則未犯罪的弟兄或姐妹就應該主動提出離婚,首先實行分居,接著是辦理離婚手續。[注]這種離婚、在神看,是應該的,必須的,也是被迫的;否則,不主動分離的話,就會連自己也捲入對方的淫亂中去,反而神不喜歡了、憎惡了。主耶穌在講論離婚事時,特意插進半句話:“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太19:9]。主之所以要插進這半句例外,意義就在這裏。這種離婚,不但不是淫亂,不導致進一步淫亂,且正是脫離淫亂。無論弟兄或姐妹、若遇到這種情況,多次苦勸仍不聽,拖來拖去老是犯,就不能跟著“亂”下去了,自己先得保持聖潔,主動提出並實行分離、辦妥手續;因為我方提出離婚之前,這個原先聖潔的夫妻合一關係,已經被對方的淫亂破壞盡了,踐踏盡了,實際不存在了,應該正式廢除。即使受損失、付代價,也要把廢除的事辦好。神不願意我們也捲入淫亂的漩渦中去。當然,這種情況下的離婚和再婚,成立新的聖潔合一關係,非但不是犯淫亂、且是脫離淫亂所必須,教會也應為之舉行新的婚禮。(2)信主的弟兄姐妹若有不信的丈夫或妻子,只要不信的對方願保持夫妻關係,或雖說過幾句威脅離婚的話,卻實際上沒有離棄,則弟兄或姐妹一方,總不該因對方不信而提出離婚,不能;只能更加愛對方,體貼對方,忍耐受怨,為對方禱告,求主終究也救對方,悔改同歸救主。假如不信的對方(一般是丈夫)沒有提出離婚,而是用虐待姐妹(或弟兄)來阻止姐妹信主,則盼望姐妹能靠主忍受逼迫和欺負虐待,不要主動提出離婚,主必會給你恩典,加你力量,為你開出路,使你能忍受得住,這正是聽從主話,討主喜悅的好機會。當想到“為義受逼迫(包括受打罵,受虐待)的人有福了,因為天國是他們的”,若為主的緣故受虐待、天上的賞賜是大的。主不但要恩待一個人,還要拯救逼迫你的丈夫(妻子),叫他也自責、悔改歸主,並拯救你的全家。前面這些是對不信者丈夫或妻子的一般情況。如果遇到特殊情況,不信的一方因我方已信主歸主,遵行主旨意的緣故,非得要與姐妹或弟兄離婚,只有我方不信主、離棄主、不聽主的話,才肯與我方繼續為夫妻。在這種情況下,弟兄或姐妹,就應該充分作好思想準備:我們盡力尋求和睦,卻不能以離棄主來換取和睦,我們沒有主動離婚的要求,但當對方因我方信主跟主的緣故,堅決要與我方離婚時,同意,“就由他(她)離去吧!”不拘束、不惋惜、不留戀,卻不可屈服於他(她)而不信主,不跟主。這種特殊情況,就是林1 7:15所教導的話。不作難、不拖泥帶水,同意離婚,由他(她)離去。我想,不單是為了信不信主的事,若對方用威脅或要求離婚等手段,來攔阻我們跟隨主、服事主、拖我們為真道爭戰的後腿時,都可以,且應該取這種態度和作法。主、神、總是必須擺在一切的首位,不管為此付出多大代價。以上有關離婚問題的3種不同情況,我們應該在主的話和聖靈的光照引領之下,作出不同的對待。

七、教會對淫亂事的處理和對待,及其它。

        教會是神的殿,神的家,是新郎在地上的見證,教會是分別為聖單屬於主,而不屬世界的。“你們要聖潔,因為我是聖潔的”[彼1 1:11]。所以全體對待都要重視做好教會的聖潔見證;尤其是長老,執事等負責弟兄姐妹和一切年長者,主的僕婢本身也是教會的長老,站在肢體們的前列、更為主所差遣、所設立、所託付,都負著照管神的家,牧養主的羊、儆醒看守的主要責任。為了照管好神的家、主給了教會(不是給一兩個負責人、而是給教會全體,負責人只是帶頭羊)屬靈的權柄[太18:15~19]。這個屬靈的權柄不是世人給的,不是政府給的,也不是哪一個稱為“教會上級”(主直接是各教會的頭,沒有別的“上級”)者所給的,是主親自直接給的,並能看見聖靈在此權柄中運行,與屬人屬世的權、不一樣。任何一個教會整體、原來都是一團無酵面,為了防止在教會個別成員(包括長老執事等負責人和傳道人在內)身上淫亂等罪酵對全團的腐蝕,有必要把舊酵除掉,把帶有罪酵的成員趕出教會去,肢體們不與他交往,或暫時趕出不與之交往[林1 5:6~8和全章]。哥林多教會全體,把他們中間一個犯淫亂罪的弟兄趕出教會,不容他與教會其他聖徒一同擘餅喝杯紀念主,不與他交往,就是主所給教會屬靈權柄行施的典型實例之一。不光是犯淫亂一種罪酵,還有拜偶像、貪婪(包括貪污罪)、辱駡、醉酒、偷竊、勒索等好幾種[林1 5:11,6:9~10],都是明顯的,惡劣的罪,影響到教會整體的聖潔和見證。哥林多教會的重視,保羅寫信責備了他們,指出了這件事的嚴肅性、危害性。姑息容忍、不及時把所發現且證實已沾上某肢體的罪酵除去,則是神聖潔教會腐蝕變質的開始;長期不除酵、聽任腐蝕下去,則很難再除酵並除淨了。這對犯罪肢體是一次警覺,把罪暴露在眾肢體面前、促使他(她)認識罪、恨罪、悔改罪,教會全體也一同受儆戒。主在太18:15~17告訴我們:倘若你的弟兄犯了罪(原文中,不是“你的弟兄得罪你”、而是“你的弟兄犯了罪”),首先應由你(知情的肢體或長者)與他(她)個別交通,指出其罪,他若聽了、悔改了、就好、問題消除;若不聽,則多幾位加以證實;若再不聽、不肯悔改,則教會負責人和全教會要作出判斷和處置。但這個權柄和處置有著限度:只能停止犯罪肢體參與全體一同擘餅紀念主,眾肢體不與之交往,停止他在教會中的事奉,最多把他(她)趕出教會、奉主名把他交給撒旦,把他當作不信的外(邦)人和罪人看待;此外,再也不能制裁他或加害於他(如體罰、捆綁、關閉等),否則,就超出了屬靈權柄的範圍、變成屬地的權勢了,這個界限必須分清。當然,主在這段經文中所說:“要憑兩三個人的口(或兩三方面的對證)作見證、句句都可定準”[太18:16]這句話也很重要,教會作出判斷、不能偏聽偏信,以致冤枉了某一個肢體。總之,教會中出現了罪惡、為了主的名,為了使教會分別為聖,為了整體的見證,不能姑息,不能睜一眼閉一眼,不能顧全面子,不唱糊塗“愛心”的高調,必須嚴肅除淨罪酵于初發,對傳道人或長老執事負責人的犯罪、更是如此。但他要注意,不能走向另一個極端:應該給犯罪跌倒的肢體(也包括負責弟兄姐妹和傳道人)留有憂傷、自責、痛悔、認罪、回頭的餘地。保羅在林1 5;全章中,對哥林多那位犯淫亂娶繼母的弟兄絲毫也不容讓,責備了這件事、也責備了眾人。眾聖徒看了信以後十分憂傷,他們責備了弟兄的罪,並把那弟兄趕出了教會。犯罪弟兄本人也十分憂傷、自責、痛悔。以後,保羅寫哥林多後書時[林2 2:1~11,7:8~11等]幾次又提到這事,改換了口氣,勸大家饒恕這位悔改了的弟兄,在這位弟兄憂傷痛悔回轉後,仍然再接納他、安慰他,免得他憂傷太過,反而使撒旦的詭計得逞[林2 2:1~11]。傳道人或負責弟兄姐妹也一樣;他們也有肉體、也有軟弱放鬆跌倒的可能,或許他們所遇的試探更多些。所以傳道人和負責人,要更嚴格謹慎自己的言行為眾肢體們作出榜樣來。悔改、必須是真悔改,真悔改必有踏實的行動表現;也可以對犯罪肢體觀察一段時期,有年長的弟兄或姐妹予以負責的關心和勸勉,幫助他(她)恨罪、脫離罪,重新回到恩主面前,跌倒了爬起來,不要一趕出就什麼也不管了。神的心就是這樣:向犯罪跌倒者是嚴厲的,向憂傷痛悔者,又是有憐憫的。
        上面就教會對待其成員中犯淫亂等罪者、所應有的對待和處置一事的基本方面作了敍述。下面就從別位我年忠心事奉著主的神僕婢處、所聽到的有關具體事例,與主內長者和肢體們交通一些看法,作個參考就是了。由於具體事例牽涉到的面很廣,有的情況也比較複雜,不是那麼簡單,各地各教會的具體情況更是千差萬別,更不能一刀切、定個條條框框。神在聖經中,也不為教會訂什麼條例規章;而主要是由某地某個教會中,神的僕婢和一切愛主的人們,按著聖經真理的原則,主的經旨意,在聖靈的具體光照和引領下,對各種具體問題作出不同的對待和處置,保持神教會的聖潔見證。

1、某地某教會有幾對青年弟兄姐妹、受了社會上“試婚”、“娶二個”世俗新風的傳染和影響,也進行了“試婚”,未舉行婚禮等就先同居,等懷孕三四個月後再結婚、“娶二個”,教會應如何對待?(有人主張教會不管他們)。我想:首先用這類事由傳道人或負責人著重勸勉眾弟兄姐妹、尤其青年肢體“不要效法這個世界”[羅12:2],特別是不要模仿神所厭惡的、放縱情欲的世風潮流,要與世人分別出來、敬畏神。第一次“試婚”雖不一定馬上就是犯淫亂,卻是走向淫亂,打算好犯淫亂的。當然應該停止他們參加擘餅,其他聚會都允許參加。如果他們為自己走了錯路難過,願意悔改並認了罪,在適當時或觀察一段時日後,可以考慮恢復接納擘餅。只要是首次“試婚”,未構成淫亂,應給予補行婚禮,著重勸勉他們,要重視並忠貞於神所給的這個聖潔合一關係,將這個聖潔配合堅持到底。補行婚禮、比不補好。應該在他們真悔改以後,寬恕他們一時的失腳。

2、某地教會一位弟兄反映,與他相處一起的海外弟兄對他有同性戀行為(即男和男行可恥事),那個海外弟兄還是神學院畢業、來傳道的。教會應如何對待?同性戀是更惡劣的淫亂,當年所多瑪人的淫亂、就屬此類。這種人怎能作傳道人?如果弄清確實如此,則不管他是神學畢業的、是哪里來的,拒絕接納,已接納則趕出去!接納這種人傳道、等於接納一條蛇。

3、一對老弟兄夫婦,原是某地教會負責人之二,他們的兒子不聽教會,不要教會為他安排介紹的姐妹,去別處與一不信的女子結婚。因此事,不但兒子,連父母也被趕出教會,停止教會中的事奉和傳主道,並把他們交給撒旦。這樣做是否合宜?如果真是這樣,我認為很不合宜。無論舊時代或新約時代,神從來沒有把父母的罪歸兒子,或兒子的罪歸於父母,各人只擔當本人的罪。不要說兒子和父母都沒有犯淫亂,即使兒子犯淫亂,也只能把兒子趕出教會,為何因兒子而把父母停止事奉、趕出教會?固然,父母或許要負一點教養不當的責任;但兒子信不信主,聽不聽主話,不完全取決於父母的教養。父母很愛主而兒女中卻有不信的、—不肖的,這種情況有的是。神所得用的先知撒母耳,他幾個兒子都不肖,能因此審判刑罰撒母耳嗎?兩位老弟兄夫婦請不要灰心,也不要發怨言,神給你們關了這邊的門,必為你們開別的門和路,只管按主所給你們新的引領,在所安排新的環境中,忠心事奉主。主不會偏待人,這就夠了。

4、某地教會有一位事奉主的人,納了妾(娶小老婆),教會停止他參加擘餅,並終生不讓他再事奉主和傳道,趕出教會,不准他參加任何聚會。有人認為,除了能否擘餅要看他的悔改表現以外,可以參加其他聚會。我認為,基本上正確。在今天中國一個以重婚為非法的環境中要納妾,實在失去了主僕人的見證,不配作教會中的負責弟兄;對經也說長老和執事傳道人更應如此)不能是兩個或更多女人的丈夫。只是“終生”不能事奉主或傳道,是否過了分?如他能悔改,且能很好改正的話,何當不能再聖潔地事奉主?至於傳道,傳道是主差遣不差遣,是主來管的事,不是教會管的事。他沒有悔改時,不讓他在原教會中事奉就成;若神差他,或他自己要在別處傳福音或傳道呢?我們管不著,主也不要我們管。當年有人不跟從主,卻奉主的名傳道趕鬼。約翰禁止他,主說,不要禁止。有人動機不純,因分爭嫉妒而傳福音,想要加增保羅捆鎖的苦楚,保羅非但不去禁止,還為此歡喜,因為究竟福音夠傳開了。[腓1:15~18]。所以,不要禁止任何人在別處傳道和傳福音。

5、有一位神學院剛畢業的姐妹在某山區傳道,不久,她與一位不信者暗中同房,生了一個孩子。她父母極為憤怒、想把孩子弄死。她也被教會停職一年多後,寫了悔改書向全休聖徒認罪。這種情況下,她能再擔任傳道工作嗎?若她現在傳道,對不對?這樣的事,即使發生在一般年輕弟兄姐妹身上,都是很不應該的,嚴重失去見證、大大羞辱了主的名,給仇敵大肆譭謗的機會,何況竟發生在一位奉獻自己,並事奉著主的青年肢體身上,不但玷污了自己,更破壞了為主所作的聖工。其實,主從未勸勉過任何人守童身、不結婚,傳道人結婚也是正常的,便於避免淫亂,對傳道工作也是方便和有益的。應該在事奉一開始,就重視自己的擇偶(在信主者範圍內)和婚姻大事,著重守住自己的身體聖潔;當剛看出一點能導致犯罪的苗頭現像時,就立即在主面前警覺起來、避開、躲遠遠的,不給魔鬼可趁之機。任何事奉主的年輕弟兄或姐妹,都要像提摩太那樣“要逃避青年人的私欲,同那清心禱告主的追求……”、“要謹慎自己和自己的教訓、……”[提2 2:22,提1 4:16]。她父母和全教會對她的憤怒和停止擘餅,停止在教會中事奉的處理,並寫了悔改書在眾人前認罪,也是必要的。但姐妹既已那不信者合為一體,又生了孩子,實際上就是夫妻關係,就不要弄死孩子(對姐妹是終生警戒),盡可能為他們補行婚禮,讓雙方都重視這個已有的合一。至於以後是否再做傳道工作,則要看神怎麼作了。假如她真正悔改了,在教會和眾人饒恕了她的罪,更惡劣,神很不喜悅。但大衛真正憂傷痛悔了,神赦免了他,雖讓大衛及其家出了許多亂子,大衛也為此長期吃了許多苦頭,但神沒有丟棄他,廢掉他如廢掃羅,還是使用他,並把他作為罪人蒙恩的重要榜樣。總之,看神怎麼作吧,姐妹也應該在痛悔後,一面接受神給的各種懲治,一面還靠主赦罪之恩重新站起來,謙卑並忠心踏實地服事主。在此,還想附帶談兩個問題:一個是傳道人或已奉獻自己、決志終生事奉主青年人的童身(或喪偶後的獨身)問題,另一個是傳道人,教會負責人在男女交往事上的注意問題。(1)獨身問題——青年弟兄姐妹不要輕易決定自己終生不結婚、守童身或獨身。主沒有這個吩咐。雖然童身或獨身有很大的好處,可以更加專心事奉主、沒有一般有家室者的各種牽累[林1 7:25~40],但不要輕易憑一時的熱心血氣或自信心,就作出決定守童身、不結婚;至少應好好交托主,看看是主她要你守童身呢,還是要你結婚就家。若主她要你童身,就必要給你有此恩賜,叫你能守得住童身[太19:10~15“唯獨賜給誰、誰才能領受”],若自己沒有把握主的恩賜,在試探面前會忍不住,欲火攻心[林1 7:9],或拖到年齡很大後又後悔童身了,那倒不如趁年輕時,在主的引導和預備下及時娶或嫁。同時,做傳道工作,必須經常與各種弟兄姐妹甚至不信者有交往,若獨身1人,則有許多不便,試探也會多一些,會影響到傳道或牧養工作的開展。神要人(包括傳道人、教會負責人)結婚是普遍的、正常的;而守童身則是特殊的,像保羅那樣有神給特別恩賜才行。照樣,若丈夫或妻子死了,自己還年輕,最好還是再嫁或再娶,只是注意應嫁娶在主裏的人[林1 7:39,提1 5:14~15]。壯老年喪偶,比較地說,獨身容易些,但需要和合宜時,仍可再嫁再娶。(2)至於已經是主的僕婢、從事傳道工作事奉主,或在支委會中負責的弟兄姐妹,不論主給的什麼恩賜和託付,一個共同的重要任務,是作眾弟兄姐妹的榜樣:“不可叫人小看你年輕,總要在言語上,行為上、愛心上、信心上、清潔上,都作信徒的榜樣。”[提1 4:12]。首先,是向神有一顆清潔的心,不敢拒絕、治死它,不容這種思想繼續下去、發展下去。可是,傳道人等單單做到保持自己聖潔、還是不夠的,還要考慮和重視在人面前的見證。聽:“我們留心行光明的事,不但在主面前,即使在人面前也是這樣。”[林2 8:20~21]。這羅很注意讓兩位,三位被眾聖徒信任的肢體來主要負責同經管。為什麼?為避免一個人在暗中包辦,時間一長容易出問題,也為了使眾對待和同工們都心明眼亮,杜絕有人背後挑不是。即不但神面前,在眾人面前也要行光明的事。這對主光自己向神無愧是遠不夠的。因為傳道工作,以及教會中彼此間的交通、商量、探望、一同禱告、勸勉、安慰、幫助等,經常需要與異性肢體們接觸往來,那是不可避免的。但如果常與某一位(指異性肢體單獨出入或相處一起,則應注意避免、或留意讓有別人陪著,總之也要在眾人面前留心行光明的事。在男女交往事上,傳道人或負責人既應該大大方方,用不到縮手縮腳,怕這怕那,但也不能走向另一個極端、麻痹大意、無所警惕。盼望年輕的主僕婢、為主的緣故、為主教會見證的緣故,重視這些小節;連壯年、老年的主僕婢們也不要放鬆,忽視作光明的事。

以巴弗  1992年10月20日寫完

[注:(見第8頁倒數第10行)]辦這種離婚手續,與聖經林1 6:1~6~8不應告到不信者面前的教導是否衝突?我認為:林1 6:1~8是指肢體間相爭,不肯受欺和吃虧,即不肯聽主話而告到不信者前,與不捲入對方的淫亂中,聽主話保持聖潔的主動離婚討神喜悅,兩者實質不同、相反,不能光看表面現像。古時(尤以色列人)離婚只寫個休書就成,不用上告;而今天中國則必須通過民事法院才能取得證明、正式離婚。在世事上基督徒應服從社會制度。
又有一位南方姐妹的來信中,問到   有關離婚   的問題,如下:
……我有一件事請教您,關於“論休妻”的幾節聖經:林1 7:,路16:,太5:和19:。這幾節聖經本來在我腦子裏沒有產生過問題,只因有的弟兄姐妹說:“夫妻離了婚,男女又方只有一方已經另外結了婚,另一方可以再嫁或再娶;因為前者已破了約,也就是說前者犯了姦淫,所以另一方可以再嫁或再娶。”那麼太19:9“凡休妻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這話怎麼理解呢?
根據太19:9,是否可以理解為這樣:①或丈夫或妻子有了淫亂之事,則或妻子或丈夫(即不淫亂的一方)可以提出離婚,另嫁或另娶,不算犯姦淫。②或丈夫或妻子沒有淫亂的事,而是其他原因提出離婚,另娶或另嫁,太19:9裏說這種人就是犯了姦淫。照第一種推理說法,“被休者”可以再嫁或再娶,那麼太19:9的後一句不是說“有人娶那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嗎?我不能理解這問題,望主內……從神那裏得著亮光給於指教。……
’92.10.9.

[我回信的主要部分]
……你問的問題的確有點難。我也不敢說我完全弄清楚、弄對了,只是在這裏願意按我從主那裏所領受和所能理解到的,與你和其他主內肢體交通一下看法就是了。
不久前,我在主的憐憫和恩領下寫了[92.10.遠避淫行]1文(注:即前邊1文)……其中第六項專門談了“離婚”方面的事,聖經對此的教訓如何。它指出在“離婚”方面有不相同的3種情況,我們也應該有3種不同的對待,不能互相混淆。其中也涉及你所提的問題,卻沒有正好說到你問的點子上。故在這封信中,再補充說幾句。
你說的“論休妻”,實際上主所論就是“離婚”。弟兄如何,姐妹也如何。因為神起初造的是一男一女,不是“幾男”,也不是“幾女”。神配合是一男一女想配,而不是幾男一女相配或一男幾女相配。這個一男一女的夫妻合一關係是暫時的,這個聖潔的合一關係只存在于夫妻雙方都活著的時候。只要雙方有一方死了死了不是沒有了,人還在,死了是肉體死了。朽壞了,“沒有”了;人雖在,卻無男女之分了,不可能有夫妻合一關係了),這個聖潔的夫妻合一關係就立即解除、消失、不再存在。神之所以要設立這個男女夫妻暫時的合一關係,本身不是目的;目的卻是利用這個暫時的聖潔的夫妻合一關係來教導我們懂得基督與教會這個永遠的、聖潔的“夫妻”合一關係是什麼性質。所以讓男人暫時扮演一個基督的角色,讓女人暫時扮演一個教會的角色;等到某一方一死,這場戲就立即結束,再沒有“夫妻合一”可言了,因為一方已沒有男女之別了。假如夫妻雙方都沒有死,都活著,這場戲就不能結束,聖潔的夫妻合一關係仍然存在。在這個時候,夫妻中的一方若在對方之外又去世與別的男人或女人“合為一體”,或是雙方都這樣,這就破壞且攪亂了原先聖潔的夫妻合一關係,成了污穢、神十分憎惡。這破壞的那一方,就叫作“犯淫亂”。也就是那篇文章中有關“離婚”的第3種情況,也是主耶穌論離婚所說的例外情況:“若不是為(對方行)淫亂的緣故”。只有在這種例外情況下,不犯淫亂的另一方,才應該主動離婚。若不是對方犯了淫亂,即文章中有關離婚的第1、2兩種情況下,都不應該離婚。因為這兩種情況下神配合的夫妻聖潔合一關係並沒有被破壞,在神面前仍然存在、沒有消失。當然,在第3種對方犯淫亂的情況下,也不宜一開始就急於離婚;若對方是偶然一次兩次跌倒,沒有犯淫亂的一方規勸他(她),他肯聽,肯悔改難過並改正不犯,那麼不犯淫亂的一方可以,也應該饒恕他(她),可以也應該不離婚,繼續保持夫妻關係。但如果犯淫亂的一方不肯聽勸、淡肯悔改、或假裝悔改仍繼續犯下去,在這種情況下,未犯淫亂的另一方就不能與他(她)繼續保持夫妻關係了,原先的聖潔合一關係已被對方的淫亂所徹底破壞了、污穢了、踐踏了、廢除了、不再存在了。假如不犯淫亂的另一方不離婚、繼續保持已破壞廢除的“夫妻”關係,則反而連自己也捲進淫亂中去了。所以對方若不悔改、繼續淫亂,則首先與對方分居、不捲入淫亂中,並且主動離婚、辦好正式離婚手續。在此之後,如主有引領娶一位主內姐妹或嫁一位主內弟兄,就非但不是犯淫亂,反而是脫離淫亂,保持聖潔所必須的了。只有這種情況,才應該且必須主動離婚(先分居)。這就是主那半句話“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所指的例外情況。即主下面所論別的話,都不是指這種例外情況說的。
        主所說這半句話的例外情況是一個前提、很重要。若有這個前提條件,不管離婚後另一方的男娶或女嫁、都不是淫亂。一個丈夫因著妻子老是犯淫亂不悔改,他與犯淫亂的妻子離婚後,又娶一位信主的姐妹為妻,就一點也不犯淫亂,而是結合成新的聖潔夫妻合一關係,如同前妻死了再娶一樣。因為原先與前妻的夫妻合一關係,早已被前妻的淫亂所破壞了、廢除了、不存在了。再聚就不犯淫亂,是聖潔的、神喜悅的。照樣,妻子因丈夫屢犯淫亂不肯悔改,為了保持自己聖潔、不捲入丈夫的淫亂行為而與他離婚,她若再嫁一個主內弟兄,就也不是犯淫亂,不能稱淫婦,因為她與前夫的夫妻合一關係,早就被前夫的淫亂所破壞盡、廢除、消失、不再存在,再嫁是結成新的聖潔合一關係,神也喜悅。這些,都與主在下面說的“犯姦淫”、“淫婦”無關!所以,你信中所說,對太19:9的第1個理解,即“或丈夫或妻子有了淫亂有的事(加上“不肯悔改”更妥當),則或妻子或丈夫(即未淫亂的一方)可以(且應該)提出(並實行)離婚,後另嫁或另娶,不算(不但“不算”、而且“不是”)犯姦淫”,這個理解是對的,正確的。
        但問題的關鍵還在下面:即,夫妻離婚,並不因某一方犯淫亂,並不牽連淫亂行為,而是為別的原因(如性格不合,感情不和甚至破裂,對方有嚴重缺陷,遭意外災禍國、重病、殘廢等等),也就是那篇文章中所說有關離婚的第1、2種情況,該不該離婚?可不可離婚?牽涉不牽涉到淫亂問題?我認為,主和聖經的教訓是這麼回答的:(1)不該離婚、神不喜悅,因為牽涉到淫亂問題(指的神眼中,而不指律法上、法律上),但主要犯淫亂的責任在主動離婚一方,而不在被迫離婚一方。每一個愛主、敬畏神、聽主話,遵父旨意的人都決不主動離婚,使主不喜悅。寧可自己順服主,背起十字架,不離婚。(2)對心裏剛硬,不那麼愛主,不肯為聽主話付出代價,不順服神,強調自己受不了,屬乎肉體的基督徒來說,則神雖不喜悅,卻不強制禁止離婚,而是許可離婚,辦個正式離婚手續,然後可以男娶女嫁(即,法律、包括摩西律法在內,許可離、算合法,卻非神所悅)。神之所以不喜悅,正是因為這種離婚造成淫亂,尤其主動且堅持離婚的一方。因為在這第1、2兩種情況下,原先聖潔的夫妻合一關係並沒有因死而解除消失、也沒有因淫亂而被破壞和廢去,在神面前仍然是聖潔的、存在的。不管是丈夫或妻子,若堅持離婚且再娶再嫁,仍然破壞了原先聖潔的合一關係,不是淫亂是什麼?而犯淫亂的責任完全在主動堅持離婚另嫁娶的一方,不在被迫被棄的一方,因被迫被棄的一方絲毫沒有破壞原先聖潔合一關係的意圖和打算,怎能說他(她)犯淫亂呢?但當對方既堅持離婚,並先另娶或另退以後,即原先的聖潔合一關係已被對方所破壞以後,被迫被棄的一方若再娶再嫁,也都不是犯淫亂,因先前的關係即不存在,如同喪偶後再婚一樣,再嫁娶就是結成新的合一關係了。我所領會的是如此。
        對於硬心的人,神既不喜悅非淫亂的離婚,為什麼又許可辦了正式手續後男娶女嫁呢?神若乾脆強制不可離婚,豈不是更好嗎?不好。神並非不知道強制不許離婚所可能有的實際難處。他(她)能硬心,不肯順服神,對自己的妻子或丈夫絲毫沒有愛心,老是爭吵,老是惡待虐待、看對方如冤家仇人,這種“夫妻”家庭生活過下去的確很困難,弄得不好或許會導致一方自殺,或是另找新歡暗中行淫,很可能會造成更壞更慘的後果。不敬畏神不愛主,什麼事也都可能作出來,不如許可離婚,情況一般說會好一些。所以神還是許可了,並叫摩西寫在以色列人的律法條例之中。所以,神的家、教會、也應該如此:一方面要勸勉弟兄愛主、順服主、學屬靈功課、背自己十架——不離婚;另一方面也不宜硬性禁止信心幼稚軟弱的肢體離婚,神都許了,教會為何不容許?至於不愛主,不肯聽主話,這樣的基督徒在屬靈生命上所受的虧損,則是另一回事了。愛主的人,肯事事順服神的人,神不但不讓他在今世來世真的吃虧,神還為他們預備了更美的基業和賞賜。不愛主的人占不了真便宜,也得不了主的喜悅。暫時交通到此,願你愛主更深。

主內弟兄   以巴弗  1992年11月2日

2010年8月31日 星期二

終身大事八篇---王明道

篇一 聖經中的婚姻觀
  「耶和華神將那人安置在伊甸園,使他修理看好。」(創二15)。
  「耶和華神說,那人獨居不好,我要為他造一個配偶幫助他。耶和華神用土所造的野地各樣走獸,和空中各樣飛鳥,都帶到那人面前,看他叫什麼;那人怎樣叫各樣的活物,那就是牠的名字。那人便給一切牲畜,和空中飛鳥,野地走獸,都起了名;只是那人沒有遇見配偶幫助他。耶和華神使他沉睡,他就睡了;於是取下他的一條肋骨,又把肉合起來。耶和華神就用那人身上所取的肋骨,造成一個女人,領她到那人跟前。那人說,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可以稱她為女人,因為她是從男人身上取出來的。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創二1824)。
  讀了以上這幾節經文,我們便可以知道婚姻是神創始的。神造了一個男人,把那美麗富庶的園子交給他,使他修理看守。那人是全地的主人,他也負擔極大的責任──治理神所造的世界。不久神便發現一樣美中不足的事,就是那人獨自生活不僅寂寞孤單,而且有起甚麼事來沒有別人幫他的忙。因此神說:「那人獨居不好,我要為他造一個配偶幫助他。」
  婚姻既是神創始的,我們該怎樣的尊重這件事。不料有許多信徒把婚姻看作一件俗而不潔的事。這些人是信神的話的人,是熱誠事奉神的人。但在這一件事上他們竟受了別的宗教的影響,雖然他們未曾明說結婚是犯罪,可是至少他們也是看不結婚的人是最高尚最聖潔的人。羅馬教會甚至規定凡在教會中作領袖的人絕對不可結婚。其他各宗派中雖然沒有這樣的規定,可是總有很多的信徒以為最聖潔最屬靈的基督徒似乎是不應當結婚的。他們忘記了婚姻是神創立的。神所作的既然都好,那樣結婚決定不會是一件不好的事了。
  神創立婚姻還有一個原因,就是叫人類在地上蕃衍。「神就照看自己的形像造人,乃是照他的形像造男造女。神就賜福給他們;又對他們說,要生養眾多,遍滿地面,治理這地;也要管理海裏的魚,空中的飛鳥,和地上各樣行動的活物。」(創一2728)神使男人和女人配合,結為夫婦,不只互相扶助,協力同工,也是要他們生育子女,蕃衍後裔。聖經中屢次提到兒女眾多後裔蕃衍是神所賜的福分當中的一樣。「這事以後,耶和華在異象中對亞伯蘭說,亞伯蘭,你不要懼怕;我是你的盾牌,必大大的賞賜你。……於是領他走到外邊,說,你向天觀看,數算眾星,能數得過來麼?又對他說,你的後裔將要如此。」(創十五15)「神又對亞伯拉罕說,你的妻子撒萊不可再叫撒萊,她的名要叫撒拉。我必賜福給她,也要使你從她得一個兒子;我要賜福給她,她也要作多國之母;必有百姓的君王從她而出。」(創十七1516)「論福,我必賜大福給你,論子孫,我必叫你的子孫多起來,如同天上的星,海邊的沙。」(創二十二17)「耶和華站在梯子以上,說,我是耶和華你祖亞伯拉罕的神,也是以撒的神,我要將你現在所躺臥之地賜給你和你的後裔;你的後裔必像地上的塵沙那樣多,必向東西南北開展;地上萬族必因你和你的後裔得福。」(創二十八1314)「兒女是耶和華所賜的產業;所懷的胎是他所給的賞賜。少年所生的兒女好像勇士手中的箭。箭袋充滿的人便為有福;他們在城門口和仇敵說話的時候必不至於羞愧。」(詩一二七45)「凡敬畏耶和華遵行他的道的人便為有福。你要吃勞碌得來的;你要享福,事情順利。你妻子在你的內室好像多結果子的葡萄樹;你的兒女圍繞你的桌子,好像橄欖栽子。看哪,敬畏耶和華的人必要這樣蒙福。」(詩一二八14
  說起來真好笑,常有人以為生育子女乃是犯罪的結果,我在各處工作好幾次有信徒問我一個問題說:「假若亞當夏娃不犯罪,世上不是沒有人類麼?」發這問題的人以為男女居室生育子女乃是人所犯的許多罪惡中間的一樣。雖然發這個問題的人並不很多,但是抱這種觀念的人確實不少。許多信徒看男女居室為不潔,以不婚為高尚屬靈的事,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證。如果我們用一點功夫查考聖經,便知道這種觀念完全是錯誤的,因為在亞當夏娃被造以後,神就對他們說「要生養眾多遍滿地面」了。如果男女居室生育子女是一種罪惡,那樣神叫人生養眾多,豈不是神叫人犯罪了麼?如果男女居室生育子女是罪惡,聖經怎能說子女眾多是神所賜的福呢?
  上文所引證的都是舊約中的話,容我們再從新約中引出幾段經文來。
  「有法利賽人試探耶穌說,人無論甚麼緣故都可以休妻麼?耶穌回答說,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並且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這經你們沒有念過麼?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開。」(太十九36)在這段記載中我們看見耶穌的話又清楚的證明婚姻是神的安排。他並且說:「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開。」誰敢說神所作的是污穢卑鄙的事呢?容我們再讀一段新約中的記載:
  「第三日,在加利利的迦拿有娶親的筵席;耶穌的母親在那裏。耶穌和他的門徒也被請去赴席。酒用盡了,耶穌的母親對他說,他們沒有酒了。……耶穌對用人說,把缸倒滿了水。他們就倒滿了,直到缸口。耶穌又說,現在可以舀出來,送給管筵席的。他們就送了去。管筵席的嘗了那水變的酒,並不知道是那裏來的,只有舀水的用人知道。……這是耶穌所行的頭一件神蹟,是在加利利的迦拿行的,顯出他的榮耀來,他的門徒就信他了。」(約二111)我們的主不但去赴婚姻的筵席,而且在新郎遭遇困難的時候顯出他的權能,解除新郎的困難。這豈不足以證明他重看婚姻麼?如果結婚是一件俗而不潔的事,那位聖潔的主焉能自輕自賤去赴婚姻的筵席,更焉能為他們以水變酒呢?容我們再讀主取穌所講的幾段話:
  「耶穌對他們說,新郎和陪伴的人同在的時候,陪伴的人豈能哀慟呢?但日子將到,新郎要離開他們,那時候他們就要禁食。」(太九15)「耶穌又用比喻對他們說,天國好比一個王,為他兒子擺設娶親的筵席。」(太廿二1)「那時,天國好比十個童女,拿燈,出去迎接新郎。」(太廿五1)在這三段比喻中,主耶穌所說的新郎都是指他自己。更可以證明他是怎樣重看婚姻,以婚姻為一件神聖的大事。他決不會拿一件俗而不潔的事來表示他和他的教會所有的關係。使徒保羅在他的書信中更是把這件重要的真理闡明出來。
  「我為你們起的憤恨,原是神那樣的憤恨;因為我曾把你們許配一個丈夫,要把你們如同貞潔的童女獻給基督。我只怕你們的心或偏於邪,失去那向基督所存純一清潔的心,就像蛇用詭詐誘惑了夏娃一樣。」(林後十一23)「你們作妻子的當順服自己的丈夫,如同順服主。因為丈夫是妻子的頭,如同基督是教會的頭,他又是教會全體的救主。教會怎樣順服基督,妻子也要怎樣順服丈夫。你們作丈夫的要愛你們的妻子,正如基督愛教會,為教會捨己,要用水藉道把教會洗淨,成為聖潔,可以獻給自己,作個榮耀的教會,毫無玷污皺紋等類的病,乃是聖潔沒有瑕疵的。丈夫也當照樣愛妻子,如同愛自己的身子。愛妻子,便是愛自己了。從來沒有人恨惡自己的身子,總是保養顧惜,正像基督愛教會一樣;因我們是他身上的肢體,為這個緣故,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這是極大的奧秘;但我是指基督和教會說的。然而你們各人都當愛妻子如同愛自己一樣,妻子也當敬重她的丈夫。」(弗五2223
  何等神聖崇高的一樣真理!使徒把教會許配了一個丈夫,就是基督。他希望教會在世上作一個聖潔純全的教會,不沾染這世上一點污穢,好像一個貞潔的童女,好在基督再來的時候與他結合,與他同住。以弗所書第五章中使徒更反覆教導丈夫和妻子應當怎樣同處。他以基督和教會的關係作為夫妻同處的標準──教會怎樣順服基督,妻子也要怎樣順服丈夫,基督怎樣愛教會,丈夫也當怎樣愛妻子。夫妻中間的關係像基督和教會中間的關係一樣神聖,一樣崇高。
  在啟示錄中記載約翰在啟示中看見基督迎接他的教會,又用了這個偉大的比喻,說,「我聽見好像群眾的聲音,眾水的聲音,大雷的聲音,說,哈利路亞,因為主我們的神全能者作王了。我們要歡喜快樂,將榮耀歸給他,因為羔羊婚娶的時候到了,新婦也自己豫備好了,就蒙恩得穿光明潔白的細麻衣,這細麻衣就是聖徒所行的義。天使吩咐我說,你要寫上,凡被請赴羔羊婚筵的有福了。又對我說,這是神真實的話。」(啟十九69)這個偉大的盼望,將來要成就的一件榮耀的事實──基督迎接他的教會──還是用結婚這件事表示出來。全部聖經從創世記到啟示錄論到婚姻都是把牠當作一件極神聖極尊高的事,真是希奇!怎麼會有這樣多熱心的基督徒看婚姻是一件俗而不潔的事呢?
  這種錯誤觀念的產生,大原因是因為不敬虔的人在兩性的關係上屢屢縱慾犯罪,漸漸使眾人受了一種影響,以為兩性中間的關係都是不潔淨的,日久天長,大家一提到兩性方面的事便以為是不光明不聖潔的。這種錯誤的觀念所產生的結果就是許多渴慕聖潔的人不願意結婚,提到自己婚姻問題的聖徒被人輕看,(尤其是女子)許多青年人在婚姻的問題上得不正當的指導,不是陷於極端的苦悶,使身心兩受虧損,便是放蕩墮落,演出種種的醜劇。為挽救這種種不幸的事,我們亟需改正一般人對婚姻問題所抱的那種錯誤的觀念。
  根據全部聖經中所講的真理,我們看出除去少數有特別恩賜使命或有異常的情形的人以外,每一個男人應當有一個妻子,每一個女人應當有一個丈夫。一個男子或女子提起自己婚姻的問題是一件光明正大的事,並不是可恥的事。只要是按正道進行婚事,訂婚,結婚,夫妻同居,生育子女,都是沒有人可加以批評非難的。我們應當竭力禁絕縱慾行淫的罪惡,但決不可把正當的愛情和婚姻與淫亂的罪惡攙雜在一處。作父母的應當謹慎領導兒女們,不容他們在眼目心思行為習慣上沾染淫邪污穢,但決不可禁止他們按正道談論或進行他們的婚事。在我國人的心目中認為未婚的女子是絕對不可過問自己的婚姻問題的。如果作女兒的對父母提到自己的婚事,父母立時便會罵她們「沒有羞恥,不要臉。」這種習慣所造成的結果是甚麼呢?一種結果是她們的愛情得不正當的出路,便潰決橫流,放蕩墮落,不知道演出甚麼醜劇來,另外的一種結果便是陷在極端的苦悶中,有的患神經病,有的抑鬱悲觀,有的身體孱弱,還有的厭世自殺。許多基督徒有聖經在手中,也念過了上文所引的那一切經訓,可是他們竟會與一般不明白真理的人陷在同樣的錯誤中,以致在他們的家庭中也演出許多慘劇和醜劇來,這是多麼悲慘的事阿!
  在家庭中作父母的,在教會中作監督的,都當按經中的真理給子女和信徒合宜的領導。叫他們明白婚姻是神創立的,夫妻是神配合的,夫婦同居生育子女是神為人類所安排的正軌,教導他們不以婚姻為俗而不潔的事,教導他們明白正當的愛情和縱慾行淫是絕對不同的事,領導他們在正路上發展神所賦予他們的愛情,同時警戒他們遠避淫亂的罪惡。作父母的需要關心子女的婚姻,當子女將要成年的時候需要漸漸開導他們,使他們明白婚姻的重要性和濫用愛情的危險。到他們成年的時候為他們的婚事好好禱告,並留意神的領導和安排,同時也給他們充分發表自己的心意的機會。若是子女們(尤其是女兒)不肯明說,應當用心啟發他們,領導他們,知道他們心中的真意,好給他們適宜的幫助。如果他們自己先發表甚麼意見,切不可斥責他們,說他們不知羞恥,應當容他們把他們的心事都述說出來,好給他們適宜的指導。切不可壓制他們,不許他們提到自己的婚事,也不可到子女成年的時候對他們的婚事總不聞不問。縱使沒有甚麼適當的機會和對象,也當使子女知道父母並非不關心他們的婚事。父母對於子女這種同情的表示足能使子女得極大的安慰和幫助,同時也使子女能放心向父母表示他們的心意。在教會中作監督的(普通稱為牧師的就是聖經中所說的監督),也當這樣關心教會中未婚的聖徒,給他們適宜的幫助。特別是那些在家中得不良好指導的青年人。多少青年人如果起初就得合宜的指導,本來可以不陷在罪惡和痛苦中,就因為在家庭和教會中都得不適宜的指導,以致有許多人陷在罪中,也有許多人身心受了虧損。善於教導的長老在講道中也當一方面時常警戒信徒遠避淫亂的罪,一方面教導信徒怎樣按正軌發展他們的愛情。切不可絕口不談,以致使許多信徒對於這些問題終日在黑暗中摸索。如果信徒對於愛情婚姻與淫亂的罪都具有極正確的觀念,我信教會中一定可以減少許多的罪惡和痛苦。
  也許有些熱心的信徒說:「講道的人在講台上只能講論屬靈的事,怎可談論婚姻和愛情這些屬地的事呢?」甚麼是屬地的事呢?婚姻和愛情是屬地的事,是講道人不可以提的麼?那樣聖經上為甚麼屢次提到這些事呢?上文我們所引證的那麼多的經文還不足以改正這種錯誤的觀念麼?保羅在哥林多前書第七章裏說了那樣長的一段話講論婚姻的問題,他又在以弗所書第五章裏講論夫妻怎樣同處的教訓,難道我們也可以說他不應當講這些問題麼?使徒都屢次對教會講到婚姻和愛情的問題,怎麼我們就不可以講呢?這種觀念的產生,完全是因為不敬虔的人每逢談到婚姻和愛情就說許多污穢淫蕩的話。日久天長,大家就以為一談婚姻和愛情便是污穢不潔的,便是不屬靈的。這正好像有一個粗心的人在吃麵包的時候因為不謹慎竟被麵包噎死,從此人人都相戒再不敢吃麵包一樣。請想這是多麼糊塗的事呢。
  在我國的社會中我們到處可以看見一種反常的現象,就是人都以為談到本身的婚姻和愛情是一件可恥的事,同時朋友同人聚在一處卻滿口淫詞妄語,說許多污穢肉感的話,不只男人如此,許多女人也是這樣。常見許多青年女子結交異性情人,甚至一個女子同時有幾個情人,終日在一處廝混,說許多非禮的話,有許多佚放的行為,及至有一日他們的父母或別人很鄭重的同她們談到婚姻的問題,她們反倒面紅耳赤,羞愧難當,不敢回答一句話。可恥的事不以為恥,正當的事倒以為是可恥的。是非顛倒,黑白淆亂,這是多麼令人痛心的事阿!其實這種現象的養成也是必然的,因為一般人都以為談到自己的婚姻和愛情是可恥的事,青年人自然不敢公開的談論這些事,他們需要解決婚姻的問題,他們需要發展他們的愛情,但是他們的家長父兄和社會都不許可他們這樣作,結果他們只有背人去任意妄為了。
  我們今日應當竭力改正這種錯誤。我們應當叫人知道,按正道用愛情結婚姻是光明正大的事,同時我們也當叫人知道放縱情慾苟合行淫是極可恥的事。聖經中的道理就是如此,一方面我們在聖經裏看見許多公開講論婚姻和愛情的話,另一方面我們在聖經裏看見許多警戒我們遠避淫亂的教訓,和許多古人因為犯淫亂的罪遭遇禍患的事蹟。完全本聖經講道,本聖經教訓人,引導人本聖經的教訓去生活,去作人,一定不會發生危險和禍害。
  也許有人問說,「保羅在哥林多前書裏不是明明說過不嫁不娶最好麼?」是的,保羅說過這話。但我們萬不可弄錯,以為神在每個信徒身上的旨意都是如此。這是為極少數有這種恩賜的信徒說的。當日門徒聽,主說除了為淫亂的緣故以外,無論如何不可休妻,他們便說:「人和妻子既是這樣倒不如不娶。」主耶穌便對他們說:「這話不是人都能領受的;惟獨賜給誰,誰纔能領受。因為有生來是閹人,也有被人閹的,並有為天國的緣故自閹的。這話誰能領受,就可以領受。」(太十九1112)「這話不是人都能領受的。惟獨賜給誰誰纔能領受。」主不是明明告訴我們這話是為少數的人說的麼?我們的主在這裏提到三種不結婚的人:第一種生來是閹人,這就是指那些生下來就缺少生殖機能的人;第二種是被人閹的,這就是指太監宮女或其他被人剝奪了夫妻同居的權利的人;第三種是為天國的緣故自閹的,這就是指那些為事奉神甘心樂意不去結婚的人。注意這三種人都是極少數的。世上沒有很多天閹的人,被人閹的也居少數,照樣,有那種特別的恩賜為事奉神不結婚的人,當然也不很多。連我們的主也未曾勉勵他們的門徒這樣作,他只說,「惟獨賜給誰誰纔能領受」,「這話誰能領受,就可以領受。」保羅在哥林多前書第七章中不也是這樣說的麼?他說:「我願意眾人像我一樣。只是各人領受神的恩賜一個是這樣,一個是那樣。」(林前七7)接他又說:「我對沒有嫁娶的和寡婦說,若他們常像我就好。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與其慾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為妙。」(林前七89)他恐怕有人沒有得他所得的恩賜,卻勉強要效法他,以致弄出危險來,所以他才說這些話。從這些經文中我們都可以看出來,獨身不婚是只有少數有這種恩賜的人可以作的。其他的男人都當有自己的妻子,女人都當有自己的丈夫。沒有人有權柄可以禁止人結婚,也沒有人可以自己隨便立志不結婚。只有那些有這種恩賜的人才可以這樣作。
  還有一件事我們不可忽略,就是在哥林多前書第七章中保羅說不結婚為最好的話是怎樣說出來的。他說:「論到童身的人,我沒有主的命令,但我既蒙主憐憫,能作忠心的人,就把自己的意見告訴你們。因現今的艱難,據我看來,人不如守素安常纔好。你有妻子纏呢,就不要求脫離。你沒有妻子纏呢,就不要求妻子。你若娶妻,並不是犯罪;處女若出嫁,也不是犯罪。然而這等人肉身必受苦難;我卻願意你們免這苦難。」(林前七2528)這一段的起始他明明說他「沒有主的命令」,不過「把自己的意見告訴他們。」他自己的意見是傾向獨身的,但他同時聲明「娶妻並不是犯罪,處女出嫁也不是犯罪。」往下他說明他傾向不婚的原因,是因為結婚的人「肉身必受苦難」,並不是因為結婚是犯罪,是不聖潔的行為。是,這是實在的話。我們看見許多信徒結婚以後,子女眾多,增加許多負擔累贅,又有許多信徒結婚以後家庭方面招來許多紛擾不安,尤其是我國這種大家庭更是如此。如果他們不結婚,這些苦難就可以免去了。不過如果他們沒有得著這種恩賜,勉強要守獨身,結果因為把持不住,慾火攻心,以致陷在淫亂的罪中,那種害處比肉身受些苦難就大得多多了。再往下他還說出一樣獨身的好處來──「我願你們無所罣慮,沒有娶妻的是為主的事罣慮,想怎樣叫主喜悅;娶了妻的是為世上的事堊慮,想怎樣叫妻子喜悅。婦人和處女也有分別;沒有出嫁的是為主的事罣慮,要身體靈魂都聖潔;已經出嫁的是為世上的事罣慮,想怎樣叫丈夫喜悅。」(林前七3234)得這種恩賜的,一無罣慮,專心事奉主固然是好;但沒有這種恩賜的,勉強要這樣作,縱使不陷在罪裏,每日也要經過多少戰爭,受到多少痛苦。在這種苦況中也不見得事奉主能事奉得更好。這樣的人還是結了婚更好一些。
  還有一件事我也願意勸導一般青年未婚的聖徒,就是不要輕易立志守獨身,更不要輕易對人說自己要守獨身。也許你現在真是願意這樣作。但你還沒有清楚認識你自己,你不知道你的需要。現在隨便說一句話容易得很,將來有一日你需要結婚,但因為你已經先說過你要守獨身,不好收回自己的宣言,你就要感到困難了。如果你結了婚,你要蹈食言之咎,受人的批評。如果你不結婚,你勢必受許多痛苦。何苦早早用這些話把自己捆綁起來,使自己將來作難呢?還有的時候因為你宣言過要守獨身,別人便認定你的話是不會改變的,後來你雖然需要結婚,但別人因為想你已經決定不結婚,便不敢向你求婚,或是不敢向你介紹,以致你失去結婚的機會,感受無窮的痛苦,豈不是自己害了自己麼?如果你現在還未能決定是否要結婚,別人向你求婚或為你介紹的時候,最好是說現在還沒有決定,或說現在還談不到結婚的問題,如果不適宜就拒絕了也好。總不可輕易對人說決定要守獨身,以致後來弄得不是食言,便是受苦。
  在聖經中還有一段話常被人引用,證明不結婚的聖徒最高尚屬靈。這段話就是啟示錄第十四章中的記載。那裏提到跟隨羔羊的那十四萬四千人「未曾沾染婦女,他們原是童身。」(啟十四34)童身這個字原文是 Parthenos,在新約裏一共用了十四次,在林前七章二十五節中文譯作「童身的人」,在這裏譯作「童身」,此外每處都是譯作「童女」。英文的譯本這兩處和其他的十二處都同樣譯作童女 virgin。這裏中文譯作「童身」不只是與他處不相合,而且也是把一個名詞變成形容詞。因為「童女」是一個名詞,「童身」卻是一個形容詞。根據這些理由,我們認為這實也該譯作「童女」。不過這裏又有問題了。既說他們是童女,怎麼又說他們未曾沾染婦女呢?我們必須明白這裏所說的童女,並不是指肉體方面未曾結過婚的女子,乃是指一生忠誠愛主不與世界連合的聖徒。這些聖徒對主極忠誠。他們從未曾與那些不貞潔的「婦女」在一處混雜過,這些「婦女」就是離棄基督與世界行淫的信徒。如果我們仔細將哥林多後書十一章二、三節所說使徒要把教會如同貞潔的童女獻給基督的話與這一段比較一下,便可以明白這裏所說的「童女」的意思了。
  寫到這裏,我想起聖經中的一段豫言來,也與婚姻的問題很有關係──「聖靈明說,在後來的時候必有人離棄真道,聽從那引誘人的邪靈,和鬼魔的道理,這是因為說謊之人的假冒,這種人的良心如同被熱鐵烙慣了一般;他們禁止嫁娶,又禁戒食物;就是神所造叫那信而明白的人感謝領受的。凡神所造的物都是好的,若感謝領受就沒有一樣可棄的;都因神的道和人的祈求成為聖潔了。」(提前四15)這一段經文告訴了我們禁止嫁娶不但不是神的旨意,而且是從引誘人的靈和鬼魔出來的。我們豈可不防備呢?
  總結起來說,結婚是神規定的,愛情是崇高的;神要男人和女人按他的旨意結合成為夫妻;結婚是正當的軌道,獨身是特殊的情形。有守獨身恩賜的能夠專一事奉主不受家庭的牽累,誠然是最好不過,但那些沒有這種恩賜的,就當按正常的軌道結婚。任何人沒有權柄反對人結婚,任何人沒有權柄教訓人不可結婚,任何人沒有權柄輕看結婚的人。這是神的安排,這是全部聖經所顯明的真理。
篇二 結合婚姻的正軌
  「亞伯拉罕年紀老邁,向來在一切事上耶和華都賜福與他。亞伯拉罕對管理他全業最老的僕人說,請你把手放在我大腿底下;我要叫你指耶和華天地的主起誓,不要為我兒子娶這迦南地中的女子為妻;你要往我本地本族去,為我的兒子以撒娶一個妻子。僕人對他說,倘若女子不肯跟我到這地方來,我必須將你的兒子帶回你原出之地麼?亞伯拉罕對他說,你要謹慎,不要帶我的兒子回那裏去。耶和華天上的主,曾帶領我離開父家和本族的地,對我說話,向我起誓說,我要將這地賜給你的後裔;他必差遣使者在你面前,你就可以從那裏為我兒子娶一個妻子。倘若女子不肯跟你來,我使你起的誓就與你無干了;只是不可帶我的兒子回那裏去。僕人就把手放在亞伯拉罕的大腹底下,為這事向他起誓。
  「那僕人從他主人的駱駝裏取了十匹駱駝,並帶些他主人各樣的財物,起身往米所波大米去到了拿鶴的城。天將晚,眾女子出來打水的時候,他便叫駱駝跪在城外的水井那裏。他說,耶和華我主人亞伯拉罕的神阿,求你施恩給我主人亞伯拉罕,使我今日遇見好機會。我現今站在井旁,城內居民的女子們正出來打水。我向那一個女子說,請你拿下水瓶來給我水喝,她若說,請喝,我也給你的駱駝喝,願那女子就作你所豫定給你僕人以撒的妻;這樣,我便知道你施恩給我主人了。」(創二十四114)。
  前篇──聖經中的婚姻觀──我們已經詳細談過婚姻是神制定的,是我們應當尊重的,現在我們再用一些時間看看結合婚姻最適宜的軌道究竟是那一條,我國古代注重「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現代一切新人物都主張自由結合。是遵守古人的教訓好呢?還是依從今人的主張好呢?我們的回答是,不必泥守古人的教訓,更不可依從今人的主張。我們不是承認聖經是我們信仰生活處世作人惟一的標準麼?那樣為甚麼不在聖經裏找出一條結合婚姻的正軌來呢?神既把他對我們整個人生的旨意都在聖經中顯明,難道對於我們這麼一件終身大事反倒緘默不言麼?若是我們用心查考聖經,我們便看見他在這一件事上實在已經給了我們清楚的指導。創世記第二十四章所記亞伯拉罕差遣他的老僕人為以撒娶妻的事就在這件事上清楚教訓了我們。
  亞伯拉罕為兒子娶妻這件事在一部聖經中算得了甚麼大事呢?怎麼神竟感動他的僕人費這麼多的時間力量詳詳細細的記載這件事的始末呢?自然一方面這件事豫指神藉聖靈為他的兒子基督選召教會為新婦的真理,另一方面他不也是要指示我們結合婚姻所當遵循的正軌麼?如果我們一面所禱一面考查這一章聖經,我們便可以看見關於聖徒結合婚姻各方面的事在這章聖經裏實在都詳細的教訓了我們。容我們安靜思想一下好嗎?
  在這章聖經中神指示我們的第一件事就是聖徒選擇配偶必須在教會中間選擇。這章書告訴我們說亞伯拉罕叫他的老僕人向他起誓,應許他不從迦南地為他的兒子娶一個妻子,卻叫他的老僕到他本地本族去為以撒娶一個妻子,同時又絕對不許這老僕把以撒帶回到他本地去。亞伯拉罕作這件事真是十分明智。他知道迦南地崇拜假神的女子決不可作以撒的配偶。他也知道他本族本家也不是像他一樣敬畏耶和華,但除了他本族本家還找不出再好的地方來,同時他的兒子以撒又到了結婚的年齡,不能不娶一個妻子。因此他便叫他的老僕人往他本族本家去,為以撒娶一個妻子,但只可帶這個女子來,卻不許帶以撒同去。亞伯拉罕所作的事不是我們的好榜樣麼?不信主的人決不可以作聖徒的配偶。聖徙選擇配偶只能在我們的「本家」當中,這家就是「神的教會」這是神的家,也是我們的家。神不許屬他的人與不信的人混雜。他明明藉他的僕人教訓我們說「你們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負一軛。」(林後六章十四節)又說,「你們務要從他們中間出來,與他們分別,不要沾不潔淨的物,我就收納你們。」(林後六17)在舊約上神禁止屬他的人和外邦人結婚,他對他們說,「不可與他們結親,不可將你的女兒嫁他們的兒子,也不可叫你的兒子娶他們的女兒;因為他必使你兒子轉離不跟從主,去事奉別神,以致耶和華的怒氣向你們發作,就速速的將你們滅絕。」(申七34)在新約中他照樣禁止屬他的人與不信的人連合。如果我們不聽從這條命令便是犯罪。基督徒選擇配偶的第一個條件就是對方必須是信主的人,其他的條件還可以讓步,惟獨這個條件是不能讓步的。論到這一件事在本書第三篇為甚麼神不許屬他的人和不信的人結婚一篇裏,我們要詳細談一談。
  在這章聖經中神使我們看見的第二件事,就是婚姻當由虔誠事奉神的尊長作主,由老成人負責選擇。看亞伯拉罕為以撒選擇配偶是何等謹慎,他認定的幾樣要緊的事,絕對不能通融。假若這事由以撒自己作主,也許以撒在迎南地看見一個美貌的女子,便喜愛她,與她結婚了。如果這樣,不用等到以色列民由埃及回到迦南才事奉迦南人的神,他們的第二代祖宗便已經起始拜偶像了,縱使以撒不娶迦南的女子,他也不免心急性躁,提議與他父親的老僕人一同回他本族本家去結婚。如果他去了,利百加的母親和哥哥一定主張以撒同利百加結了婚就住在他們家中,不再回亞伯拉罕那裏去。利百加當然也不願意離開母家,因而表示贊同。在這種情形之下,以撒不免因為愛妻子的緣故停留在那裏。亞伯拉罕被召出了哈蘭,以撒再回到那裏,請想神在亞伯拉罕和他後裔身上所要作的事還怎樣能成就呢,以撒的信心知識和經驗都遠不及他的老父親,亞伯拉罕深深知道這一切,因此他毅然決然在這件大事上為他的兒子作了主,結果怎樣呢?以撒得了一個最好的妻子,如果叫他自己去選擇,恐怕他無論如何也不會選這樣好的。
  青年人在家庭中如果有敬虔事奉神,而且有信心和見識的父母,婚姻的事最好由父母代為選擇,然後得到自己的同意,或是自己先看見了甚麼對象,告訴父母,請他們詳細查考,看看適宜不適宜,然後以父母所決定的為取捨。如果你確實知道你的父母是有信心德行和見識的聖徒,並且已往你也看見他們在許多事上都作得很適宜,你應當在這件事上聽從他們的領導。如果他們看到的與你的見解有些不同,你寧可聽從他們,不可隨從自己;因為他們明白許多事情是你不明白的,他們經驗過許多事是你未曾經驗過的。千萬不可不顧他們的指導阻攔,憑你自己的膚淺的見解,一意孤行。若是這樣,早晚有一日你要悔恨自己的無知;但是已經太遲了。
  如果父母已經不在,家中卻有其他的尊長,他們是有信心德行和見識的,就當聽從他們的指導像聽從父母一樣。如果父母已經不在,也沒有其他的尊長,就當請求其他有信心德行和見識的聖徒指導幫助。如果教會中有善於教導在一切事上幫助人的長老,更應當請求他們的幫助。就是那些能從父母得到指導的聖徒,也不可忽略他們屬靈的導師──教會中的監督──所給他們的幫助。
  青年人在婚姻這件事上遵從父母或其他的尊長和教會中的長老的指導,是一種明智的行為,因為青年人閱世太淺,經驗太少,有許多的事情他們一點都不懂得,對於人心的詐偽,世途的險戲,他們全然不明白。對於一切的事他們只看到眼前的幾日,卻一點沒有想到幾年或幾十年以後要發生的事。在這種情形下,他們常會作許多錯誤的決定,常會受到許多的欺騙,常會辦許多不合宜的事,到後來懊悔無及。在別的事上遇見這些危險或者還可以挽救,惟獨婚姻的事,大錯一經鑄成,再想挽救也來不及了。那些老成有見識的父母尊長和教會中的長老已經閱歷過許多事,已經看見過許多人受了人的欺騙,他們也許親身被人欺騙過。他們在年長的時候明白了他們在青年的時候所不明白的事,他們受過了許多的打擊和創傷,這些事都增加了他們的經驗和知識,使他們有資格能給你許多警告和指導。他們的警告也許很攔阻你的高興,他們的指導也許和你心中的願望互相衝突。但你如果聽從了他們,不久你就會明白他們的警告和指導是怎樣的成全了你,如果你不聽從他們,卻照你心中所喜愛的去行,遲早有一日你會懊悔你竟作了一個無知自害的人。「不聽老人言,禍患在眼前,」這句俗語真是千真萬確的。
  在婚姻的事上請求別人的指導還有一樣好處,就是可以幫助你逃脫愛情的蒙蔽。愛情最能蒙蔽人的眼睛。一個男子對於一個女子如果未曾發生愛情,他能清清楚楚的知道她在甚麼事上有長處,在甚麼事上有短處,她的優點是甚麼,她的缺點是甚麼。若是他向那個女子發生了愛情,他便再也看不出來她的短處和缺點。根據他看出來,他也會加以種種原諒。她明明長得醜惡,他卻覺得她美麗異常;她明明言行放蕩,他卻說她活潑天真;別人都看她討厭,他卻覺得地十分可愛呢;別人都看她愚魯,他卻覺得她聰明睿智,這並不是他存心詭詐,有意這樣以黑為白,在他心中所看見的就是這樣,這就是因為愛情蒙蔽了他的眼睛。俗語說,「情人眼中出西施」,就是這個意思,真像西施那樣美的女子世上能有幾個呢,但是每一個陷在情網裏的男子都看他的情人是一位西施,可又有甚麼辦法呢。不止於男子對女子是如此,女子對男子也是這樣,在她愛他的時候,她看他甚麼都是好的。也就是因為愛情蒙蔽了她的眼晴。在這種情形之下兩人很容易互相愛慕而訂婚。及至結婚以後,不久這種熱戀的時候已過,這種愛情的蒙蔽漸漸失去了效力,彼此都看出來對方的短處和缺點,慢慢竟轉愛為憎,始而爭吵,繼而鬥毆,以後越演越烈,甚麼慘劇悲劇都能演得出來。這種事情我們親耳聽見親眼看見的簡直數都不勝數了。
  自然也有人比較明智,不輕易向異性人發愛情。在有意於一個異性人的時候,細心加以查考這固然是好得多了。但這也是很危險的。因為兩個異性人遇到一處,如果一方面有了意,他(或她)會竭力掩藏自己的缺點,在各樣的事上討對方的歡心。有的人存心詭詐,用種種不誠實的方法,以求達到結合的目的。還有的人並不是這樣詭詐,有意欺人,就是因為他(或她)鍾情於對方,不知不覺便會在各樣事上迎合對方的心理,討對方的喜悅。在這種情形之下,一個人無論如何細心考查,也容易在不知不覺之中受了欺騙。及至結婚以後才發現對方實在的情形,但是木已成舟,無法挽回,這種事實也是非常多的。
  由賢明的父母或尊長代為選擇就比這樣作安全多了。因為他們不是當事人,他們不受愛情的蒙蔽,他們用旁觀者的眼光來加以查考和分辨,他們能看得出對方的短處和缺點。再加上他們處世閱人的經驗豐富,能夠明白許多青年人所不明白的事,能夠看見許多青年人所看不到的危險。他們代為選擇雖然不敢說萬無一失,但比較青年人自己選擇的危險性實在小得太多了。
  不過在這裏有一件事我願意讀者注意。我並不主張所有青年人的婚姻都由父母作主選擇。我乃是說賢明的父母代兒女選擇的婚姻是安全的。同時有許多沒有信仰沒有知識思想卑鄙品德污濁的父母,不但在兒女的婚姻上不能幫助兒女領導兒女,反倒毀壞了兒女畢生的幸福和事工。這些人當中有的只看對方是容貌美麗,有的只看對方的財產豐富,至於對方的信仰如何,德行如何,他們都不聞不問;其中也有人迷信那些占卜的人所說的話,拿他們所推測的作決定兒女婚姻的標準;比這更更可惡的,就是有的父母竟以子女的婚姻作自己升官發財的介紹品,為自己要得些利益,或得一個較高的地盤,不惜以自己親生的女兒作禮品送給人,送給人為妻還是好的,有的甚至送給人作妾。這些父母決不能在子女的婚姻上幫助他們。他們不配為子女選擇婚姻。青年人遇見這樣的父母,必須以極大的信心和勇氣來應付他們。自然作子女的不當反抗父母,不當對父母有甚麼暴烈無禮的表示。但對於婚姻的事如果看出父母的主張和安排不合真理,就當堅決的反對。為這件事忍受甚麼痛苦和逼迫也是不能屈服的。
  在這章聖經中我們看見的第三件事,就是婚姻的結合應當有一個敬畏神而且有見識的人作媒介。以撒能得這樣好的一個妻子固然是因為他有一位敬虔的父親,但也是因為有一位最適宜的媒人。「天將晚,眾女子出來打水的時候,他叫駱駝跪在城外的井那裏。他說,耶和華我主人亞伯拉罕的神阿,求你施恩給我主人亞伯拉罕,使我今日遇見好機會。我現今站在井旁;城內居民的女子們正出來打水,我向那一個女子說,請你拿下水瓶來給我水喝,她若說,請喝,我也給你的駱駝喝,願那女子就作你所豫定給你僕人以撒的妻;這樣我便知道你施恩給我主人了。」(1114節)「那人定睛看她,一句話也不說,要曉得耶和華賜他通達的道路沒有。」(21節)讀了這幾節的記載,我們看出來這位老年人是怎樣敬畏神,更是怎樣會仰望神。他一點不倚靠他多年作事的經驗和他自己老年人的眼光。他真會「將他的事交託耶和華,並倚靠他,」耶和華也就真「為他成全」。他會尋求神的旨意,他會「等候神」,因為我們看他「定睛看她,一句話也不說,要曉得耶和華賜他通達的道路沒有。」「一句話也不說」,他真會「默然倚靠耶和華,耐性等候他。」有這樣一位敬畏神的人作媒妁,這門婚姻不會不美滿的。
  這位老人不只敬畏神,他也是非常有見識和智慧。他求告神說,「我向那一個女子說,請你拿下水瓶來給我水喝;她若說,請喝,我也給你的駱駝喝,願那女子就作你所豫定給你僕人以撒的妻;這樣,我便知道你施恩給我主人了。」(十四節)他深知道一個尊敬老人,善待過客,不狂傲,不怠惰,樂意隨時幫助人的女子,一定會作一個好妻子,因此他向神求了這個憑據,神也聽了他的呼求,就使他遇見這樣的一個女子。敬畏神的人也需要有見識和智慧才能作神的工,才能幫助人。亞伯拉罕的這位「最老的僕人」真不空活這麼許多年。亞伯拉罕把全部的產業交給他管理,真沒有錯用了他。一個作大事負大責任的人有這樣的一個僕人真是最好的幫手。一個青年人在選擇配偶這件事上有這樣的一個媒人出來幫忙,真是莫大的幸福。
  我國古人對婚姻這件事主張「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很有真理的。壞就壞在一些無知的父母和一些為利益而作媒妁的人身上,「媒婆子」是應當整個從社會中剷除的。她們為人介紹婚姻就像介紹買賣租賃房產一樣。只希望把一件婚姻介紹成功,她們便可以得到若干謝禮,因此不惜跑到兩方面說謊欺騙,向男方就說女方怎樣容貌俊美,怎樣擅長治家,向女方就說男方怎樣博學多才,怎樣家產富庶,不止張大其詞,有枝添葉,甚至無中生有,顛倒事實,只要能暫時把兩方面都騙過,將一件婚事說成,自己得一些金錢與謝禮,將來男女兩方發生甚麼糾紛,感受甚麼痛苦,她們完全不顧。這種以說媒為生意的是社會中的蠹蟲,人類中的蟊賊。雖然我們不能剷除他們,但我們總不可沾他們。至於好的媒妁,不但值得我們的尊重,而且也是必不可少的。亞伯拉罕年紀老邁,不能行遠路去為以撒娶一個妻子,必須託靠一位能作這件事的人替他去作。這位老僕人實在就是一個媒妁。他替他的主人為以撒選擇一個賢德的女子為妻。作父母的無論如何有德行和見識,總不能個個都有那種機會為自己的子女選擇適宜的配偶。他們所處的境遇限制了他們。他們所認識的人也有限。在這裏便用媒妁了。有資格作媒妁的人必須是可信靠的人,老成的人,有德行和見識的人,更要緊的是敬畏神的人。有賢明的父母作主,再有敬畏的人作媒妁,這種婚姻無異有了雙重的保障。
  今日許多青年人主張自由結合,他們不顧父母之命,不用媒妁之言。兩個人「一見傾心」,立時開始「自由戀愛」,不久便宣佈「實行同居」,他們以為這有多麼省事,這有多麼快活。這種自由結合的結果是甚麼?有的是男子已經有了妻子,在外面再騙婚,結合以後女子雖然漸漸知道了實情,可是木已成舟,徒喚奈何,這主張自由結合的女子只好自由的給人作妾;有的男子把女子騙到手中,玩弄一些時候便把她們輕輕遺棄,再去欺騙玩弄別的女子;有的是女子貪圖男子的錢財,結合以後她們可以拿男子的錢財任意揮霍,及至有一日揮霍淨盡,她們立時另去和別的男子戀愛;有的上了拆白黨的當,有的女子被人拐去作娼妓,有的是半途離婚,也有的因為爭風被人殺害,還有的是殺了人以後受了法律的制裁,更有的是絕望自殺,身敗名裂。雖然不敢說自由結合的沒有一份美滿的婚姻,但確實敢說十件裏面難得二三。
  良好的媒妁無異婚姻的一種堅固保障。比如說我為兩個青年人介紹婚姻,我為他們二人一生的幸福和前途打算,決不敢輕忽辦理。我為神的榮耀也決不敢貿然進行。我為我自己的信用和名譽也決不敢草率從事。我必須十分知道男女兩方都是可靠的聖徒,也必須清楚明白他們兩個人沒有甚麼欺騙和惡意。如果我對他們兩個人中間的一個稍有懷疑的地方,我就拒絕不為他們介紹。這麼一來,我的介紹便成了他們兩個人婚姻的一種保障。這是多麼不可少的一件事呢?聖經中的教訓告訴我們,結婚應當有一個敬畏神的人作介紹人,我國的古訓也告訴我們結婚當得父母的許可,當經過煤妁的介紹,禮記上說,「伐柯如之何?匪斧不克。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藝麻如之何?橫從其畝。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禮記坊記)這些教訓並不是為限制我們的自由剝奪我們的幸福而寫的,正是為保障我們的自由增進我們的幸福而寫的。聽從這些教訓的人實在是有福了。
  自然我也不是說青年人的婚姻一定必須由父母代為選擇。有些時候他們的父母因為種種的原因並不能為我們尋適宜的配偶,他們自己卻有相當的機會遇見合宜的對象。而且我們也確實的知道大多數的青年人遇見年歲相近的人常是比老年人更多。在這種情形之下,子女當然可以自己加以選擇,不過仍須稟告父母,得父母的同意。現在許多愚頑的年老人要完全包辦子女的婚姻,絕對不許子女過問,更不用提子女自己選擇了。他們說古人的遺訓教訓人說婚姻須由父母作主。其實古人並沒有這樣說。上文我們所引禮記上的話說,「藝痲如之何?橫從其畝。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也不過是說稟告父母。徵得父母的同意罷了。又何嘗說完全由父母包辦不許子女過問不許子女選擇呢?最適當的方法就是父母代為選擇,徵得子女的同意,或自己子女選擇,徵得父母的許可,再徵求有信仰有德行有見識的人作媒妁。或是先有具有上項資格的媒妁代為介紹,然後得到父母和子女本身兩方面的同意。除了父母已經逝世或是父母特別愚昧邪惡存心不正以外,這三方面都當齊備才算十分妥善。
  如果每一個青年人的婚姻都得著父母的許可,也都經過有資格的媒妁的介紹,將要有多少青年人逃脫了匪人的陷阱,將要有多少女子逃脫了妓院火坑的生活,將要有多少女子逃脫了給男人作妾或是被男人遺棄的危險,將要有多少男子逃脫了蕩女的誘惑,將要有多少青年男女逃脫了殺人被殺或自殺的禍害。世上那些主張自由戀愛自由結合的男女不是頑梗無知自取敗壞的青年,便是居心叵測有意害人的匪類。對於這些有意害人的匪類我們應當鳴鼓而攻,對於這些愚頑無知的青年我們必須大聲警告。青年,青年!千萬不要忽略我這幾句逆耳的忠言哪!
  在這章聖經中我們所得的第四樣教訓,就是婚姻的事必須呼求神的指導和成全。亞伯拉罕和他的老僕人在這件事上都給我們留了極好的榜樣,亞伯拉罕差他的老僕去的時候對他說,「耶和華天上的主曾帶領我離開父家和本族的地。對我說話,向我起誓說,我要將這地賜給你的後裔;他必差遣使者在你面前,你就可以從那裏為我兒子娶一個妻子。」看這位老父親是怎樣信靠神,那位老僕人到了拿鶴的城,甚麼都沒有作以前,先呼求神說,「耶和華我主人亞伯拉罕的神阿,求你施恩給我主人亞伯拉罕,使我今日遇見好機會。」看這位老僕人是怎樣仰望神。有這樣的一位父親作主,有這樣的一位媒妁介紹,不希奇以撒的婚姻這樣美滿了。
  基督徒在婚姻這一件事上必須仰望神的指導,呼求神的成全。這件事比任何事都重要。缺少了其他的事或者還不甚要緊,忽略了這一件事就危險萬分了。經上教訓我們說,「當將你的事交託耶和華,並倚靠他,他就必成全。」(詩三十七5)又說,「你要專心仰賴耶和華,不可倚靠自己的聰明;在你一切所行的事上都要認定他,他必指引你的路。」(箴三56)在我們畢生所作一切的事上無論大小都當「交託耶和華,並倚靠他」,都當「專心仰賴耶和華」,都當「認定他」,何況婚姻這樣重大的事呢。如果我們能這樣聽從神的教訓,我們便看見他的應許──「他就必成全」,「他必指引你的路」,都要一一成就在我們的身上。那是多麼安全多麼有福的事呢!
  一個人憑自己的智慧、知識和才能去作一件事,總有顧慮不周設想不到的地方。「智者千慮,必有一失」。智者尚且有失,何況大多數的還夠不上智者的資格呢。徹底認識一個人是多麼難的事;有時我們與一個人同處一年半載還不能認識他到一半。有些隱秘的人,縱使你與他同居三年五年,也不能認識他究竟是怎樣的人。除去少數遇特別的機會的人以外,大多數的人總不會在與異性人訂婚結婚之前有一個很長的時間同處,藉此完全認識對方。作父母的為子女選擇配偶,也沒有多少人能夠徹底的認識他們所要選擇的人。縱使當事人或他們的父母能有適宜的機會清楚認識對方,也難豫料結合以後會發生甚麼意想不到的事故和不幸,以致佳偶成為怨偶,希望變為失望。
  若是我們仰望神的指導,呼求神的成全,就沒有這種危險了。神認識人的外面,也認識人的裏面,神知道人的行為,也知道人的心思。他不會被人愚弄,也不會受人欺騙。他知道已往的事和現在的事,他也知道未來的事。他的智慧和知識遠勝過世上一切的智者。「智者千慮,必有一失。」他不但萬慮不會有一失。就是萬萬慮也不會有一失。容他作主,容他安排,容他引領,容他成全。「僕人的眼睛怎樣望主人的手,使女的眼睛怎樣望主母的手,我們的眼睛也照樣望耶和華我們的神,直到他憐憫我們。」(詩一二三2)如果我們能這樣仰望他,信靠他,正如亞伯拉罕和他的老僕人仰望他信靠他一樣,我們便不能不得他們所得的好結果了。因此父母為子女安排婚事,或青年人要選擇終身的伴侶以前,都要切切的呼求神的引導和成全。這樣作了以後,便應當安靜的等候他,切不可用他不喜悅的方法進行甚麼事;如果他阻擋了你的腳步,你就再不要勉強往前走;如果他破壞了你自己的計劃,你要從心裏說「阿們」。除了準備要信靠神順服神以外,不當容甚麼自己的私念存在心中。選擇婚姻的時候決不可貪慕對方的榮華,希冀對方的財產,艷羨對方的美貌,或是想借重對方的勢力。這種存心不但在神眼中是可憎的,就是從世上比較清高的人眼中看起來也是卑鄙可恥的。這些卑鄙的意念要遮蔽你的眼目,使你看不清神的引導,也要吸住你的心靈,使你反抗神的安排,至終你要把自己陷在禍患的坑中,到那時你要明白偏行己路是何等危險,何等愚昧;你要悔恨,你要哀哭,但是已經太遲了。
  聖徒為別人介紹婚姻也應當這樣仰望神,呼求神,等候神,像亞伯拉罕的老僕人一般。不要倚靠自己,不要用人的方法,尤其不可用不正當的方法,不可說謊言蒙蔽任何方面,反要叫各方面都清楚知道對方的實況。對方的長處和優點應當一一陳述,對方的短處和缺點也都應當樣樣說明。這不但是神所喜悅的,也正是使雙方免去將來的後悔,並且作介紹人的也可以免去雙方的怨言。正直的道路是最容易走的,也是最安全的。為人介紹婚事的時候不可存利己的心,不可希冀因為幫人的忙自己可以得酬報和餽贈。(從結婚的人那一方面說,婚事成就以後決不可忘記介紹人的愛心和勞苦,應當向他們表示相當的敬愛和謝意。得人的幫助不知道感謝是最沒有良心的事。)只要像亞伯拉罕的老僕人那樣,一心一意為亞伯拉罕和以撒打算。你的愛心和勞苦縱使得不人的感謝和酬報,神總不會不賞賜你的。
  在這章聖經中我們所得的第五樣教訓,就是選擇配偶主要的條件除了信仰以外最重要的便是愛心和德行。亞伯拉罕的老僕人未曾禱告說,「我現今站在井旁,城內居民的女子們正出來打水,我若見有一個最美麗的女子,願那女子就作你所豫定給你僕人以撒的妻。」他也未曾說,「我現今站在井旁,城內居民的女子們正出來打水,我看見那一個女子態度活潑,言語流利,願那女子就作你所豫定給你僕人以撒的妻。」不,他未曾這樣禱告。他所禱告的話是,「我向那一個女子說,請你拿下水瓶來,給我水喝,她若說,請喝,我也給你的駱駝喝,願那女子就作你所豫定你僕人以撒的妻。」從這幾句話裏我們可以看出來他向神所要的,就是一個有德行和愛心的女子,從來不認識的老人向一個女子要水喝,普通的女子是不肯允許這種請求的。即使有少數比較好些的女子允許這個請求,也決不會再自找麻煩,還想要去打水給駱駝喝。如果一個女子肯甘心樂意的允許一個素不相識的老人所發的請求給他水喝,而且不待老人的請求,還自動的去打水給那些駱駝喝。這個女子一定是極有愛心,極謙卑,極殷勤,極體恤人,不止體恤人,而且體恤那些牲畜──駱駝,她尊敬老人,她善待遠客,她並不因為素日不認識這個老人,便漠不關心,她看見老人走路乾渴,便想到那些駱駝也必是需要喝水。她一點不像普通的女子那樣狂傲,她甘心屈身服事一個素未謀面的客旅和他的牲畜,她也是極殷勤,因為她不辭勞瘁,打那樣多的水去飲十匹駱駝。她不是為甚麼酬報去作這事,她更決未料到這個老人這次前來所抱的目的,只因為她素日習慣了愛人,幫助人,服事人,體恤人,甘心為人操作勞苦,所以一聽見老人的請求便允諾,一看見駱駝的需要便自動去打水給牠們喝,這樣的一個女子出嫁以後決不會藐視翁姑,決不會與丈夫爭吵,更決不會好吃懶作,把丈夫的家弄得不可收拾,無論那一個男人娶這樣的一個妻子,真是畢生的幸福。
  每一個基督徒選擇配偶都以愛心和德行作首要的條件,便不愁得不美滿的婚姻了。一個有愛心和德行的男子一定用真誠的愛愛自己的妻子,不苦待她,不欺騙她。這樣的男子不會在一切事上只求自己的利益和安樂,一點不為妻子設想。他不會把所有的錢財都把持在手中,不許他的妻子動用分毫。他不會自己養尊處優,卻使他的妻子終日為他作牛馬,供他的役使。他不會遇見甚麼不順心的事就以他的妻子作他泄憤的目標。這樣的男子更不會戀愛別的女子遺棄自己的妻子。一個有愛心和德行的女子一定用真誠的愛愛自己的丈夫,不對他說謊言,用手腕。不作甚麼與他不利的事。不事事只顧自己不顧丈夫,不會只求自己的快樂滿足,卻使丈夫受苦作難。這樣的女子不會藐視尊長,厭惡翁姑,不會在丈夫家中播弄是非,造作風波,離間骨肉,挑撥惡感。這樣的女子不會置家務於背後,整日只注重化粧,修飾,擦香粉,穿美衣,終日流進於跳舞場和電影院中;更不會搔首弄姿,招蜂引蝶,背丈夫作一些可恥的事。一個男子或女子如果得這樣的配偶,縱使她(或他)的容貌不美,才幹不高,金錢不多,但他們卻能終日度一種融融洩洩的快樂生活,他們都不自私,不欺騙,不相咬相吞,不相打相罵,不鉤心鬥角,不爾詐我虞。他們都彼此體恤,彼此幫助,有福同享,有苦同嘗,這樣的家庭縱使家無宿糧,室如懸磬,也比那些時常反目,終日勃谿,夫懷他志,妻萌異心的家庭好得許許多多。美貌艷麗的妻室不一定能增加丈夫的幸福,多才多金的夫婿大半會使他們的妻子飲泣悲傷。自然我也不是說美貌盡為可憎才能毫無用途,我乃是說把那些事都當放在其次,首要的乃是注重愛心和德行。無論甚麼人若是以輕為重,以重為輕,是非顛倒,本末倒置,無非是自己陷害自己就是了。
  可惜!可惜!今日一般擇偶的男子只知道注重女子的容貌,女子就曉得留意男子的貲財,比較好一些的還知道注重學識和才能,至於以愛心和德行為前提的簡直十裏不得一二,連許多基督徒也陷在這種極大的錯誤裏。就是因為這個緣故,許多熱心的基督徒結婚以後竟漸漸冷淡下去,許多敬虔的基督徒結婚以後竟漸漸陷在罪中,許多未婚的基督徒本希望結婚以後有一種更快樂的人生,不料結婚以後竟產出來無窮的痛苦,還有許多本來在神的手中很有用處的聖徒,竟因為結婚的緣故,失去了原有的能力和用處,如果這些信徒選擇配偶的時候都能照亞伯拉罕的老僕人為以撒選擇配偶所用的方法──先仰望神的引導,呼求神的成全,再加以愛心和德行為首要條件──他們一定不會遭遇這種種悲慘的結局。
  最末了我們在這章聖經中看見青年人的婚姻雖然應當有賢明的父母作主,有敬虔年老的媒妁介紹,但還必須得本人的同意。「他們說,我們把女子叫來問問她。就叫了利百加來問她說,你和這人同去麼?利百加說,我去。於是他們打發妹子利百加,和她的乳母,同亞伯拉罕的僕人,並跟從僕人的,都走了。」(創二十四5759)良好的婚姻決不能也不當單由父母作主,不徵得本人的同意。如果利百加不喜歡遠離家鄉到一位素未謀面的夫家去,她的父兄硬勉強她去,請問那是多麼殘酷的一件事呢?他們不是那樣的人。他們尊重女子的自由。他們深深明白一個女子的婚姻是她自己一生的大事,關乎她自己一生的前途和幸福,必須她自己決定,別人不能越俎代庖。因此他們聽了亞伯拉罕的老僕人的請求以後,回答他說,「這事是出於耶和華,我們不能向你說好說歹。看哪,利百加在你面前,可以將她帶去,照耶和華所說的,給你主人的兒子為妻。」(5051節)但到了那老僕人要求將女子帶走的時候,他們說,「我們把女子叫來問問她。」及至利百加自動的回答說「我去」,他們才打發她同她的乳母並那位老僕人一同到以撒那裏去。彼土利和拉班不像今日許多頑固殘暴的父兄,不問女子願意不願意,常強逼她們與人結婚。還有的女子連知道都不知道,就被父母秘密把她們許配了人。結婚的日子已近,才臨時通知她們,叫她們準備到她們丈夫的家中去,至於文夫是怎樣的人?她們願意去不願意?這都不是她們有權柄過問的。她們的自由完全被她們的父母剝奪了去。有多少女子就是這樣陷入了痛苦的深淵。
  基督徒為子女選擇配偶的時候,應當效法彼土利和拉班的榜樣,可以為子女安排辦理,但必須得子女的同意。不可有絲毫的強迫,更決不可在暗中定規,不容子女知道,我們反對子女不得父母的允許就自己作主訂婚結婚,我們同樣的反對父母不得子女的同意就為他們訂婚,就勉強他們與人結婚,至於我國舊日的習俗,父母在子女年紀幼小的時候就隨意為他們訂婚,甚至指腹訂婚,更是不合真理的事,基督徒決不可以這樣作,同時作子女的也不當放棄自己選擇婚姻的權利,尤其是作女兒的,當父母同你談論你婚姻問題的時候,應當像利百加那樣爽爽快決,同意就說,「我去」,不同意就說,「我不去」。切不可畏縮羞槐,不置可否,以致父母誤會了你的意思,或是違反你的心願為你訂定了婚事,弄到以後懊悔不及,婚姻是一生的大事,而且是神聖的事,這有甚麼不可說不敢說的呢?願意就說願意,不願意就說不願意。如果不詳細知道對方的情形,可以細細訊問,好知道各方面的實況,然後再決定去就,縱使父母不徵求你的意見,你都應當發表自己的意思﹒何況父母還先訊問你呢。許多作女兒的當父母為她們的婚事徵求她們的意見的時候,她們因為羞愧不肯發表意見,及至父母為她們所主持的婚事不滿她們心意的時候,她們卻怨父母作的不好,這是多麼不合理的事呢。
  感謝神,凡我們所應當知道所必須知道的事,他沒有一樣未曾指示我們。在這一章經文──創世記二十四章──中他把基督徒應當怎樣選擇配偶怎樣結合婚姻的事都清清楚楚的告訴了我們。從今以後,我們對於這件極重要的事,不至於暗中摸索,無所適從了。
篇三 為甚麼神不許屬他的人和不信的人結婚
  「我今天所吩咐你的要謹守;我要從你面前攆出亞摩利人,迦南人,赫人,比利洗人,希未人,耶布斯人。你要謹慎,不可與你所去那地的居民立約,恐伯成為你們中間的網羅;卻要拆毀他們的祭壇,打碎他們的柱像,砍下他們的木偶,不可敬拜別的神;因為耶和華是忌邪的神,名為忌邪者;只怕你與那地的居民立約,百姓隨從他們的神,就行邪淫,祭祀他們的神,有人叫你,你便吃他的祭物;又為你的兒子娶他們的女兒為妻,他們的女兒隨從他們的神就行邪淫,使你的兒子也隨從他們的神行邪淫。」(出三十四1116)。
  「不可與他們結親:不可將你的女兒嫁他們的兒子,也不可叫你的兒子娶他們的女兒,因為他必使你的兒子轉離不跟從主,去事奉別的神;以致耶和華的怒氣向你們發作,就速速的將你們滅絕。」(申七34)。
  「你們要分外謹慎,愛耶和華你們的神。你們若稍微轉去,與你們中間所剩下的這些國民聯絡,彼此結親,互相往來;你們要確實的知道,耶和華你們的神必不再將他們從你們眼前趕出;他們卻要成為你們的網羅,機檻,肋上的鞭,眼中的剌,直到你們在耶和華你們的神所賜的這美地上滅亡。」(書二十三1113)。
  讀了上文所引的三段經文,我們可以知道神的百姓與拜假神的人結婚是神所絕對禁止的事。神禁止他的百姓這樣作不是要剝奪他們的自由,乃是因為神清楚知道如果他們這樣作,他們一定會因此離棄神,去敬拜假神,陷在大罪中,以致受到不堪設想的損害。我們都知道人與人同處最近的莫若夫妻。夫妻同處日久,兩個人的生活,思想,性情,習慣,行為,動作,不知不覺就會漸漸相似,漸漸同化。請想如果一個信的人同一個不信的人結為夫妻,漸漸的這樣同化起來,那種結果還堪設想麼?神深知道這種危險。他不要他的百姓和那些拜假神的人同化,以致墮落,所以他嚴嚴的禁止他們,不許他們與那些不信的人結婚,正如我們上文所看見的。可惜以色列人不聽神的勸戒,「竟住在迦南人,赫人,亞摩利人,比利洗人,希未人,耶布斯人中間,娶他們的女兒為妻,將自己的女兒嫁給他們的兒子,並事奉他們的神。」(士三56)因此「神的怒氣向以色列人發作」,把他們交在敵人手中。
  今日神的孩子們所處的境遇比以色列人更危險了。家庭中,社會裏,前後左右,大多數都是不信的人。稍不謹慎,便被不信的人所同化。神知道我們這種情形和危險,所以他教訓我們說:「你們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負一軛,義和不義有甚麼相交呢?光明和黑暗有甚麼相通呢?基督和彼列有甚麼相和呢?信的和不信的有甚麼相干呢?神的殿和偶像有甚麼相同呢?因為我們是永生神的殿;就如神曾說,我要在他們中間居住,在他們中間來往;我要作他們的神,他們要作我的子民。又說,你們務要從他們中間出來,與他們分別,不要沾不潔淨的物,我就收納你們,我要作你們的父,你們要作我的兒女,這是全能的主說的。」(林後六1418)。
  自然我們知道神不許我們同不信的人相交不是說不許我們同不信的人往來同處。更不是說叫我們拋棄人群,遠離社會,逃到深山曠野去,過一種隱士的生活。如果這樣,這黑暗的世界將要等候誰去發光照耀?這些痛苦可憐不認識神的世人將要等候誰去拯救引領?不,我們的主沒有這樣教訓我們。他不僅沒有這樣說,而且他在為門徒禱告的時候呼求父說,「我不求你叫他們離開世界,只求你保守他們脫離那惡者。……你怎樣差我到世上,我也照樣差他們到世上。」(約十七1518)神要我們住在不信的人中間為他發光,為他作見證,為他作救人的工作,但他卻嚴嚴的禁止我們和不信的人相交。那就是說他不許我們和不信的人作親密的朋友,不許我們和不信的人同心。人與人同處最近的既莫過於夫妻,那樣神自然更不許信他的人與不信的人結婚了。經上告訴我們說,「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神如何能許屬他的人與不信他的人連合成為一體呢?
  自然這不是說如果一個男人信了主以後他的妻子不信主就必須與她離婚,也不是說一個女子信了主以後她的丈夫不信主就必須與他脫離關係,這是絕對不可的。夫妻一經結合就發生了不能消滅的關係,正如父母子女兄弟姊妹中間的關係一樣。信主的子女怎樣不可與不信的父母脫離關係,信主的弟弟妹妹怎樣不可與不信的哥哥姊姊脫離關係,照樣信主的丈夫也不可與不信的妻子脫離關係,信主的妻子也不可與不信的丈夫脫離關係。「我對其餘的人說,不是主說;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願和他同住,他就不要離棄妻子。妻子有不信的丈夫,丈夫也情願和她同住,她就不要離棄丈夫。」(林前七1213)有時候不信的父母因為子女信了主,起來逼迫子女,甚至將子女從家中趕出去,宣告與子女脫離關係,也有時候不信的哥哥因為弟弟信了主起來與弟弟為難,甚至決心與弟弟斷絕關係,也有時候丈夫因為妻子信了主竟堅決的與她離異,或是妻子因為她的丈夫信了主無論如何再不肯與他同居。那自然沒有法子,只好容他們離開就是了。但在這些情形中信的人都是處在被動的地位。「倘若那不信的要離去,就由他離去;無論是弟兄,是姊妹,遇這樣的事都不必拘束;神召我們原是要我們和睦。」(林前七15)信主的子女可以被不信的父母棄絕,信主的弟弟可以被不信的哥哥棄絕,信主的妻子可以被不信的丈夫棄絕,但信主的子女卻不可棄絕不信的父母,信主的弟弟卻不可棄絕不信的哥哥,信主的妻子卻不可棄絕不信的丈夫。換一個地位說,信主的父母也不可棄絕不信的子女,信主的哥哥也不可棄絕不信的弟弟,信主的丈夫也不可棄絕不信的妻子。基督徒只可以受逼迫,被棄絕,卻不可以逼迫人,棄絕人。逼迫人是不應當的,但不信的人要逼迫信的人又有甚麼辦法呢?棄絕與自己有骨肉關係的人也是不應當的,但不信的人要棄絕又有甚麼辦法呢?信主的人卻絕對不可作不應當作的事,所以他們絕對不可逼迫人,也絕對不可棄絕與自己有骨肉關係的人,父母子女,兄弟姊妹,丈夫妻子,都在其中。
  至於還未曾結婚的聖徒選擇配偶,那便是與這個完全不同的事了。信的人若與不信的人結婚,便是故意違背神的命令,而且不信的人──不論他是拜假神的或是不信有神的──都是與神為敵的。一個信的人若要與不信的人結婚,便是證明他願意與神的仇敵站在一邊。請想這是何等可惡的事呢!我們都以為信的人和不信的人結婚,將來很容易被引誘犯罪。其實何必等到將來呢?信的人和不信的人結婚這件事的本身就是一樣大罪。違背神的命令不就是罪麼?神不許屬他的人和不信的人同負一軛,不許他們與不信的人相交,如今他們竟定意與不信的人結婚,與不信的人連合成為一體,這若不是罪還有甚麼是罪呢?
  有不少的信徒與不信的人結婚,他們的理由是「想引導對方信主」。這個目的實在是很好。但我們問他們是否準能領對方信主呢?我們所得的回答總是「盼望能」。那樣,我們再問,如果他們所盼望的不能實現,對方竟不肯信主,將來怎樣好呢?結婚與交友不同。交朋友日後意見不合信仰不同可以絕交,結了婚卻不可以隨便離婚。想藉婚姻引人信主不但是萬分冒險的事,而且我們所看見的事實告訴我們,抱這種目的與不信的人結婚的人能達到目的的人真是十裏不得一二。這有甚麼希奇呢,他們自己先違背了神的命令,作了神所不喜悅的事,怎能盼望再為主得人呢。其實仔細說起來,說這話的人有幾個不是拿這個理由作為藉口好遮蓋他們的悖逆呢。
  有些信徒說,我們靠神,我們不怕試誘。雖然我們與不信的人結婚,神能保守我們不受誘惑。不錯,神能保守我們不受不信的人的誘惑。但神不保守試探他的人。如果你在信主以前已經成了婚,你的配偶到今日還未信主,你只管靠神與他同居,神一定保守你使你不至受誘惑跌倒。但如果你明知道面前是一個坑,而且神吩咐你不要往下跳,你卻說神能保守你,使你不至受傷,我告訴你,你跳下去以後不但會受傷,而且會趺得頭破血流,說不定還會趺死。神只保守信靠他的人,卻不保守試探他的人。明知道前面是一個坑,卻大膽子往裏跳,這已經是試探神了,如今不但明知道是坑,而且還聽見神教導你,不叫你往下跳,你還硬跳下去,這不只是試探神,而且是悖逆神了。試探神悖逆神的人遭遇失敗和禍害,還有甚麼希奇的呢。
  也許有人想,「我們不是不知道神不喜悅我們與不信的人結婚,只因為信主的人本來不多,在這很少數的人裏若要尋找各方面都適宜的對象實在太感困難,有時候簡直找不,實在不得已我們才去與不信的人結婚。」這個理由乍聽實在是一個很充分的理由,但如果我們信神是我們慈愛的父,而且信神所給我們的一切應許,我們便曉得這個理由簡直就不是一個理由,容我們先聽神的話:
  「耶和華的聖民哪,你們當敬畏他;因敬畏他的一無所缺。少壯獅子還缺食忍餓;但尋求耶和華的甚麼好處都不缺。」(詩卅四910)。
  「因為耶和華神是日頭,是盾牌,要賜下恩惠和榮耀;他未嘗留下一樣好處不給那些行動正直的人。」(詩八十四11)。
  聽見了麼?「尋求耶和華的甚麼好處都不缺。」「他未嘗留下一樣好處不給那些行動正直的人。」一個良好的配偶難道不在這些好處之內麼?不止在內,而且是一樣很要緊的。「得賢妻的是得好處,也是蒙了耶和華的恩惠。」(箴十八22)「房屋錢財是祖宗所遺留的;惟有賢慧的妻是耶和華所賜的。」(箴十九14)一個男子得賢妻是得好處,也是蒙了耶和華的恩惠,一個女子得賢夫當然也是同樣的得好處,同樣的蒙耶和華的恩惠了。既知道得良好的配偶是神所賜的好處中的一樣很大的,又知道「尋求耶和華的甚麼好處都不缺」,那樣只要一個人誠心敬畏神,一心遵行他的道,還怕得不一個良好的配偶麼?也許一位聖徒到了需要結婚的年齡,看看在信主的人中間竟沒有一個合宜的對象,因此便心中焦急,趕快自己設法去到不信的人中間尋找一個對象,如果他這樣不信靠神不順服神,不久他便會吃到自己所結的苦果。亞伯拉罕的事蹟足可以作我們前車之鑑罷。神應許使亞伯拉罕的子孫成為大族,但亞伯拉罕已經八十五歲,還沒有兒子,他的妻撒萊心中焦急起來,她為她的丈夫設了一個方法。她勸她的丈夫納她的使女作妾,好從她得兒子。那樣有信心的亞伯拉罕竟在這件事上不能信靠神。結果怎樣?妻妾相爭,妻的兒子同妾的兒子相爭,以致那白髮蒼蒼的老人不得不忍心把夏甲和夏甲的兒子以實瑪利趕出去。直到今日以實瑪利的子孫還是與以撒的子孫互相為仇,互相殘殺。一個聖徒到了結婚的年齡,在信主的人中間如果找不一個適宜的對象,萬不可焦急因而跑到神的旨意之外去。他(或她)應把這件事交在神的手中,等候神的安排。神既有上文所說的那些應許,就決不會使信靠他的人蒙羞。如果他(或她)不信靠神,不等候神,違背神的命令與不信的人結婚,後來他(或她)決不能免去許多痛苦,這種痛苦有時也許會延到一生之久,還有時也許連子女都連帶受損失,遭禍害。我們所看見的這種事實並不在少數阿。
  也許有人說,我們在信主的人中間找不合宜的對象,難道信靠神,神還會從天上給我們掉下一個適宜的配偶來麼?怎麼不能呢?老邁龍鍾月經早已斷絕了的九十齡的老嫗還會生兒子麼?神叫她生,她就會生。神既能使九十齡的撒拉生了以撒,難道他就不能為一個敬畏他的人豫備一個適宜的配偶麼?我們沒有聽見說過神用奇妙的方法為一些熱心事奉他的男子豫備了很賢慧的妻子麼?我們沒有聽見說過神在人毫無辦法的景況當中為一些敬虔的女子豫備了很與她們相配的丈夫麼?神要作一件事還有甚麼難處麼?一個未婚的聖徒最大的困難不是尋不適宜的配偶,乃是不會信靠神,不會等候神,不會順服神,只要這些重要的功課我們學得好,不必發愁有那一樣好處他不賜給我們。
  還有時候神已經給我們豫備好了,但我們因為被罪所蒙蔽牽引,不肯接受神所豫備的,還說尋不適宜的配偶,因此就違背神的命令去在不信的人中間尋找我們的私心所喜歡的對象。比方說一個男聖徒要娶一個妻子,神也為他豫備了一個很敬虔的女子,這個女子的信心德行知識都與這個男子相配,可惜這個男子竟因為這個女子面容不甚美麗,推卻了神的恩賜。要在信主的人中間尋一個凡事與他相配而且容貌美麗的女子總尋不到,他就只好到不信的人中間去物色了。結果呢,有學識而且俊美的女子總可以尋得到,但信仰和德行卻不堪聞問了。再比方說一個女聖徒要嫁一個丈夫,神也為她豫備了一個很熱心愛主的男子。可惜這個女子竟因為這個男子家境清寒不足供她的揮霍享受,不肯應允這門親事。要在信主的人中間找一個富足的男子卻找不,那也就只有到不信的人中間去尋覓了。許多未婚的男女聖徒就因為好色,貪財,或是狃於積習,或是希圖虛榮,把神為他們所豫備頂好的機會放過去,卻說在信主的人中間找不到合宜的對象,這種情形也不是不常見的阿。
  許多信的人與不信的人結婚還有一個原因,就是在教會中負領導的人沒有極嚴格的教訓聖徒不可與不信的人結婚。因為許多信徒不看與不信的人結婚是犯罪是神不喜悅的事,所以他們尋找配偶的時候,在信的人中間尋不最適宜的人便到不信的人中間尋找去了,如果在教會中負領導責任的人本神的話嚴格的教訓聖徒,使他們知道信的和不信的結婚是違背神命,是犯罪,是絕對不可的事,那樣信徒既然絕了在不信的人中間尋找配偶的希望,在信的人中間自然不能再吹毛求疵,這樣一來,在信的人中間尋找配偶自然不像我們所想的那樣艱難了。
  也許有人要質問我說,「在不信的人中本可以找到最適宜的對象,只因為信和不信的這一點差別,竟捨棄了最適宜的人,卻在信的人中遷就一個不甚適宜的人,這豈不是削足適履因小失大麼?」甚麼?那是履?那是足?那是大?信不信是大事?或其他的條件適宜不適宜是大事呢?在神眼中看為最大最重要的事並不是學識如何,才能如何,更不是家境如何,容貌如何,就是連品德如何在神眼中都不是最大的事。最大的事就是信不信。罪人是因信得蒙赦罪,因信被稱為義,因信成為聖潔,因信作神的兒子,因信承受一切天上地上的福分。「人非有信就不能得神的喜悅。」一個人無論有多高尚的學識,多豐富的資產,多美麗的容貌,多優秀的品格,如果他不信他在神的面前便是一個未曾得潔淨的罪人,便是神的仇敵。神看信不信是極大無比的事,誰敢說這不過是很小的差別呢?一個聖徒遇見一個不信的人向他求婚,這個人的品格高尚,學識富豐,家境寬裕,容貌俊美,只是不信主,這個聖徒就因為這個人不信主的緣故,推卻了這門婚事,這並不是削足適履,因小失大。惟獨那些將別的事看為重要,看信不信倒算小事的人,才真是削足適履,因小失大呢。一個聖徒選擇配偶的第一個條件,是「信不信基督?」如果答案是「信」,以後再說到其他的條件。如果不信,那就甚麼都不必說了。「信的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能同負一軛。義和不義不能相交,信的和不信的沒有相干。」這是神的定律,沒有一個人有權柄通融一點,遷就一點。
  看清楚了這個真理以後,我們在為自己解決婚姻問題的時候,或為子女朋友解決婚姻問題的時候,都當將神的命令奉為金規玉律。聖徒為自己選擇配偶或為其他聖徒介紹婚事的時候,一點不應當往不信的人身上設想。一個未婚聖徒遇見一個異性未婚的人,只要知道他(或她)不是信主的,(未曾真實悔改信主的教友在內),便不要對他(或她)起一點婚姻的意念,如同你看見一個有夫之婦或有婦之夫一樣。一個聖徒為別的聖徒介紹婚姻的時候如果知道有一方不是信主的,(未曾真實悔改信主的教友也在內),便不可再介紹這件婚姻。如果我們知道有甚麼聖徒要與不信的人訂婚,也應當竭誠警告勸戒,攔阻這一件事。正如我們看見甚麼聖徒要犯別的罪一樣。這件事必須在起始的時候就當機立斷,萬不可遷延躊躇,男女兩個當事的人如果直接有往來,尤其要這樣。因為男女兩個人一經陷入情網,無論何等的大危險和損害他們都會不去過問,甚至明知道眼前是個陷阱,他們也會雙雙攜手跳了下去。我們聽見看見的這種事實真難數算有多少了!
  這裏還有一件應當謹慎的事,就是選擇婚姻的時候,對方必須是在毫無婚姻的企圖以前已經真實悔改信主了。萬不可在有了婚姻的企圖或是進行婚事的時候再領導對方信主,如果這樣作,最容易造出假信徒來。有許多人最會投人所好。你喜好美術,他們就研究美術以博你的歡心。你喜好文學,他們便欣賞文學以取你的好感。你引導他們信主,他們便表示信主以圖得你的青睞。人是多麼詭詐的東西。一個人只要有了一種目的,他便會千方百計作偽說謊以求達到他的目的。貪財的人會用這些方法發財。好名的人會用這些方法求榮。講愛情的人也會用這些方法追求異性。如果你遇見這樣的人,你想領他信主,他便曲意附和你,你以為他真是信了主,自然放膽與他結婚,及至他的目的已經達到,你和他已經作了夫妻,才發現他以前所說信主的話全是欺騙你的。到那時木已成舟,你將來要受何等大的痛苦呢?
  也有人不是這樣卑鄙詭詐。他們不肯這樣作偽欺人。但我們應當知道一個人在與一個異性的人戀愛的時候,會不自覺的在一切事上順從對方的意思,博取對方的歡心。這裏面也許沒有一點詭詐和欺騙,也許完全是出於誠意。如果一個人因為戀愛要博取對方的好感而改過遷善,那也是極可慶幸的事。但如果一個人因為戀愛要博取對方的喜悅而信主,那可就把事弄壞了。信主這一件事與其他一切的事都不同。這需要一個人和神直接發生關係,需要一個人帶自己的罪直接來到神面前,需要一個人自己從那死了又活的主那裏接受生命和能力。若不是這樣,無論他怎樣聽道,怎樣受浸加入教會,都是皮毛的事,都不能使他真實得生命,不能使他真實成為神的兒子,不用說這樣的人在結婚以後對於神的道再不過問,縱使他一生為他的配偶的緣故聚會聽道,作一個循規蹈矩的基督徒(?),也不過使教會裏增加一位好的假信徒而已。
  還有一件事也是我們不可不注意的。就是引領男人信主的工作最好讓男信徒去作,引領女人信主的事工最好讓女信徒去作。自然有時候會有特殊的情形和需要,也有時候會有特別的使命和差遣,以致有人在異性的人中間作工。我們不能也不可一概說信徒決不可向異性的人作傳道的工作。但就普通的信徒,在可能的範圍內,還是讓男人對男人傳道,女人對女人傅道,比較安全許多。年青的男女信徒去作工更當留意這一點,未婚的男女信徒尤其不可忽略。常見青年的信徒對異性的人佈道,佈道的工作還未作好,兩方面已經陷入情網,欲脫不能。結果不但那不信的未曾信主,連這信主的也被撒但藉不信的人擄了去。就連那些在特殊的情形中有特殊使命的信徒和已婚成年長的信徒對異性的人佈道都當特別謹慎。因為一個人無論怎麼熱心,怎樣敬虔,怎樣被神使用,他總有肉體和肉體中的軟弱,稍一忽略,便被撒但所引誘,落在他的陷阱中。男人同女人中間本來有一種不可思議的吸引力。如果兩人沒有發生愛情,無論同處多少時候也沒有甚麼問題。可是有時候就在很短的時期中因為某種原因忽然發生了愛情,如果在起始就能懸崖勒馬,斬除情苗,割斷愛索,倒還不費甚麼大事。若是不加禁遏,任其發展,不久就像春蠶作繭一般,越作繭越堅厚,繭越堅厚也就越出不來;如果兩個人都未曾結婚,各方面也都相配,並且能夠結婚那自然沒有甚麼問題。但如果兩個人都已經結了婚,或是有一個人已經結了婚,或是有一方面是不信主的,或是有其他的原因不能結婚,不可結婚,這樣一來,便要發生種種罪惡,演出種種慘劇了。未婚的男女青年中間能發生這種情形固然不必說了,就是已婚的男女青年,或中年人,甚至老年人,也發生同樣的危險。我們不是常聽見未婚的男女同已婚的異性人發生戀愛以致演出多少慘劇麼?我們不是常看見有了妻子的男人竟又同別的女子戀愛,或有丈夫的女子又同別的男人戀愛,以致惹出多少禍事麼?我們不是也常聽見看見已婚的男子或女子同其他已婚的異性人發生情感以致掀起多少風波麼?男女中間的愛情真是一種極奇妙而且有極大危險性的東西。謹慎戰兢,加意防範,稍一失慎還會發生想不到的危險。若是輕忽大意,結果還堪設想麼?
  我們應當知道當我們要為主得人的時候,撒但也在那裏要籍屬他的人得我們,把我們擄去。他所用的工具中有金錢,有宴樂,有虛榮,還有愛情。如果我們不儆醒祈禱,他藉這些工具中的任何一樣都能將我們擄去。而且事實告訴我們,許多信徒就是這樣在為主工作的時候受了魔鬼的誘惑,以致跌倒,被撒但擄去。想到這個,我們應當怎樣儆醒祈禱,免得入了迷惑阿。
  願神提醒我們,使我們知道信的和不信的相交是他所憎惡的事,不但自己禁戒不作,也勸戒別的聖徒不這樣作;更願神教訓我們,使我們知道魔鬼的誘惑是何等可怕,男女中間的試誘是何等劇烈,因而謹慎防範;好使我們在他面前作無瑕疵無玷污的孩子,忠心事奉他,榮耀他的聖名。
篇四 基督徒可以離婚麼?
  「有法利賽人來試探耶穌說,人無論甚麼緣故都可以休妻嗎?耶穌回答說,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並且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這經你們沒有念過麼?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法利賽人說,這樣摩西為甚麼吩咐給妻子休書就可以休她呢?耶穌說,摩西因為你們的心硬,所以許你們休妻;但起初並不是這樣。我告訴你們,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太十九39)。
  「離婚」這件事在今日的社會中已經成了一個極重要的問題。我國古代只有休妻的事,並沒有妻子與丈夫離婚的事。以色列國古時候的制度也是如此。妻子作了不合理的事,丈夫可以休她;丈夫作了不合理的事,妻子卻不能與他離異。我國古代有七出之例。七出的意思是說,有七個可以出妻的理由。這七個理由中第一個是無子,第二是淫伕,第三是不事舅姑,第四是口舌,第五是盜竊,第六是妒忌,第七是惡疾。妻子有了這七項中間的任何一項,丈夫便可以休她,摩西的律法上寫說,「人若娶妻以後,見她有甚麼不合理的事,不喜悅她,就可以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申二十四1)這些條例都是只顧一方面的好處。近代的新法律不只允許丈夫可以對妻子提出離異,也允許妻子可以對丈夫提出離異,因此「出妻」這個名詞便擴大而變為「離婚」。離婚的事在我們比較還不算盛行,在歐美各國已經成為極流行的事。夫妻二人有一點甚麼衝突,動不動就提出離婚。許多男人和女人今日還是夫妻,幾日以後便一變而為路人。這種風氣已經漸漸流入我國許多大都市中,一部份軟弱和屬肉體的信徒受了這種潮流的衝擊,不免躍躍欲試。如果沒有人早早按聖經中的真理把這件事的是非清楚分析明白,真不知道將來有多少信徒要深中這種流毒。
  在上文所引的這段經文中主耶穌已經極清楚的說明摩西的律法雖然允許休妻,但這乃是因為以色列人心硬的緣故才設立的一條律法。神原來的辦法本是叫夫妻結合以後總不要分離。最後他告訴我們,除了因為淫亂的緣故以外,如果休妻再娶,便是犯了姦淫。是,這是很合理的。神創設婚姻的制度就是叫夫妻二人彼此忠實相愛,共同組織家庭。如果妻子背棄自己的配偶去與別人行淫,便是存心破壞婚姻,甘心自己把自己從這個家庭中逐出,對方當然可以與她離異。破壞婚姻自絕於家庭的罪不在丈夫的身上,乃在妻子的身上。但如果不因為妻子有淫行,丈夫便沒有權柄與她離異。如果丈夫根據任何理由都可以與妻子離異,妻子的安全便危險萬分了。因為大多數的男子都是厭故喜新,薄倖寡恩,法律不許可隨便離婚,他們還在那裏結識情人,納寵娶妾,或是偷偷摸摸的與別的女人有許多不正當的來往,如果他們多得一些休妻的理由,他們更要肆無忌憚,任意放縱了。這樣,他們可以任意欺凌她們的妻子,可以任意結交許多情人。他們的妻子只要一反抗,他們便可以給她們一種罪名,因此休了她們。這些可憐的女子因為要維護自己的安全,便不得不忍氣吞聲,甘受屠戮。神看見這種危險,所以才藉他的兒子教訓我們說,「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
  許多野蠻的民族都有一夫多妻的風氣。我國從古至今都有蓄妾的風俗。稍有地位和貲財的人,少者也有一兩個姬妾,多者四五個。那些作大官擁巨貲的人,甚至一個人有七八個或十幾個姬妾。歐洲在古代未曾接受福音以前多妻的風俗也普遍各地。及至福音廣傳以後,許多惡陋的風俗才漸漸的都被革除,多妻的制度也就漸漸的歸於消滅。及至近二三世紀唯物主義盛行,許多稱為基督徒的實際的生活上背叛真道,隨從了不信的人。道德淪喪,人慾橫流,真理倫常都被人厭棄拋擲。許多作丈夫的變了心追逐別的女人,因而想棄掉他們的妻子。許多作妻子的失了節戀愛別的男人,也願意乘機與她們的丈夫離異,同時還有許多居心險惡的男子因為戀慕別的女子的美色便唆使她們與丈夫分離然後來嫁他們。又有些淫蕩無恥的女子因為貪愛別的男子的貲財便引誘他們棄掉他們的妻子來與她們結婚。歐美各國男女中間的交際接觸本來都是十分自由,這種風氣一經傳播,不久便有驚人的發展。離婚的事到了今日在歐美各國已經成為司空見慣的事,夫妻中間稍有不合便進行離婚。離婚後的男子再娶本來沒有問題,離婚後的女子再嫁也不是困難的事。經過兩三次離婚的男子或女子一點受不別人的輕看和批評,有些所謂「交際明星」的青年男女,甚至幾年之內離婚四次,五次,六次,七次。朝為夫妻,暮為路人。夫妻的關係既然這樣不穩固,家庭的基礎自然也就隨動搖,許多可愛的兒童竟與尚在人世的父親斷絕了關係和往來。愛情,倫常,節操,廉恥,一齊都掃地以盡,天下可痛心的事還有過於這個的麼?
  由於離婚這樣容易又產出一種極可怕的結果,就是許多青年人隨意放縱私慾,濫用愛情,把婚姻看作兒戲一般。如果他們知道男女二人一經結婚除了因為淫亂的緣故以外絕對的不能離異,他們在結合以前一定需要詳細考慮,留心選擇。不這樣作,也許他們一生要受無限的痛苦。但現在離婚既然這樣容易,便不需要這樣謹慎了。兩個人只要互相愛慕,便可以從速結婚。結婚以後,如果有甚麼不適宜的地方,再雙方協議離婚。這麼一來,像生死一般重要的婚姻大事便被一般青年男女看作兒戲一樣了。他們對婚姻既然抱這種輕忽的態度,自然要演出種種可嘆可哭的現象,就如甚麼自由戀愛,自由結婚,三角戀愛,多角戀愛,狡詐的人就利用種種花言巧語去誘惑異性的人,昏瞶的人就甘心吞服壞人所垂的釣餌,結果被害到不堪挽救的地步。這些人所以這樣膽大妄為,固然有好幾種原因,可是其中的一個原因便是他們認為婚姻如果不適宜還可以用離婚的手續去挽救。離婚以後男的既可以再娶,女的也可以再嫁,那樣縱使婚姻不適宜,又有甚麼關係呢。自由結婚與自由離婚的辦法,無異給一般狡詐和愚昧的青年男女大開方便之門,使他們可以肆無忌憚,為所欲為。「誰生厲階,至今為梗?」
  離婚的事雖然也有男子吃虧的時候,但大多數受害的還是女子。在我國尤其是如此。男子離了婚以後再要是十分容易的事。女子離了婚以後要想再嫁便是極困難的事了。離婚的門一開,許多狡詐負心的丈夫便藉口妻子有某種短處實在不能與她同居而提出離異。可憐的女子便遭遇塗炭了。蓄妾的制度雖然不好,可是較比離婚另娶總算還強得許多。一個男人無論納了幾個妾,他的妻子還是站在妻子的地位上,還是享受妻子的權利,離婚的辦法一經盛行,負心的丈夫可以隨便找個藉口的理由,把妻子拋棄,另外娶一個女子為妻。除了極少數有本領有貲產的妻子以外,大多數的女子就不免流離失所,遭遇凍餒,求退居為妾的地位亦不可得。雖然離了婚的女子可以再嫁,但有幾個男子肯娶離婚的女子為妻。現代所謂「新人物」的痛責納妾的人摧殘女權,卻不知道自己離婚再娶的罪比那些蓄妾的人所犯的罪更大。更可嘆的就是許多教會禁止信徒納妾,對於離婚的事卻不加干涉,有的教會領袖甚至還為離婚再娶的人主持婚禮。他們全然不顧主耶穌的教訓說,「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世界充滿了罪惡,教會也這樣背道,真令人痛心萬分阿!
  也許有人說,「有許多人的婚姻實在痛苦,只有藉離婚的方法可以解除。就如夫妻二人的性情極端不合,知識相差太多,作妻子的與丈夫家中的人實在無法同處,或是一方面性情乖張,對另一方面壓迫虐待,實在不易忍受,在這種的情形之下,只有離婚是解除一切痛苦的惟一良法。如果除了為淫亂的緣故以外絕對不可離婚,這種種的困難將要怎樣解除呢?」我承認許多夫妻中間實在有以上所說的這些困難。但除了離婚的這一條路以外便沒有其他的辦法麼?夫妻中間所發生的種種困難,極少數是不能解決的,不過解決的方法比較離婚總是難一些罷了。如果沒有離婚這一條容易走的路,人們便只好忍受艱難困苦去尋覓其他的道路,這些道路實在比離婚好得許多。但一開了離婚的道路,他們便選擇這條容易走的道路了。
  先就性情不合這一件事說罷,兩個從小就未曾同處過的人忽然住在一處,各人有各人的性情,各人有各人的好惡,各人有各人的長處和短處。初同居的一兩個月因為彼此都有些客氣,都有些容忍,都有些愛悅,所以不致發生甚麼衝突。幾個月以後這種情形漸漸消失,彼此中間的衝突便漸漸發生了,輕者彼此爭吵,重者互相鬥毆。在這種情形中當然夫妻都不滿意於這種現狀,都想打開一條出路。這時候有兩條路可走,一條是彼此分離,再一條便是互相退讓,彼此尊重,謀求長久的和平。走第一條路固然是比較容易得多,可是與第一個人結婚不能同居的人再與第二個人結婚也決不會同處得好。那只好結了再離,離了再結。如果總是不肯退讓,不肯忍耐,不肯尊重對方,也許結十次婚,離十次婚,到第十一次結婚以後,還是不免離婚。不然,早晚還是需要退讓忍耐。再者,夫妻如果離婚以後都有辦法,都有可走的路,還沒有甚麼大困難,如果一方面有辦法,另一方面卻無路可走,那便發生極大的困難了。無路可走的那一方面當然不肯離婚,但因為對方堅決離異,自己既沒有能力反抗,便只好低頭任人處置,任人拋棄。遭遇這種苦境的大多數是女子。一個男人如果為求自己的舒適,卻使一個已經與自己結過婚的女子陷入萬丈的深淵,這是多麼殘酷的事呢?離婚的這一條路為自己打算決不可走,為對方打算更不該走,這是很明顯的事了。走第二條路怎麼樣呢?需要退讓,忍耐,在一切事上顧念對方。對方看見你這樣作,也不能不受感化,反過來同樣待你。起初這樣作的時候當然需要謙卑;吃苦,犧牲,捨己,但日久天長,你便會看見因著你這樣作,不但可以得一個快樂美滿的家庭,而且你要得一種高尚的德行,成為一個偉大的人物,作為你退讓、忍耐、謙卑、捨己的報酬。這比走離婚的道路怎麼樣呢?
  「知識相差太多」也是現代許多新人物主張離婚的一個理由,這個理由實在是一個理由,也實在不是一個理由。如果願意離婚也能離婚,這便是一個充分的離婚理由。但如果你不願離婚,或是事實絕對不容許你離婚,這個理由根本就不成為理由。我認識一位女信徒,她在三十多年以前經人介紹嫁給一個男子。那時還是完全由父母主婚。她的家長聽介紹人說那個男人在某處福音堂傳道,他們想一位傳道先生無論如何也是有些知識的;及至結婚以後纔發現那位男人並不認識字。這位太太本是一個學生,現在竟嫁了一位不識字的丈夫,當然她心中痛苦極了。過了幾日以後,她想木已成舟,與丈夫離異是辦不到的事,好罷,從此用心用力教導這個不識字的丈夫讀書,她像一個先生教導學生一樣,那樣孜孜勉勉,努力不息,幾年以後她的丈夫竟成了一個能讀書的人。如果現代的一位時髦女子遇見這種境遇,一定要主張離婚了,那時候因為沒有這條路可走,她便覓得那條路徑,她成為一個成功的人。一個有知識的女子下了決心能把一個不識字的丈夫教導成為一個能讀書的人,一個有知識的男子教導一個沒有知識的妻子,還是一件不可能的事麼?一個成年人開始讀書實在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教導這樣的一個人讀書需要極大的忍耐、與恒心、毅力、辛苦,但這種辛苦至終可以得偉大的收穫。如果你認為有離婚的一條路可走,你決不願意走這條艱難辛苦的道路,因此你也決得不這種偉大的成功。
  也許還有人想,用這種方法雖然能夠教導對方成為一個略有知識的人。但總不能希望她(或他)成為一個大有學問的人,不用說高過自己,恐怕連自己都趕不上,那是多麼可惜的事呢!存這種思想的人一定是年歲輕知識少閱歷淺的人。一個人交一個比自己學識高的朋友,誠然是很好的事,但娶一個比自己學識高的妻子,就不免受藐視遭厭棄了。你娶一個沒有知識的妻子,你照樣輕視她厭惡她,照樣你若娶一個知識高過你的妻子,她也會這樣輕看你厭棄你。如果你的妻子學識遠不及你,她心中總會存一種尊敬你的心,你對她略施愛心,她便覺得受寵若驚。在這種情形中,你是站在上面,她是站在下面。但如果你的妻子學識較比你高,她便不免存一種藐視你的心,你雖然竭盡了心力愛她,她還覺得你對不起她。在這種情形中,她是站在上面,你是站在下面。你站在上面對付一個站在下面的人是一件很容易的事。但如果你站在下面對付一個站在你上面的人,便困難萬分了。按你的理想說,你覺得你的妻子學識超過你纔好。但按事實說還是你的妻子學識遠不及你更好得多。丈夫對妻子是這樣,妻子對丈夫也是這樣。明白了這個理,你不但不可因為你的配偶學識比你低因而心中不滿意,反倒要因此快樂感恩,纔是正理。
  再進一步說,一個女子能作一個好妻子,或是一個男子能作一個好丈夫,並不只在學識的高低。有的人受過很高的教育,卻是心高氣傲,目中無人,就知道損人利己,一味享樂;他們不但不顧念鄰舍,就連他們自己的配偶的利害安危,都不放在他們心上。他們為求自己的好處不惜使任何人遭損失受痛苦。一個男人娶了這樣的一個妻子,或一個女子嫁了這樣的一個丈夫,到底是幸福呢?還是禍患呢?反過來說,有的人未曾受過甚麼高深的教育,但是為人卻很謙虛溫柔,他們處處顧念人,體恤人,他們決不肯為自己得好處的緣故使別人受虧損。他們沒有高深的學識,但與他們同處卻能度一種快樂的生活。請問一個人有這樣的一個配偶究竟是不是一件不幸的事?學識自然有它相當的用處和價值,但你如果以為凡有高深學識的女子才能作好妻子,凡有高深學識的男子纔能作好丈夫,那便要大錯而特錯了。你要知道家庭是最度實際生活的地方,並不是比較學識,開演說會,展覽學校畢業證書的地方。
  作妻子的與丈夫家中的人無法同處是我國大多數家庭中最困難的問題。這個問題無論怎樣困難,也不可藉離婚去解決,一個女子出嫁是嫁給她的丈夫,不是嫁給夫家其他的人。一個女子與她夫家的人不和,錯處不是只在她的身上。自然也有極少數潑辣刁頑的女子一進夫家的門就百般挑釁,肆意欺凌夫家的人。但大多數的女子初進夫家的門並不是怎樣特別的不好。不過她對夫家的人並沒有甚麼感情。夫家的人向她要求的太多,而且一點沒有原諒和體恤。她稍有使他們不滿的地方,責備非難便相繼而來。如果他們夫妻中間感情特別良好,夫家的人再有一些嫉妒,事情便更難辦了。她也是人,當然不肯忍受這些無理的待遇,因而起來反抗。這樣一來,他們更要振振有辭向她大肆攻擊了。在這種情形之下,如果丈夫竟認為妻子對父母不孝,與弟兄姊妹不和因而加一種罪名在她身上,想與她離婚,請問這個作妻子的是多麼冤枉呢!也有的女子因為在夫家太受虐待,因而要求離婚。這也是不當走的路。在這種情形之下,應當另覓解決的方法。能為主的緣故忍受就忍受一些,實在不能忍受,就和丈夫協商,脫離大家庭,實行分居的辦法。無論如何,因為作妻子的與夫家的人不能同處,便要走離婚的路,這無異是削足適履。是萬萬不可作的事。
  我們既看見除了淫亂的緣故以外其他的離婚都是神所不允許的,就當堅決反對那一切不合真理的離婚,幫助信徒消除他們心中所起的妄念,引導他們尋覓其他解決家庭難題的道路,教導信徒甘心為順服神的旨意為成全他人的好處忍受一切的困難和損失。同時也當教導未婚的青年男女們,使他們知道夫妻二人一經結婚便不能離異,所以訂婚結婚以前必須謹慎了還要謹慎,免得因為一時疏忽大意造成一生的痛苦和禍患。無論不信的人對於離婚有甚麼見解和主張,我們作基督徒的卻只能聽從我們的主所給我們的教訓──
  「我告訴你們,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
篇五 寡婦可以再嫁麼?
  「弟兄們,我現在對明白律法的人說,你們豈不曉得律法管人是在活的時候麼?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還活,就被律法約束;丈夫若死了,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所以丈夫活,她若歸於別人,便叫淫婦;丈夫若死了,她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雖然歸於別人,也不是淫婦。」(羅七13)。
  「我對沒有嫁娶的和寡婦說,若他們常像我就好。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與其慾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為妙。」(林前七89)。
  「丈夫活的時候,妻子是被約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隨意再嫁;只是要嫁這在主裏的人。然而按我的意見,若常守節更有福氣;我也想自己是被神的靈感動了。」(林前七3940)。
  「寡婦記在冊子上,必須年紀到六十歲,從來只作一個丈夫的妻子,又有行善的名聲,就如養育兒女,接待遠人,洗聖徒的腳,救濟遭難的人,竭力行各樣善事。至於年輕的寡婦就可以辭她:因為她們的情慾發動,違背基督的時候,就想要嫁人;她們被定罪,是廢棄了當初所許的願。並且她們又習慣懶惰,挨家閒遊,不但是懶惰,又說長道短,好管閒事,說些不當說的話。所以我願意年輕的寡婦嫁人,生養兒女,治理家務,不給敵人辱罵的把柄;因為已經有轉去隨從撒但的。」(提前五915)。
  與基督徒婚姻問題相連的還有寡婦再嫁的問題,也是我們不可忽略的。我國舊日一般人的看法,認為寡婦再嫁是一件可恥的事。法律對這一件事雖然不加禁止,但因為一般人既然這樣看,稍知道顧全體面的女子在喪夫以後總是不肯再嫁的。在這些守節的寡婦當中誠然有一些是因為愛夫情篤不肯再嫁別人的,也有一些是因為愛護兒女,甘心為撫育兒女的緣故終身守寡的。還有一些是因為不忍捨棄年老的翁姑,情願捨棄了自己的幸福,一心事奉翁姑,免得他們乏人供養,困苦顛連。這些寡婦都是為了愛別人的緣故甘心守寡。她們的這種志願,這種捨己,這種行為,這種愛心,真是偉大高尚,可敬可佩。我們除了恭敬她們幫助她們以外是不能再說甚麼話的。然而同時我們卻不可不知道那些喪夫以後不再嫁人的寡婦當中還有許許多多本來想要再嫁,也需要再嫁,只因為怕人譏議嗤笑,所以便勉強守寡,還有的是被別人強迫守寡。結果怎樣呢?有的因為無人照顧蓄養,過窮苦困難的日子,嘗盡了人生的苦味,最後甚至流為乞丐,流為餓殍。有的因為被心理和生理方面的苦痛所打擊,弄得疾病纏身,差不多成了廢人。也有的因此得了精神重病,還有的因此喪了性命,又有的因此服毒自殺。比這些更不好的結果,就是有的自己持守不住,暗中和別的男人發生姦情,也有的受人誘惑以致失節,還有的是為飢寒所迫以致和人有染。如果那個男人是沒有妻室的,以後二人就實行同居,白頭偕老,逆取而順守,這件事起初雖然不大光明,可是結果還不能不算差強人意。如果那個男人根本就是一個敗類,誘惑了女子以後,拋棄了不再聞問,或是那個男子雖然鍾情於她,但是他因為妻子或環境的阻止,不能與她同居,或是這個寡婦的環境不許她與那個男子長久結合,或是她在失節以後為人所不齒,被人所棄絕,那種結果便不堪設想了。河水,井泉,麻繩,菜刀,安眠藥,便是她結束人生的工具。如果她惜命一些,便只好倚門賣笑,淪為娼妓了。娼門中的那些可憐蟲裏,有不少就是這樣落水的,比這些更可怕的結果,就是有的因為姦情被人殺害,還有的因為戀姦情熱以致下手殺了人。這些事都是我們時常耳聞目睹的。「賭近盜,姦近殺」。說起來真不能不令人膽戰心驚阿!
  演出這種種的醜劇和慘劇的原因是甚麼?豈不是那種禁止寡婦再嫁的觀念麼?上面我們已經說過寡婦甘心守節是可敬佩的,但是寡婦再嫁卻不是可恥的事。我們決不應禁止寡婦守節,但我們同樣不當禁止寡婦再嫁。守節或再嫁,完全是她們本身有權柄自己定規的事。沒有別人可以干涉她們,也沒有人有權柄輕看那些定規改嫁的寡婦。一個喪了丈夫的寡婦與一個喪了妻子的鰥夫一樣的有權柄可以不再同人結婚,也一樣的權柄可以再同人結婚。她們也和那些未婚的人一樣有權柄可以結婚,也有權柄可以不結婚。一個女人在喪夫以後,別人雖然可以幫助她計劃她的前途,給她一些良好的建議和指導,但是最後還應當讓她自己決定她究竟要守節還是再嫁。如果她決定要守節,別人應當特別敬重她,扶助她。但如果她定規要改嫁,別人仍不當有一點輕看她,而且應當盡力幫助她。這樣一來,那些自己甘心守節的寡婦可以隨她們的心願守節,那些不能守節的寡婦也可以免去將來遭遇許多痛苦,更免得後來陷在罪惡和禍患中。這個辦法不止是合乎人道,也合乎聖經上的教訓。
  我們把上面所引的幾段經文讀兩遍,不是可以頂清楚的明白神並不禁止寡婦再嫁麼?「丈夫還活,她若歸於別人,便叫淫婦;丈夫若死了,她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雖然歸於別人,也不是淫婦。」「丈夫活的時候,妻子是被約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隨意再嫁;只是要嫁這在主裏的人。」「我願意年輕的寡婦嫁人,生養兒女,治理家務,不給敵人辱罵的把柄。」聖經上的這些話都是很清楚的告訴我們說寡婦可以隨意再嫁,這樣作並不是犯罪,也不是可恥的事。不過信主的寡婦再嫁的時候必須嫁信主的人。縱使她的前夫是不信的,她再嫁的時候也必須嫁信主的人。前夫雖然不信,但因為那是已經結合的夫妻,當然不可分離,再嫁的時候正如未婚的人初次結婚一樣,所以只能嫁信主的人。神既在聖經中把這個問題這樣清楚指示了我們,我們除了聽從之外,還能再說甚麼呢?
  不過這並不是說寡婦必須再嫁。「我對沒有嫁娶的和寡婦說,若他們常像我就好。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與其慾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為妙。」「然而按我的意見,若常守節更有福氣。」聖經中的教訓不但不禁止寡婦守節,而且說:「若常守節更有福氣」。不過那些不能守節的人卻不勉強她們必須這樣守,反倒說:「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與其慾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為妙。」聖經中的教訓真是最公正,最寬大,既合天理,又近人情。如果人人都本聖經中的教訓去行,世界上可以減去多少悲慘的事實阿!
  在提摩太前書第五章裏提到被記在冊子上的寡婦,「必須年紀到六十歲。從來只作一個丈夫的妻子,又有行善的名聲,就如養育兒女,接待遠人,洗聖徒的腳,救濟遭難的人,竭力行各樣善事。」在這裏我們可以看出來,教會應當特別尊敬那些長期守節多作善工的寡婦,把她們的名字記在冊子上。這些寡婦如果家中沒有親人可以供養她們,教會就應當供養她們,免得她們年老無靠,遭遇困乏。但她們若有親近的人,這些人就當盡力供養她們,不可累教會,好使教會能救濟那些真正無倚無靠的寡婦。「要尊敬那真為寡婦的。若寡婦有兒女,或有孫子孫女,便叫她們先在家中學行孝,報答親恩,因為這在神面前是可悅納的。」(提前五34)「信主的婦女若家中有寡婦,自己就當救濟她們,不可累教會,好使教會能救濟那真無倚靠的寡婦。」(提前五16)這些話又是告訴我們那些長期守節的寡婦不但值得我們尊敬,而且她們若沒有親人供養,教會還應當供養她們。這樣一來,那些無依無靠的寡婦便不至到年老力衰無力自顧的時候遭遇凍餒。神為那些敬畏他的人打算真是無微不至了。
  這段經文提過那些可敬的老寡婦以後,又提到那些年輕的寡婦說:「至於年輕的寡婦,就可以辭她,因為她們的情慾發動,違背基督的時候,就想要嫁人;她們被定罪,是因廢棄了當初所許的願。並且她們又習慣懶惰,挨家閒遊,不但是懶惰,又說長道短,好管閒事,說些不當說的話。所以我願意年輕的寡婦嫁人;生養兒女,治理家務,不給敵人辱罵的把柄;因為已經有轉去隨從撒但的。」這裏說年輕的寡婦不可被記在冊子上,恐怕她們後來持守不住,在情慾發動的時候想要嫁人,廢棄了起初所許的願,招來別人的批評和定罪。此外還有一種危險,就是年輕的寡婦沒有事工,再沒有兒女,最容易「習慣懶惰,挨家閒遊,說長道短,好管閒事,說些不當說的話,」結果釀出許多的事故和禍害來,使人受虧損,使神受羞辱,縱使不至作出不顧廉恥的事來,就是這種害處已經不算小了。年輕的寡婦與其這樣遊蕩惹禍,倒不如「嫁人,生養兒女,治理家務。」
  真是希奇!聖經裏把這個問題說得這樣清楚,卻有許多信徒與不信的人同樣的輕看那些再嫁的寡婦,好像寡婦再嫁就是犯了罪一樣;差不多沒有人反對一個喪妻的鰥夫再娶,但同時卻有那麼多的人反對喪夫的寡婦再嫁,如果一個喪妻的鰥夫同人提到他要續娶,別人便都答應幫他的忙,如果一個喪夫的寡婦向人表示她要再嫁,別人便異口同聲的罵她寡廉鮮恥。同是人類,同有人類的弱點,同有人類的需要,男人喪妻以後便有權利續娶妻子,再享受家庭的樂趣,女人喪夫以後便不可再嫁,必須那樣伶仃孤苦過淒涼可憐的生活。請問這事合理不合理呢?再請問這事合乎愛人的教訓不合呢?巴不得那些反對寡婦再嫁的人都有幾年作寡婦的經驗,看他們是否仍然反對寡婦再嫁這一件事。
  世上有許多的人(連信徒也在內)慣會說風涼話。自己不站在別人所站的地位,未曾遭遇過別人所遭遇的打擊,未曾嘗過別人所嘗的苦味,沒有別人所有的需要,只站在一旁批評別人所作的怎樣不對,甚至自誇說如果我自己遇見這件事我一定要怎樣怎樣去作。其實有一天他自己也遇見相同的景況,他所作的也許還遠不及他從前所批評的人。一個未曾作寡婦的女子沒有權柄告訴一個寡婦說她不可再嫁,更沒有權柄責備一個再嫁的寡婦說她再嫁是不對的,因為這個女子既不是寡婦,便無從明白一個寡婦的痛苦、悲傷、缺乏、需要。一個男子更沒有權柄禁止一個寡婦再嫁,或是責備一個再嫁的寡婦說她再嫁是不合理的,因為這個男子更不能了解一個寡婦的苦衷。一個寡婦在喪夫以後,只有她自己有權柄去決定要守節不嫁,或是再嫁他人。就是一個寡婦也不能替其他的寡婦決定她們的前途。常有時候兩個婦人同時喪夫,甲婦既有子女又有貲財,乙婦卻甚麼也沒有,在這種情形之下,甲婦守寡就容易得多,乙婦就困難萬分了。或者甲婦是一個熱情的女子,乙婦卻是一位冷酷的人;在這種情形之下,乙婦就比甲婦容易守寡了。或者甲婦是一個有能力自立的,乙婦卻是一個需要依靠人生活的;這兩個人的景況又是完全不同了。不用說一個未曾守寡的女子或一個男子不能替一個寡婦去決定她的前途,就連一個寡婦也不能替其他的寡婦決定守節或再嫁。一個寡婦的父母翁姑弟兄妹妹或其他的家人親族也都不能替她決定。這些人雖然都可以給她一些指導和勸戒,但最後仍需要地自己決定,這樣纔可以免去將來發生種種可怕的結果。自然,如果一個寡婦因為無知選擇了一個不適宜的對象,或是她受了一個存心不良的人欺騙,別人可以而且應當加以阻攔,免得她將來受害。但這乃是人的問題,不是守節的問題。如果一個寡婦決定守節,別人應當竭力幫助她,男人們與她來往特別需要謹慎,免得使她受試探以致跌倒。如果一個寡婦決定再嫁,別人也應當幫助她選擇一個配偶,如同幫助一個喪妻的男子續娶一樣。
  社會中充滿了各樣不合理的教訓和觀念,基督徒只當遵從聖經中的教訓,本神愛人的心處理一切的難題。一件事情只要完全合乎聖經中的真理,合乎愛神愛人的教訓,便當竭力提倡,不必顧慮世上的人怎樣批評,怎樣反對,更不當隨從世上的陋風惡俗,以致違背神的命令,使人遭遇損害。我們只能領導世人隨從我們,卻不能被世上的教訓奪了去,以致隨從了世人。「他們必歸向你,你卻不可歸向他們。」(耶十五19)教會中的領袖更當本聖經中的真理教訓聖徒,使他們在一切事上完全按神的旨意去行,這樣不只神要得榮耀,人所得的福份也要增加許多了。
篇六 基督徒有沒有理由可以納妾
  「耶和華神說,那人獨居不好;我要為他造一個配偶幫助他。耶和華神用土所造成的野地各樣走獸,和空中的飛鳥,都帶到那人面前,看他叫甚麼;那人怎樣叫各樣的活物,那就是牠的名字。那人便給一切牲畜,和空中的飛烏,野地的走獸,都起了名;只是那人沒有遇見配偶幫助他。耶和華神使他沉睡,他就睡了;於是取下他的一條肋骨,又把肉合起來;耶和華神就用那人身上所取的肋骨造成一個女人,領她到那人跟前。那人說,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可以稱她為女人,因為她是從男人身上取出來的。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創二1824)。
  「那人獨居不好,我要為他造一個配偶幫助他。」「耶和華神就用那人身上所取的肋骨造成一個女人,領她到那人跟前。」「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這些話都明明的告訴我們說,家庭是一夫一妻組成的。一個丈夫配一個妻子是神的規定。神說:「那人獨居不好,我要為他造一個配偶幫助他。」神只造了一個女人領她到那人跟前。神的制度是「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只是二人成為一體,並沒有三個或三個以上的人成為一體。主耶穌回答法利賽人說:「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兩個」只包含了一個丈夫一個妻子。超過了這個數目便是破壞了神所立的制度,超出了神所設的軌道。凡這樣作的人沒有一個不是自討了許多的痛苦和禍患。
  聖經上記載第一個破壞神的制度的人,便是那個殺兄弟的該隱所生的一個五代孫拉麥。「拉麥娶了兩個妻,一個名叫亞大,一個名叫洗拉。」(創四19)「拉麥對他兩個妻子說,亞大,洗拉,聽我的聲音;拉麥的妻子,細聽我的話語;壯年人傷我,我把他殺了,少年人損我,我把他害了;若殺該隱遭報七倍,殺拉麥必遭報七十七倍。」(創四2324)這個人正像他的祖父該隱那樣強暴,動不動就要殺人。他對他的兩個妻子所說的話,活畫出一個無法無天的暴徒來。「亞大,洗拉聽我的聲音;拉麥的妻子,細聽我的話語:壯年人傷我,我把他殺了,少年人損我,我把他害了;若殺該隱遭報七倍,殺拉麥必遭報七十七倍。」他不但殺人,而且以殺人為榮耀。他公然自己道白,以殺人為可誇的事。他的老祖父該隱殺了人還知道隱藏掩飾,受了神的責備還知道懼怕。他不但不隱藏,反倒誇張他能殺人,他敢殺人。他的老祖父殺了人以後怕自己被別人殺害,因而向神發出哀求的話語,神對他說:「凡殺該隱的必遭報七倍。」他竟敢大膽代替神說:「若殺該隱遭報七倍,殺拉麥必遭報七十七倍。」聽他說的這些話就知道他是多麼狂妄大膽,多麼強暴無法。就是這個無法無天的暴徒開始破壞了神所設立一夫一妻的家庭制度。神把這件事情特別記在聖經上,豈不是含有極深的意思麼?
  再往後我們看見一個敬畏神的亞伯拉罕也破壞了神所設立的制度。不過亞伯拉罕的事與拉麥卻是完全不同了。他不是像拉麥那樣眼中無神的人。他是一個信神敬畏神的人。他並不是因為放縱私慾故意破壞神所設立的制度。他所以納了夏甲為妾,乃是因為年老無子,聽從了妻子的話,希望從這個妾生一個兒子,既能安慰老年的寂寞,又可以幫助神成全他的應許。他納妾的理由在人的眼中看來是最充足的。但是因為他破壞了神所設立的制度,結果仍是釀出來無窮的禍害。往近處說,弄得妻妾相爭,家庭不和,一百多歲的老翁還得忍心把親生的兒子以實瑪利和他的母親趕出家去,以致母子二人幾乎在曠野渴死。往遠處說,弄得以撒的後裔──猶太人──和以實瑪利的後裔──亞拉伯人!幾千年來彼此攻擊,互相殘殺,直到今日仍是不能止息。
  再往後便是亞伯拉罕的孫子雅各了。他娶了兩個妻子還以為不足,又納了兩個妾。一個男人娶了四個女人,所得的好處是甚麼呢?幾個女人中間你嫉妒我,我嫉妒你。流便與他父親的妾辟拉同寢,演出了亂倫的醜劇。十個哥哥謀害異母的小弟弟約瑟,把他賣到埃及,拿他的衣服染了血去欺騙父親,使那白髮蒼蒼的雅各哀哭了許多日子,飽嘗了傷心和痛苦。
  到士師秉政的時候我們看見有一個作士師的娶的妻子比雅各還多,這個人就是約阿施的兒子基甸。「基甸有七十個親生的兒子,因為他有許多的妻。他的妾住在示劍,也給他生了一個兒子,基甸與他起名叫亞比米勒。」(士八3031)這位士師娶了許多的妻還以為不足,另外又娶了一個妾。家庭中發生了甚麼事呢?妾所生的兒子亞比米勒帶領一些匪徒到他父親的家中,把他的弟兄七十個人都殺在一塊磐石上,釀出了慘絕人寰的禍事。最後亞比米勒遭了他當受的報應,被一個婦人用上磨石打破了頭骨,氣絕身亡。(見士九)
  舊約上還有一位多妻的聖徒,就是耶西的兒子大衛。他的第一個妻掃羅的女兒米甲,因為被掃羅又給了拉億的兒子帕鐵,這個女子不必計算在內,大衛的妻子至少還有七個。就是耶斯列人亞希暖,迦密人亞比該,基述王達買的女兒瑪迦,還有哈及,亞比他,以格拉,(撒下三25),赫人烏利亞的妻拔示巴,此外還有一些妃嬪。大衛因為多妻招來甚麼禍害呢?大衛的長子暗嫩與異母的妹妹他瑪行淫,因此被他瑪哥哥押沙龍所謀殺,以致大衛遭了一次極大的傷心。不久押沙龍因為自覺在父親面前失了寵,便存心謀逆,興兵作亂,以致大衛倉皇出走,全國鼎沸。押沙龍聽從了亞希多弗的計謀,在以色列眾人面前與他父親的妃嬪親近。過了幾日,押沙龍陣亡在林中,大衛受了極大的羞辱以後,又遭了一次劇烈的傷心。及至大衛年邁將要去世以前,還看見哈及所生的兒子亞多尼雅自立為王,要奪取所羅門的王位。如果大衛按神所設立的制度只娶一個妻子,何至發生這一切可痛可哭可恥可恨的事呢?「天作孽,猶可違,自作孽,不可逭,」(商書太甲中)這話用在大衛身上正合適阿。
  大衛的兒子所羅門比大衛跑得離開神的軌道更遠了。「所羅門王在法老的女兒之外,又寵愛許多外邦女子,就是摩押女子,亞捫女子,以東女子,西頓女子,赫人女子。論到這些國的人,耶和華曾曉諭以色列人說,你們不可與他們往來相通,因為他們必誘惑你們的心去隨從他們的神。所羅門卻戀愛這些女子。所羅門有妃七百,都是公主,還有嬪三百,這些妃嬪誘惑他的心。所羅門年老的時候他的妃據誘惑他的心,去隨從別神,不效法他父親大衛,誠誠實實的順服耶和華他的神。因為所羅門隨從西頓人的女神亞斯他錄,和亞捫人可憎的神米勒公。所羅門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惡的事,不效法他父親大衛專心順服耶和華。所羅門為摩押可憎的神基抹,和亞們人可憎的神摩洛,在耶路撒冷對面的山上建築邱壇。他為那些向自己的神燒香獻祭的外邦女子,就是他娶來的妃嬪,也是這樣行。耶和華向所羅門發怒,因為他的心偏離向他兩次顯現的耶和華以色列的神;耶和華曾吩咐他不可隨從別的神,他卻沒有遵守耶和華所吩咐的。所以耶和華對他說,你既行了這事,不遵守我所吩咐你守的約和律例,我必將你的國奪回,賜給你的臣子。然而因你父親大衛的緣故,我不在你活的日子行這事,必從你兒子的手中將國奪回。只是我不將全國奪回,要因我僕人大衛和我所選擇的耶路撒冷,還留一支派給你的兒子。」(王上十一113)所羅門所娶的妻妾比以前那些人更多,他所受的損害也比那些人更重,從一個極高尚的地位墮落到極可怕的深坑中,受了神的咒詛,失了以色到的國權,都是多妻多妾之賜阿。
  常有人根據舊約上的這些記載,說基督徒可以納妾。他們說,連選民的始祖亞伯拉罕和雅各還納妾呢,連以色列的賢君大衛和所羅門還娶那麼多的女子呢。在他們看聖經中記載這些事好像都是給我們留的榜樣。但我們詳細讀這些記載,便知道神不是以他們為我們的榜樣,乃是以他們為我們的鑑戒。因為聖經中所記載的那些多妻的人沒有一個不是因多妻惹出來許多的痛苦和禍患。一個人若不是因為被自己的私慾蒙蔽了眼目,總不至看不出來這些極明顯的事實罷。
  其實豈止聖經中的記載呢。我們今日所見所聞那些納妾的人有幾個逃脫得了因納妄所發生的痛苦和禍患呢?最明顯而且最普通的便是妻妾互相嫉妒和妻妾的子女彼此不合。夫妻的關係中間絕對不可以攙加上第三個人,這是神所立的定律。違背這個定律的人決不用希望不遇見痛苦不遭遇禍患。無論怎樣快樂美滿的家庭,丈夫一納了妾,立時就風浪洶湧,爭端陡起。作妻子的一看見丈夫納了妾,嫉妒的心立時便如同怒潮萬丈,反抗丈夫的行為,攻擊那新來的情敵,輕者終日勃谿,朝夕爭吵,重者也許打得頭破血流,命喪黃泉。有些妻子的性情極溫柔和平,能夠忍受別人所忍受不了的打擊,她們不因丈夫納妾而有甚麼爭吵反抗,但夫妻中間的愛情卻不能不因此受到無限的損害。我們不能罪責作妻子的這樣嫉妒,正如我們不能罪責一個丈夫對他那行淫的妻子發怒一樣。一個男人或女人看見他(或她)的配偶與別的異性人發生夫妻中間的關係卻絲毫不動於中,是一種反常的現象。我國舊日一般人主張作妻子的在丈夫納妾的時候,不應當存嫉妒的心,這並不是真理。如果我們接受這種教訓,我們便同時應當主張丈夫在妻子與別的男人戀愛的時候也不可以過問。如果我們不允許作妻子的在她自己的丈夫以外再與別的男人戀愛,同時我們也不應當允許作丈夫的在他自己的妻子之外再娶別的女子為妾。
  我們再從作妾的女子那一方面說罷,一個女子作了一個男子的妾,她總是願意這男子專一愛她。可是同時那個男人又有他自己的妻子。她如果要專得這個男子的愛情,就必須千方百計離間那個男子和他妻子中間的感情,同時她對那個男人的妻子就必定看作眼中的釘,目中的刺,必須除掉了她方能甘心。如果這個作妾的女子是一個強梁的人,她必定要大施兇暴,欺凌那個男人的妻子。如果這個作妾的女子是一個陰險的人,她就要用毒辣的手段陷害那個男人的妻子。那作妻子的人如果是一個能手,與這個妾旗鼓相當,這個家庭一定會化作一片戰場。如果那個妻子是一個懦弱的人,對於這個妾無力反抗,只有俯首就戮,這個家庭便一變而為屠宰場了。好好的一個家庭變為戰場固然是十分可怕。可是變成了屠宰場豈不更令人心酸麼?作丈夫的處在這種景況中無論受甚麼痛苦都是咎由自取,不能罪責別人。惟有那些無辜的女子因為男人的罪惡竟作了犧牲品,真是令人代為不平。這些殘害女子的男人罪惡該有多麼大呢!
  再往遠一些說,我們便想到妻妾所生的那些子女。妻與妾既然不合,她們的子女從小就受母親們的薰陶,成人以後勢必互相攻擊,彼此殘害。雅各的十個大兒子謀害約瑟,基甸的妾所生的兒子亞比米勒殘殺了基甸的七十個兒子,不過是世上千萬同樣事跡中間的一兩件而已。沒有一個人願意自己親生的兒女互相攻擊,彼此殘害。但那些納妾的人就是領導他們的兒女這樣作。這些男人們是多麼無知阿!
  除了上文所提的害處以外,納妾的人家中還很容易演出姦淫亂倫的醜事來。兒子與父親的青年姬妾通姦,同父異母的兄妹或姊弟發生暗昧的行為,男人不能滿足妾的慾望,以致作妾的子女和其他的男人行淫,這都是納妾的人的家庭中屢見不鮮的事。聖經上只記載了一個與父親的妾行淫的流便,(創三十五22)一個背夫行淫的伯利恒女子,(士十九130)一個計姦異母妹妹的暗嫩,(撒下十三138)給我們作了一個例子,使我們看看。如果我們很精密的調查一下納妾的人的家庭,我們便會看見千千萬萬的流便,千千萬萬的伯利恒女子,和千千萬萬的暗嫩。這種污穢醜惡的事豫防還怕豫防的不週到,不料竟有許多男人甘心使自己的家庭變成父子聚麀骨肉宣淫的地方。可嘆又真可哭!
  有一部份人納妾有一個很正當的理由,就是因為他們娶妻多年未曾生子,他們恐怕絕了後嗣,以致自己身故以後,自己和自己的祖宗沒有後人祭祀,因此斷了香煙,絕了血食,作了餓鬼。自己死後沒有人祭祀還是小事,弄得父母祖宗都連帶絕了食,那真是了不得的大罪。「不孝有三,無後為大。」這種教訓使一些沒有兒子的人為求兒子的緣故便納了妾,希望藉妾能夠生產幾個兒子接續香煙。有的納妾以後果然生了兒子,也有的納了三個四個妾,把家庭弄得苦不可言,結果仍是一個兒子都沒有生下來,他們只好說,盡人事以聽天命,人事盡了,天命註定沒有兒子,也就沒有法子了。
  不信主的人如果真是為了這個緣故納妾,我們真不忍得罪責他們,他們既然信人死了以後如果得不子孫的祭祀便會忍飢受餓,又焉能不設法逃避這種厄運呢?避免自己挨餓是自衛的本能。不使祖宗挨餓是孝敬的行為。但如果基督徒也因為沒有兒子便想納妾卻沒有一點理由了。我們不信人死了以後可以變成神變鬼,可以享受香煙祭祀。我們不祭祀祖宗,我們也不要我們的子孫祭祀我們。我們不怕斷了香煙,我們也不怕絕了血食。「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的話語不是我們應當接受的教訓。基督徒不能說因為怕絕了後嗣而納妾。
  也許有些沒有兒女的基督徒起了納妾的意念是因為想到一樣實際的需要,就是想到他們自己到了老年的時候沒有兒女照顧安慰,將要多麼淒涼寂寞,將要多麼困苦可憐。他們不願意白髮蒼蒼的時候飽嘗這種酸辛的滋味。他們想如果納一個妾或者可以生下一兩個孩子,到了自己年老的時候可以在膝下承歡侍奉,豈不是可以逃避了這場老年時期的苦痛。「養兒防老,積穀防饑」,正是這個意思。存這種思想的基督徒信靠神的心到那裏去了呢?如果天上的父他們都怕靠不住,地上的兒子又焉能靠得住呢。不知道倚靠那永不改變的神,卻想要倚靠那一點都靠不住的兒女,這豈不是「離棄活水的泉源,為自己鑿出池子,是破裂不能存水的池子」麼?(耶二13)就是神賜給你兒子,你都不應當倚靠他們,何況神不賜給你,你卻破壞他所設立的一夫一妻的制度去納妾求子,想要倚靠這從妾所生的兒子,焉能不自取禍患呢?我們不是親眼看見過許多年老的父母不但得不兒子的孝敬,反倒受兒子的欺侮麼?不是有許多作父母的半生辛苦所積蓄的一點家資都被那不肖的兒子狂嫖濫賭,揮霍淨盡,以致那年老的父母到了白髮蒼蒼的時候竟至忍飢受凍麼?不是有許多作兒子的把父母氣得患了神經病,氣得投了河服了毒麼?神不賜給兒子,卻用人的法子要自己製造兒子,得不固然失望,得了又豈是福氣呢?
  人是多麼糊塗呢!一個人只可以疼愛自己本身所生的兒女麼?必須自己本身所生的兒女方能給自己安慰幫助麼?用愛心對待別人的兒女便作不得麼?許多人一點不肯疼愛別人的兒女,只一味疼愛自己的兒女,及至他們年老的時候,他們的兒女竟起來與他們為敵,百般苦待他們。因為他們從來不肯愛別人,所以到這時候他們也得不別人的愛。他們的晚景堪憐,也就是他們自私自利的結果。還有一些人自己沒有兒女,卻愛別人的兒女,他們盡力幫助提拔他們所遇見的青年人,待他們像自己的兒女一樣。及至他們年老的時候,得過他們恩惠的青年人中間總有少數知道感恩的人,也就待他們像自己的父母一樣,孝敬他們,供養他們,安慰他們,這就是他們愛人的酬報。前一種人有兒女倒不如沒有兒女。後一種人沒有兒女倒遠勝過有兒女。有沒有兒女實在不繫於自己是否生過小孩子,要緊的還是看自己是否有愛心阿。愛人的人沒有兒女也是有兒女,自私人的有兒女仍是沒有兒女。有兒女的人不必歡喜,沒有兒女的人也不必愁苦。有兒女不見得一定是福,沒有也不見得一定是禍。沒有愛心乃是最大的禍事,因此我們只愁自己的愛心不夠就好了。有沒有兒女算得了甚麼大事呢。我親眼見過兒女眾多的老年人受兒女的欺凌虐待,甚至苦得求死。我也親眼見過沒有兒女的老年人得許多青年人的愛戴事奉,正如同有許多最孝敬的兒女在他們的膝下承歡一樣。我詳細觀察他們老年的遭際這樣不同的原因,便知道就在這一點上──前一種人自私,後一種人愛人。
  不用說納妾求子是不合宜的事,就是自己不生兒子,設法去抱一個孩子來,養作自己的兒子,在一個屬靈的基督徒眼中看來,也是一件沒有意思的事。神賜給我們兒子呢,我們便好好盡父母的責任,為神教養他們。神不賜給我們兒子呢,我們更可以亳無牽累的在世上盡我們的本分服事神和人。神把甚麼年青或是年幼的人擺在我們面前,不論是姪子,姪女,甥男,甥女,鄰舍的兒子,同事的兒子,聖徒們的兒子,或是無父無母的孩子,需要人的照料教導和撫育,只要我們的力量作得到,都應當量力幫助。這樣一作,那個孩子不可以當作自己的孩子?如果你有兩隻會認識人的眼睛,栽培起來幾個有信仰有德行的青年人,你不只在神面前成就了極大的事工,而且你後來的快樂實在比許多有兒女的人更大得多呢。必須要自己有兒子纔滿意,這種思想仔細說起來究竟是有幾分自私。要作一個最高的基督徒,總當除掉這種思想。神也真公義,許多基督徒存這種自私自利的心,神就使他們在若干年以後吃自己所結的果子,他們所抱來的孩子不只不順從他們,不孝敬他們,不給他們安慰和快樂,反倒成為他們的重擔,痛苦,煩惱和禍患。就是有兒子的人也不應當把兒子看作寶貝,看得比神還重大,更不應當輕忽了神的委託和工作,專一的照顧事奉自己的兒子。一個信徒如果這樣作,他決免不了受神的擊打和懲治。有兒子的人要像沒有兒子的人那樣沒有牽掛,專心事奉神。沒有兒子的人要像有兒子的人那樣知足感恩,也專心事奉神。這纔是神要我們具有的最正當最良好的觀念和態度。
篇七 有妾的人悔改信主可以被教會接納麼?
  納妾是違反神的旨意的事,這是聖經中清清楚楚顯明的真理,前篇我們已經詳細的討論過了,在這裏又發生了一個重要的問題──「有妾的人悔改信主可以不可以被教會接納?」
  有些人主張說有妾的人悔改信主若不離棄他的妾,教會就不可以接納他。有些人的主張比這個更嚴厲,他們說納妾的人若不離棄他的妾就不是真實悔改,所以他們連得救都不能。如果這兩種主張是合理的,那樣納妾的人要得救要加入教會是必須立時離棄他的妾了。但他應當怎樣處置他的妾?卻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了。
  那些作這種主張的人或者要很簡捷的回答說,「每月給妾送一些錢贍養她,或是叫她尋找一些事作,維持她自己的生活,就這樣使她一生獨居就是了。如果這個女人也悔改信主,那更好了,送她去學道,以後她可以作傳道的事工。這有甚麼難處呢?」說這話的人很容易的將這話說出口來,但不知他們有沒有設身處地的為那個女人想想。我不是說這不是一條好的道路。如果男人和他的妾雙方面都樂意這樣作,而且女人也作得到,這真是極好無比的事。但在事實上能這樣作的女子有幾個呢?我們不要忘記那些作妾的女子也是人。她們不是木料或石頭作的。她們有情感,她們的心理和生理是與其他的女子一樣的。如果她們與她們的男人分離去獨居不是出於自動,不過是被強迫這樣去作,她們將要過何等苦痛的生活。她們如果是處女呢,可以與人結婚。她們如果是寡婦呢,可以再行改嫁。但現在她們的處境既不是處女,又不是寡婦。她們已經與男人同居過,但現在卻被離棄了。她們既不能再回去與以前納她們作妾的男人同居,又不能另嫁別人。這種況味除非我們設身處地的為她們想一想,或者我們總不會知道的。如果她們與那離棄她們的男人感情很好,現在就這樣被強迫的離開,那種苦痛更不用說該有多大了。比較有操守的女子還可以茹苦含辛的忍受這些難堪的境遇。那些管束不了自己的女子到了這種地步,要與別的男人發生暗昧苟且的事,簡直是不可避免的事了。主張悔改信主必須與妾分離的那些人也曾想到這些事麼?
  有些人已經想到這層難處和危險,所以他們主張悔改信主的人,若有妾就應當打發她去,使她另嫁別人,這樣就不至發生上文所說的那種困難和危險了。不錯,若是這樣作,上文所說的那種困難誠然是沒有了。但說這話的人可知道這種作法正是違背經上的教訓麼?「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還活就被律法約束;丈夫若死了,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所以丈夫若活,她若歸於別人,便叫淫婦;丈夫若死了,她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雖然歸於別人也不是淫婦。」(羅七23)聖經未曾告訴我們說,有妾的人悔改信主必須離棄他的妾,但聖經明明告訴我們說有丈夫的女人在她的丈夫活的時候決不可歸於別的男人。聖經不禁止的,人反禁止,聖經不許作的,人反主張去作;請問這是合宜的麼?
  我們暫且放下聖經中的這一段教訓,單就人事來說罷。你將你的妾嫁給別人,是將她給別人作妾呢?還是嫁給別人為妻呢?嫁給別人作妾明顯是不合理的。你既不可有妾,難道別人就可以有妾麼?你看有妾是犯罪,那樣你怎可使人犯罪呢?若說將她嫁給別人為妻,請問除非有特殊情形的男人以外,誰肯娶別人所離棄的妾為妻呢?自然你若亳不顧到這可憐的女子的前途和幸福,將她隨便嫁給甚麼貧無立錐的人,或是人品很壞身染惡疾以致沒有人肯與他結婚的人,這必可以辦到。但你應當不應當作這種殘忍不仁的事呢?自己與妾離異將她嫁與別人,這種辦法與人道主義不合,更與聖經中的真理不合,這是極明顯的事,無庸我們再多說了。
  必有人問說,與妾分離勉強她獨居有困難和危險,使她嫁人又不合聖經的教訓,那樣有妾的人若侮改信主,他到底應當怎樣辦呢?我的回答是這樣──除非男人和他的妾都甘心樂意分離,而且女人也實在能夠獨居,決不會發生困難和危險,他們自然可以這樣作。但如果這個辦法辦不到,惟一的方法就是維持原狀,那就是說照舊留他的妾在家中,像已過的那些歲月一樣。不過對待妻妾的態度應當公平慈愛,不可再像未信主以前那樣偏袒一方面,苦待另一方面就是了。
  或者有的人聽見我這種主張要感覺驚奇。我請這樣的人暫時不要大驚小怪,容我取出經上的證據來證明我這種主張是完全合乎聖經的。
  「作監督的必須無可指責,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有節制,自守,端正,樂意接待遠人,善於教導。」(提前三2)。
  「執事只要作一個婦人的丈夫,好好管理兒女和自己的家。」(提前三12)。
  「又照我所吩咐你的,在各城設立長老;若有無可指責的人,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兒女也是信主的,沒有人告他們是放蕩不服約束的,就可以設立。」(多一56)。
  這幾段經文中所說「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是指甚麼說的呢?豈不是說除了一個妻子以外沒有其他妻妾的人麼?大約不會有人說這是指一生只娶過一個妻子,妻子死了以後不再續娶的人罷。假若是那樣,凡喪妻續娶的人都不能作牧養教會的監督,也不能作管理教會事務的執事,作監督和執事的人喪了妻就不可再娶,如果再娶就不可容他作監督或執事。這種強解聖經的說法誰能夠信呢?使徒既然說「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的人方可以作監督和執事,顯見那時候的教會中有多妻或有妾的信徒了。使徒未曾禁止教會接納多妻或有妾的人悔改加入教會,誰還能禁止呢?多妻或有妾的人悔改信主可以加入教會,但他們決不可在教會中作領袖,因為他們的生活不能作眾人的表率,這是聖經中極清楚的教訓,任何人不能駁倒的。
  或有人說,一個人悔改信主不是就應當立刻離棄一切違背神的事麼?納妾既是不合乎神旨意的事,怎可不立時離棄呢?是,我堅決主張悔改信主的人應當立時離棄一切不合乎神旨意的事。但在這一件事上我們卻不能不顧到那為人作妾的可憐的女子。如果有最完善的方法安排那可憐的女子,我何嘗反對一個人與妾分離。但沒有這種好方法又將怎樣呢?一個人納過妾與一個人偷過別人的財物不同。偷了財物的人悔改信主可以將所偷的財物送還原主,如果無從尋覓原主可以將這些財物賙濟窮人。納了妾的人悔改信主,你叫他將他的妾送到那裏去呢?與她分離叫她再不嫁人她辦不到,打發她嫁人是不合理的,照舊留她在家裏同居,你又反對。那麼應當怎樣安排她呢?難道還能給她一瓶藥水喝把她毒死麼?或是叫這個悔改信主的男人自殺,使那個妾得以自由再嫁呢?你若不服我的主張,請你為這個人選擇一條當走的道路。
  律法書中有一條律例說,「若有男子遇見沒有許配人的處女,抓她,與她行淫,被人看見,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因他玷污了這女子,就要娶她為妻;終身不可休她。」(申廿二2829)男人抓處女與她行淫,這不是違背神旨意的事麼?然而神還是吩咐他娶那個女子為妻,終身不可休她,這是因為他已經玷污了那個女子。納妾的事不也是這樣麼?納妾是不合乎神旨意的事,但他既然納了那個妾與她同居過,就不可再離棄她。如果那些主張悔改信主就必須與妾分離的人所主張的是對的,那樣這條律法也要修改了。請問誰敢說這樣僭妄的話呢?
  或有人說,如果照你所主張的去實行,難免軟弱的信徒有所藉口因此納起妾來,我們還怎能勸阻他們呢?我看這簡直不成問題。我上文所說的完全是論到未曾悔改信主以前納妾的人。信主以後再納妾那是另外一件事,這兩件事決不能混在一處的。我是說有妾的人悔改信主教會應當接納,我並未說已經悔改信主的人納妾教會不必過問。我反對已經悔改信主的人納妾,但我卻不能反對已經納妾的人悔改信主。這兩件事既是完全不同,軟弱的信徒要藉口也藉不上,我們又何必鰓鰓過慮呢?
  有些信徒說有妾的人如果真誠悔改信主他仍可以與妾同居,主已經收納他,他可以像別的信徒一樣蒙恩得救,只是教會不能接納他。這是因為恐怕外人輕看教會,藉口毀謗教會,說,「看哪,教會還接納有妾的人。」那樣我要問說,一個強盜竊賊悔改信主,教會應當不應當接納他呢?一個貪官污吏悔改信主,教會應當不應當接納他呢?一個娼妓淫婦悔改信主,教會應當不應當接納她呢?若是我們回答說教會應當接納這些人,那樣不是更要招來外人的輕看和毀謗麼?他們要說,「看哪,教會還接納強盜,竊賊,貪官,污吏,娼妓,淫婦。」這樣教會所受的損害不是比接納有妾的人所受的損害更大麼?若是我們回答說教會不應當接納這些人,那樣我們就只好專向那些在人眼中看為高尚清潔的人傳福音,收納他們加入教會。至於那些劣跡昭彰為人輕看厭棄的人,非但不要收納他們加入教會,而且應當盡力遠避他們,免得教會受外人的輕看和毀謗。請問這樣作合理不合理呢?
  我們記得不記得我們的主所作的事呢?經上記說,「眾稅吏和罪人都挨近耶穌要聽他,法利賽人和文士私下議論說?這個人接待罪人,又同他們吃飯。」(路十五12)經上又記載主耶穌召選稅吏長撒該的事說,「耶穌到了那裏,抬頭一看,對他說,撒該,快下來;今天我必住在你家裏。他就急忙下來,歡歡喜喜的接待耶穌。眾人看見都私下議論說,他竟到罪人家裏去住宿。」(路十九57)我們的主為救罪人不怕受人的輕看和毀謗,甘心接待罪人,同他們吃飯,而且還到罪人家裏去住宿。我們卻因為避免人的輕看和毀謗,拒絕悔改的罪人加入教會,使他們灰心失望,軟弱跌倒。請問這是不是主所喜悅的呢?
  或有人說,我們可以清楚告訴那有妾悔改信主的人,叫他們知道他們既悔改信主,主已經收納了他們,他們已經得了主的拯救,也告訴他們說他們可以自己祈禱讀經與主交通,他們也可以來與眾信徒一同聚會,一同來往,只是為人的緣故不能公開的承認他們為弟兄,不能為他們施浸,不能請他們同赴主的晚餐。這樣他們可以與我們一同信主,一同服事主,不過在表面上有一些差別就是了。他們若明白這其中詳細的情形,也必不至受到甚麼損害,又有甚麼關係呢?
  我不能贊同這種辦法有兩個原因:第一,主所接納的人我們不敢不接納。我們既承認有妾的人真誠悔改信主,就已經蒙了主的收納,為甚麼我們不能公開的承認他們為弟兄?要知道我們不公開的承認他們為弟兄,便無異於我們向他們和眾人宣告說主不能收納他們。主既然收納了他們,他們願意順服神的命令受浸,與基督一同埋葬,又與基督一同復活,我們有甚麼權柄攔阻他們不叫他們順服神的命令效法主的樣式去受浸?主既收納了他們,我們又怎敢不容他們與其他主所收納的人一同吃主的晚餐,一同記念主?主所收納的人我們不接納,這是不是得罪主的行為?除非我們能說有妾的人悔改信主若不離棄他的妾就不能得救,不能蒙主的收納,我們纔可以不接納他們。若是我們不能說這話,我們就沒有權柄不承認他們為弟兄,不為他們施浸,不容他們吃主的晚餐。
  我不能贊同這個辦法的第二個原因就是因為這樣作要傷害這些弟兄。我們容易說我們可以告訴他們主已經收納了他們,他們可以與我們一同事奉主。但我們若設身處地為他們想想,便可以知道他們所受的損害是怎樣大。受浸是基督徒悔改後的第一步順服,他們竟不能走這一步順服的道路。吃主的晚餐記念主是基督徒的本分,也是基督徒的權利,他們竟不能盡這本分享這權利。他們已經屬了主,然而別的信徒不承認他們為弟兄,這要使他們感到何等大的痛苦與難堪!除非一個人的信心極堅固而且滿有屬靈的知識,尚可以站立得住。不然有幾個人遭遇這種待遇還能不灰心喪膽跌倒退後呢?比較再軟弱一些的人或者竟因為教會不接納他便以為神也不收納他,因此完全失去信心,這種損害誰能補償呢?
  根據以上種種理由,我認為有妾的人只要真誠悔改信主,教會便應當接納他們,像接納其他悔改信主的人一樣。而且也不當教訓他們與妾分離。尤其不應當告訴他們說若是他們不與妾分離便不能蒙神的悅納不能作得救的人。不過一件事我們卻決不可通融,就是有妾的信徒決不可在教會中作領袖不論這樣的人如何熱心,如何有才幹,如何能引領人歸主,或如何能幫助人。他們可以個人作工,他們卻決不可作監督或執事,決不可在教會中作領袖。在這件事上我們若不聽從經上的教訓,不久就會有危險發生的。
  這個問題解決了,另外的一個問題—為人作妾的女子悔改信主仍然與納她為妾的男子同居可以不可以被教會接納?──也就連帶得了解決。有妾的男人悔改信主教會應當接納,作妾的女人悔改信主教會自然也應當接納了。
  或有人說,你說男人勉強他的妾離開他去獨居有危險,那樣,作妾的女子既然悔改,她們應當自動的與男人分離自己去獨居,這既不是出於勉強,自然不會再有危險了。說這話的人有沒有想到那悔改的女子仍然是人,她們已經悔改信主了是不錯的,然而她們還未曾得改變的身體,她們還有情感像其他悔改信主的女子一樣。如果神給她們中間任何人一種恩賜,使她能以離開男人去獨居,這誠然是很好。若說她們應當自動的與男人分離去獨居,這就講不通了。經上並沒有說悔改信主的處女應當自動的不出嫁,也沒有說悔改信主的寡婦應當自動的不再嫁,你有甚麼權柄說作妾的女子悔改信主應當自動的與男人分離自己去獨居呢?保羅論到婚姻的事曾說,「我願意眾人像我一樣。只是各人領受神的恩賜,一個是這樣一個是那樣。我對沒有嫁娶的和寡婦說若他們常保我就好。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林前七79)如果作妾的女子悔改信主並未得那種恩賜能夠獨居,我們怎可說她們應當這樣作呢?
  最後我要對那些已經誠心悔改信主但是有妾的男人和作妾的女子說幾句話。你們只要誠心悔改自己一切的罪,真實信靠耶穌,便可蒙神的收納,得主的救恩。教會接納你們固然好,教會不接納你們也沒有關係,只要主接納你們就好了。你們切不要因為人拒絕你們便因此灰心失望。甚至以為教會不接納你們,主也就不接納你們。你們也不要因為教會不接納你們便遷怒於人,怪罪他們,恨惡他們。當知道他們這樣作也有他們的理由。他們的見解或者是錯誤的,但他們的本意也許是很好。同時你們也當想到你們今日遭遇人這種待遇也算是應當的,誰叫你們當初作了錯事呢。如果你們起初不這樣作錯,今日自然就不至遇見這種困難了。與其責人,不如責己。今後不必問別人怎樣看你們,怎樣對待你們,只要靠主的能力和恩惠,在信心,愛心,德行,順服,熱誠,工作上勉勵前進。主是鑒察人心的,他總不虧負人。你們若勉勵作主的好門徒,行他所喜悅的事,到主來的時候,你們也要與一切忠心事奉主的門徒一同領受主的賞賜。人按外貌斷定人,主卻按內心斷定人。救我們的是主,賞賜我們的也是主,容我們一心仰望他罷。
  還有一樣真理我們需要知道──主接待罪人,主赦免人的罪,然而人在今世總免不了吃自己因犯罪所結的果子。大衛犯罪以後痛心梅改,耶和華赦免了他,然而大衛不久便吃了他自己因犯罪所結的果子,讀過舊約的人都能記得這事的始末。許多納妾的人悔改信主得了主的赦免和拯救,然而他們在家庭中卻要感受痛苦不安,有時還遇到種種令人難堪的事。這就是他們自己所結的果子。到這時他們只有含眼淚吃就是了。不要怨天,也不要尤人。只要茹苦含辛的去吃,愛你的神早晚必向你發憐憫,搭救你脫離這一切;到那時你便曉得他叫你吃你自己所結的果子還是與你有益。有的人幸得脫免這些苦痛乃是神特別的恩惠,他們真是應當因此時別感恩,特別勉勵前進,熱心事奉神,免得辜負神的厚愛。
  末了我再對一切愛主的聖徒說,我們對那些已經真誠悔改信主但是有妾或是作妾的人不但當接納他們,而且不可稍存輕藐的意思和態度。他們因自己的缺點很容易感到慚愧和難堪,(作妾的女子更是這樣),如果我們對他們稍存歧視便很容易使他們跌倒退後。我們當效法主的樣式不吹滅將殘的燈火,不折斷壓傷的蘆葦。對那些剛愎硬心怙惡不悛的人們,我們實在應當毫不姑息毫不留情的責備他們,招呼他們悔改;但對那些為罪哀痛悔改願意脫離罪惡奔向光明的人,我們卻本可不體恤他們,不可不盡力扶助他們,不要因我們的態度將他們絆倒,這纔合乎愛人的道理。
篇八 夫婦良箴
  夫婦同處若希望和睦快樂,總不發生痛苦不幸,最要緊的事就是要同心敬畏神,讓神在家庭中作主,在家庭中居首位;夫婦在凡事上竭力求神的喜悅;互相勸勉遵行神的旨意;愛神過於自己的配偶。
  夫婦二人無論大事小事都當開誠相見。彼此中間不要說一句謊言,不要用一點詐術,不要作一件欺騙對方的事。如果不謹慎說了一句謊言,或作了一件不誠實的事,應當急速向對方承認,切不可再說謊遮掩。彼此中間要建立極好的信用。這樣能免去二人中間許多的禍患罪惡和危險。
  夫婦二人都當常常謹慎,除了自己的配偶以外,決不對任何異性的人發生男女中間的愛情,決不背自己的配偶暗中與任何異性的人有甚麼往來和友誼。
  夫婦二人都不可拿甚麼比自己的配偶更好的異性人與自己的配偶比較,這樣作便是給魔鬼開門,容他進到你心中來陷害你。往輕裏說你要對你的配偶發生厭惡輕看的心,往重裏說你會漸漸的與別的異性人發生愛情,至終陷在淫亂的罪中。
  夫婦二人都當彼此尊重,不可向對方行使權柄,好像對子女或僕人似的,要尊重對方的自由和人格。在小事上大家都可自由,在大事上彼此商酌辦理。妻子決不可看她的丈夫為僕人,丈夫也不當拿他的妻子當奴隸。
  丈夫應當愛妻子,妻子應當順服丈夫。丈夫不必要求妻子順服自己,只要勉力愛妻子,自然會得到妻子的順服。妻子也不必要求丈夫愛自己,只要勉力順服丈夫,自然會得到丈夫的愛。如果丈夫等到妻子順服自己以後再愛她,妻子也等到丈夫愛自己以後再順服他,那樣夫婦二人中間的關係便要越演越壞了。
  夫婦同處應當彼此信任,斷不可互相猜疑。尤其是在自己的配偶與其他異性人中間的關係上。常見作丈夫的看見自己的妻子與別的男人說了幾句話便疑惑妻子愛上了別人。也常見作妻子的看見自己的丈夫與別的女子有了幾次來往便疑惑丈夫向自己變了心。因此便滿心憤怒,作浪興風,把一個快樂的家庭弄得成了戰場。其實自己所猜疑的也許完全不是事實,不過是自己的幻想和揣測。就因為自己的猜疑以致毀壞了美滿的家庭。還有許多時候自己的配偶雖然與別的異性人有一些接觸和往來卻完全與愛情無關,只因為自己的猜疑和誤會,竟使自己的配偶由憤怒而流於報復,竟真與別人發生了關係。這種事情是我們屢次聽見看見的。不用說事情是出於自己的幻想和揣測,縱使你的配偶真愛上了別人,憤怒和爭吵不但不能挽回他的心,而且會使他越發遠離你,恨惡你。如果你的配偶和其他異性人發生了愛情,你只能表示信任他,使他自己慚愧,敬愛他,使他良心不安,特別體恤他,使他覺出究竟你是他的親人,究竟你真可愛,這樣纔可以使他醒悟過來,專心愛你。如果他有一個情人在外面愛他,你卻終日在家中向他吵鬧不休,豈不是使他更愛那個情人,更加恨惡你。請想你這樣作是多麼愚昧呢。一個多猜疑好爭吵的人永遠不用希望能有一個快樂的家庭。
  夫婦同處應當彼此竭力避免惹起對方厭惡的事。例如丈夫不喜歡看見妻子蓬頭垢面,衣履不潔,作妻子的就應當常常使自己身上清潔整齊。或是妻子不顧意看見屋內什物堆積,凌亂不堪,作丈夫的就應當隨手整理自己的東西,不要把衣服書籍隨意亂拋。雖然這些都是小事,可是這些小事就容易惹起感情的破裂,漸漸引到大的爭端和禍患。許多夫妻中間的分爭變故就是由一些小事引起的。
  維持夫婦中間的好感;雙方都應當俯就對方一些,切不可各人都保守自己的個性和愛好。例如丈夫喜愛運動,妻子不妨常陪他作幾種遊戲。或是妻子喜歡唱歌,丈夫不妨常常和她同唱幾首詩歌。或是丈夫喜愛遊山玩水,妻子雖然素性不喜活動,也應當勉強隨同丈夫出去活動幾次。或是妻子喜愛讀書,丈夫也應當用些工夫讀讀書,與妻子談談古今的學問。除了有損無益的事,類如睹博,跳舞,飲酒,吸煙等等,決不可隨和以外,其他一切不違背真理的事,都應當彼此俯就一點,雙方的感情纔能夠日見接近。
  夫婦中間任何一方面看見對方愛顧自己的父母弟兄姊妹不但不可攔阻反對,而且應當從旁贊助。一個賢德的丈夫或妻子絕不應當希望他(或她)的配偶結婚以後把家中的人都拋在一旁專一去愛他(或她)自己。妻子要幫助丈夫愛他家中的人,丈夫也應當幫助妻子愛她家中的人。這樣作不但與雙方家中的人有好處,也能使夫婦二人中間的感情更加親密,並且使他們的子女也受到一種好的影響,使子女們都知道愛顧家中的一切人。
  夫婦中間的任何一方面都不當想怎樣叫對方來服事自己,都當想怎樣服事對方。一個只願意自己享受卻叫丈夫為自己服勞的女子絕不是一個賢德的妻子。一個只顧自己的逸樂卻叫妻子為自己作馬牛的男子也絕不是一個慈愛的丈夫。自私的人總不要希望能得真實的快樂與幸福。
  夫婦中間的任何一方面管教或責打子女的時候,另一方面斷不可在旁邊掣肘,因為這樣作不但使小孩子不能受到適宜的管教,而且容易叫他們有恃無恐,膽大妄為,父親管教的時候,就投到母親的懷中,母親責打的時候,就依賴父親的保護。縱使一方面的管教有些失當,也只可在孩子背後規勸,萬不可在孩子面前強加干涉或代為爭論。
  許多作丈夫的以為自己在外面勞力作事,得錢養家,妻子不過是安坐家中享享丈夫用血汗換來的好處,所以他們便在妻子身上有無限的權柄。他們一點不想到妻子在家中也有許多的事工,就如事奉父母,教養子女,照料家務,酬應親友,縫紉烹調,洗濯洒掃。這些事工那一樣不需要人去作。妻子雖然沒有出外作工,得錢養家,可是她們所擔的責任所作的事工一點不在丈夫以下的。只有那些中年喪妻的人能明白妻子在家中所站的地位,所負的責任。整個家庭的擔子一半擔在丈夫身上,一半擔在妻子身上,不過一個治外,一個治內,責任不同,事工各異而已,實在難說究竟誰大誰小,誰輕誰重。妻子離了文夫不行,丈夫離了妻子也不行,正如同右手與左手,右腿與左腿二者所有的關係一樣。作丈夫的明白了這個真理,家庭中的幸福可以增加不少。
  夫婦中間的任何一方面如果有了甚麼錯處,犯了甚麼罪惡,對方應當設法規勸提醒,切不可袖手旁觀,尤其不可推波助瀾,使罪惡越弄越大。一個賢德的妻子因規勸丈夫,攔阻丈夫為惡能夠保守丈夫脫離多少罪惡和禍患。俗語說,「妻賢夫禍少,子孝父心寬」,就是這個意思。一個明智的丈夫也應當這樣幫助他的妻子。
  夫妻中間的任何一方面如果與家人,親友,鄰舍,同事,發生甚麼糾紛爭吵,對方應當竭力代為勸阻消彌,總要使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絕對不可幫兇助勢,火上澆油,使事情越演越重。只有最無知的人纔幫助自己的配偶去與別人爭吵鬥毆。說來真真可嘆,世上這種無知的人還是多得不可勝數。你決不要作這種無知的人。
  聽見別人向你述說你的妻子或你的丈夫有甚麼短處和劣跡,你不要輕易聽信,恐怕他們心懷叵測,想離間你們夫婦,破壞你們的家庭,想引起鷸蚌之爭,然後坐收漁人之利。但也不要掩耳不聽,因為你的妻子或你的丈夫也許真有這些短處和劣跡,是你所不知道所看不出來的。因有別人告訴你,你便可以曉得,以後設法規勸挽救。最要緊的就是聽了別人的話以後,不存成見,不懷疑心,詳細觀察事情的真相。如果別人所說的事毫無實據,就要把它忘得乾乾淨淨。如果別人所說的確是事實,就當設法規勸挽救。但不可魯莽冒失,驟然發作,以致惹起甚麼誤會和事故來。此外更要留意對你說話的人是怎樣的人。如果把你的配偶的錯處告訴你的人是有信仰有德行忠誠正直的人。他們的話便值得你留意思想。如果對你說話的人是品行卑鄙,慣弄狡猾,常常損人利己,道短說是的人,你根本就應當掩起自己的耳朵來,不聽他們說一句話。如果你聽信這種人所說的話,疑惑自己的配偶,那無異自投陷阱,甘飲鴆毒。
  夫婦中間的任何一方面,如果已往作過甚麼對不住對方的事,和其他的異性人發生過甚麼關係,不論是在婚前,是在婚後,只要他(或她)痛悔前非,矢志改過,對方就應當完全饒恕他(或她),完全把這些事拋在腦後,並且竭力鼓舞他(或她)忘記背後,努力面前,這種態度能使他(或她)感激涕零,使他(或她)更加敬愛你,可惜大多數的人所作的都是與這個完全相反,只要一知道對方以前有過甚麼不合理的事,便時時叨念,絮絮不休,有的甚至把這件事放在心頭當作功課那樣反復溫習,結果自己既受了無限的痛苦,使對方也惱羞成怒,說不定要演出甚麼悲劇來。這種人真是糊塗得可憐,但是這種糊塗人還是很多。你總不要作這種糊塗的人。
  夫婦同居,在房事上應當有節制,免得毀壞健康,戕害身體。常有青年人結婚以後,因為縱慾過度,輕者弄得身體孱弱,半生殘廢,重者竟至早早夭亡。以畢生的事工前途作了幾年縱慾的代價,這是多麼可惜的事!房事次數的多寡,隨個人的體健和年齡而有差異。體健越不佳,年齡越大,房事越當減少。大病初痊不可行房。身體過度疲勞或受重大的刺激以後不可行房。妻子在經期內不可行房。妻子在患病產後或身體不健全的時候,丈夫不可勉強與她行房,那是極殘忍的事。夫妻中任何一方面如果性慾較重,應當自己加以克制,免得使對方受損害。夫妻中任何一方面如果性慾較淡,也應當體恤對方,免得使對方受痛苦。人在世上生活不可只顧自己,總要顧到別人,並且常常需要為別人捨己。這種顧念別人為別人捨己的生活,應當先從夫妻起始。
  夫妻同處都要竭力學習少向對方發怨言,多承認自己的錯,不罪人,只罪己。「凡所行的都不要發怨言。起爭論。」(腓二14)這兩句經訓應當先從家庭中作起。
  夫婦同處有甚麼危險患難都當爭自己去擔當,有甚麼利益好處都當讓使對方去享受。這纔是真愛情,這纔有真幸福。